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扣扣案:新京報的作者自己也需要多學點法律
最近,張扣扣案在網上很火。新京報刊文對部分自媒體「點贊」張的殺人行為提出了譴責。殺人是嚴重的暴力犯罪!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殺人!新京報的立場自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過,新京報文中又雙叒叕犯了一個基本的法律錯誤。看來新京報的作者自己也需要多學點法律。
新京報刊文口口聲聲說別人的看法「與現代法律精神扞格不入」,可是自己卻說「這紙判決書是現在我們能看到的當年案件細節的憑證,至少從判決書看,是張扣扣母親先有挑釁行為。」言下之意,似乎是認為當年被害的張母「先有挑釁行為」,王犯對她的一擊殺害就成了情有可原。
這種看法,按照現代法律精神,至少有三處錯誤。
一、殺害張母的行為,完全不能算「正當防衛」,從根本上沒有正義性。依判決書,王方多男在場,張母在身體力量方面完全無法對他們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甚至致命威脅。在這種情景下,無法援引「正當防衛」條款為王犯辯護。
二、在鬥毆殺傷案件中,「先有挑釁行為」並不是犯罪,可能連違法都算不上。「先有挑釁行為」並不能成為其他人殺傷被害人的借口!
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先有挑釁行為」也不能讓兇手免罪。就在陝西,張母被害案前後有個董偉案。董偉的女友受到性騷擾甚至有可能性侵,這挑釁行為應該比判決書里提到的張母「吐口水」等等嚴重得多。董偉殺掉了挑釁者,最後結果是死刑,並沒有考慮什麼「被害人先有挑釁行為」。
三、判決書只是當年判案法官對細節的解釋(判決書認定一個三十多歲的女子去主動上門挑釁毆打幾個青壯年男子,這有點不合情理),談不上是細節的憑證。細節的憑證,恐怕只有物證。
關於本案,我也有三點粗淺的看法。
一、十八大以來,清理和糾正了很多冤假錯案,彰顯中央法治決心,受到人民擁護歌頌。原案也一定會得到複查。所謂只有未成年人動手殺害張母到底是不是事實?其他人都沒有動手,未成年人一擊就出人命?這個判決恐怕整個都值得推敲。
二、這麼多年了,為什麼張選擇現在才動手?到底有沒有新的刺激事件發生?到底他擊殺的三個人又幹了什麼,是不是當年都是兇手?張是否精神正常,是否精神病發作?
三、死者有一位鄉鎮領導幹部,他家出了命案,他的家人「故意傷害致死」,他當時有沒有接受組織審查?現在他去世了,他的一生是人民公僕為主還是蒼蠅惡霸為主,當地的政治生態是清明還是污濁,應該有個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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