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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大年三十連殺三人為母「復仇」,他應該被判死刑么?

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大年三十),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偵查,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男,現年35歲,在警方強大的攻勢下現已自首。

經媒體不斷更新案情的發展,案件的因果緣由有了大致的脈絡:嫌犯張扣扣幼年時,其母親被死者之一王正軍打死,王正軍當年十七歲,被判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具體的案情大家看新聞應該了解了,筆者直接討論一個問題,張扣扣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嗎?

張扣扣手刃三人,應該是犯故意殺人罪,三條人命,難逃一死,但作為一名專註刑事業務的法律人,我還是希望盡量挖掘有利於他的點。

目前可以證實的消息有限,筆者根據官方消息整理幾個有利於張扣扣的案件要點,這些要點不能必然導致被告人張扣扣保命,但也應該儘力搜集和提出來:

第一:張扣扣自動投案

本案中,張扣扣自動投案是被官方確認的,其是否都能被認定為自首,要看其是否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即如實供述大年三十晚的事發經過和原因,考慮到本案並不複雜,張扣扣被認定如實供述的可能性應該也較大,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首,因此如果到了審判階段,張扣扣被法官認定為自首的可能性較大,認定自首,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注意,這裡只是「可以」而非應該,自首後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比比皆是。

另外,自首表示一個人的悔罪、認罪、悔改態度,因此,自動投案時間的早晚,到案後供述的穩定性都能體現其悔罪、認罪態度。本案中,張扣扣2月15日夜殺人,16日應該並未逃往外地,17日投案。時間上,比當即投案晚,但其次日並未逃離外地,應該是在考慮一天後投案,絕不算晚。

第二:是否主動避免無辜

大年三十晚,一般是家族男女老幼齊聚一堂的時刻,張扣扣作為退伍軍人,在他人毫無防備情況下手刃數人並不是難題,但張扣扣只對當年參與家族糾紛的王家父子三人動手,根據官方消息,死者為王家父子三人(其中有當年致其母親死亡的王正軍),張扣扣沒有傷害其他相對更容易傷害的婦幼,可見其主管惡意並沒有達到極端嚴重的程度。但當晚具體發生了什麼,張扣扣為什麼沒有傷害其他婦孺,是力不能及還是主動選擇,此案情還有待進一步核實。

第三:要爭取賠償取得諒解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是否積極賠償,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往往是決定被告人能否保命的關鍵。實務中,很多被害人家屬由於憤怒,不接受被告人家人的賠償,比如上海男子殺妻藏冰櫃案,山東徐玉玉電信詐騙自殺案,被害人家屬都言辭拒絕被告人的賠償,拒絕出具諒解書,要求判處最高刑。這種情況,很多被告人家屬可以考慮把賠償款直接打到法院的賬戶內,直接向法官體現被告人真誠悔過的誠意。

第四個可能的保命要點:社會影響

社會影響是一個很微妙的因素,如果一個案件造成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法官一般不會把社會影響寫入判決書,但法官也是人,社會影響的正負面往往會多少影響法官的內心判斷。

本文作者: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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