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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是法治社會容不下的俠客!

新年伊始,一個孝子為母報仇雪恨連殺仇家三人的新聞引爆輿論。不出所料,絕大多數人都認為張扣扣的行為有「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功與名」的古人之風。君子報仇,二十年不晚給他的故事增添了浪漫色彩。再加上他復仇不殺無辜婦孺,更是給他的行為增添了一身正氣。但我們都知道,現實生活中,法治社會是不可能容許自力救濟的俠客存在的。

關於這一案件,我覺得即使認為張扣扣是俠客的人也不得不承認他嚴重觸犯刑法,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關於這一案件的更深層的原因是二十多年前的一個「殺母案」,關於那一個案件,答主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用「王正軍,刑事案件,陝西省」做關鍵詞,沒有找到權威判決書,但在漢中吧里看到有網友爆出一份疑似當年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這個判決書真偽難以認定,主要是因為出處不權威。不過看判決書行文和最終判決結果,又不像是偽造的。所以就不全文引用,只把判決結果截個圖出來做個引子吧。

從判決中可見,案件是發生在1996年,咱們現在使用的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當時案件刑事部分審判時,適用的是1979年頒布的刑法。

判決結果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這個判刑並不像網友噴的那樣屬於枉法裁判,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這個判決意外地沒什麼問題:

《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現在的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時的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這個判罰是在法定刑中進行判決的。

也許有人會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什麼就判了七年,不往上判?

因為被告人當時未成年。

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與現行刑法一樣,當時的刑法也一樣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在法定刑七年以上量刑,從輕就是往七年這邊靠,減輕是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的。

所以,按照判決書中查明的事實,當時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衝突,本身這個案件屬於鄰里糾紛,而且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再加上被告人未成年,依據當時的刑法規定,答主個人認為當時的法官做出這個判決並沒有枉法裁判。

但回到這個案件中,張扣扣的判罰結果卻不容客觀。首先,張扣扣應該不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更可能屬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有可能是預謀殺人。雖然我國刑法中沒有區分預謀殺人和激情殺人,但刑事司法實務中還是傾向於認為預謀殺人的社會危害性大於發生衝突過程中激情殺人。

從量刑情節上說,張扣扣有自首情節,而且案件的發生並非沒有緣由,如果最終認定張扣扣是預謀殺人,致一人死亡的話,應該是不會判死立執的。但殺三人的話,其社會危害性之大,自首情節不一定能使他被判死緩。

不管怎麼說,答主還是堅持我的一貫立場,私力復仇絕對不是一種值得提倡和鼓勵的行為。這種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利益,對復仇者來說,他所要承擔的也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

那些把私力復仇者打造成英雄的人,他們只是看著這些人做自己不敢做的事,滿足了自己的暴力欲而已,後果沒人替他擔一點。

他們說我們站著說話不腰疼,但在我看,他們是看熱鬧的不怕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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