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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我們要的難道不是公平正義?

文 孫建民

公眾號 世間趣活

幾乎每個特殊時期都有熱點話題出現,比如在春節假期,張扣扣故意殺人案瞬間刷爆了微博,為母「復仇」正與過節探親、回歸親情的節日情緒相契合,在某些媒體的推動下,迅速成為大家的討論熱點。

本不想寫這篇文章,按之前的經驗來看,寫了之後耐心去讀的雖然不少,但連我寫了些什麼都不看,攻擊我的人更會很多。但還是決定動筆寫了,作為一名法律人我覺得還是有責任向大家分析案情,維護有人一直在有意破壞的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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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和於歡案在輿情發酵階段有相似之處:都是先爆出可以引發群體憤怒的不實細節,張案先爆出來的是三人殺人最後把罪責推到不滿十八歲的孩子身上,得以輕判的情節。事實並不如此。

咱們看案件的情緒煽動點,22年前母親被殺、殺人者脫罪、兒子無奈手刃仇敵,在最初報道媒體有意無意的暗示之下,張扣扣這位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瞬間成了為母復仇的「英雄」。

很多人把張扣扣殺人與之前案件判決不公聯繫起來,認為司法不公導致張扣扣不得不親自動手討回公道。

真相到底是怎麼樣呢?咱們來看發生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並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後於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

很明顯,最初爆料者說的打死汪秀萍的王正軍只是被認定為過失殺人的說法並不準確,至於王正軍沒有受到懲罰的說法更不符合實情。

回到案件本身,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系未成年,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被告人如實供述,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正軍七年有期徒刑,未見明顯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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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媒體報道中,張扣扣姐姐卻是如此描述案件事實的:「王自新(死者之一)喊著說,『打死她,打死她我給她抵命』 ,說完後王富軍(王自新第二子)拿著棍子就把我媽打倒在地上,沒到兩分鐘我媽就昏迷不醒了。他大哥(指王校軍,死者之一)當時是我們兩合鄉的鄉長,如果母親當年沒去世,不會有今天的結果。」

這篇報道先後被轉載在不同的媒體上,眾所周知當事人一方在描述案件時難免會有失公正,媒體報道只採訪一方當事人無法還原事實真相,不過有些事情可以經過證實之後再報道,特別是刑事案件這樣嚴肅的事情。比如案發時王校軍的職務是否為三合鄉的鄉長。實際上那時的他只是個剛入職不久的鄉鎮普通公務人員。真正打人的是誰?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根據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認定的,這一點弄錯的可能性多大?如果真是那樣,為什麼張扣扣一方這些年不上訴?

事後採訪到的其他在現場的人也證實了打人的確實是已經判刑的王正軍。

在當事人一方對案件事實做出不負責任的解讀之後,媒體是不是要加以證實之後再作報道?要知道,我們需要媒體做的是輿論監督,而不是引導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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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他人來說,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而不是藉機發泄個人情緒。

同態復仇為什麼被現代文明所拋棄?

那是因為個人難免會受私人情緒影響,復仇程度難以真正做到程度合適,最終與公平正義的訴求相悖。比如都是殺人,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看似結果一樣,對被害人一方來說都是永遠失去了自己的親人,但性質卻截然不同。

回到張扣扣殺人案,對於張扣扣一家來說,他們永遠失去了汪秀萍,年幼的孩子失去了母親,丈夫失去了妻子。但主觀惡性還是和蓄意謀殺有區別,還是未成年人的王正軍在遭受王秀萍攻擊後,拿起了木棒,他打在王秀萍頭上,致使王秀萍死亡。王正軍想不想讓王秀萍死?現有證據表明並沒有,所以罪名定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支持同態復仇與私刑,那麼就是誰的拳頭硬誰說了算。是不是現在支持張扣扣殺人的人,在王家後人出來複仇時也繼續支持?否則對王家人是不是太過不公平?

另外,有些「律師」在前案判決明明已經發在網上的情況下仍在微博上傳播「殺人者無罪」的謠言,很難不讓人懷疑他們的動機。

普通旁觀者要的是公平正義,是否公平得基於案件事實真相來做出判斷,而不是基於主觀臆斷。王家人是否真的「有權有勢」,這個不能靠想像,現有證據還不足以支持這個論斷。不過一個案發時最高級別只是科級的家庭還不足以干擾到法院刑事判決,這個是依據常理就能判斷出來的。

法律維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說到底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毫無根據地人為解構法律的意義,受傷害的最終還是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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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路,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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