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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朝的滅亡:越反越腐敗

腐敗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任何地方都無法避免,差別在於對待腐敗的方式和控制腐敗的措施。明代反腐敗的經驗教訓啟示我們:從制度上減少權力被濫用的機會,推行公開透明的決策和管理程序,增大腐敗的機會成本,當屬治本之策。

明代後期貪腐橫行

明代洪武、永樂時期,官員們畏懼於肅殺嚴酷的高壓政治,大多噤若寒蟬,人人自危,不敢擅越雷池。仁宣時期,君臣相處比較融洽,皇帝能夠做到廣開言路,虛心納諫,任賢使能。朝廷賢臣畢集,正良之風昌盛,對貪官污吏亦能做到嚴加懲處,其時「三楊」輔政,史稱「天下清平,朝無失政」,因此明代前期官場吏治相對清明。但英宗後期,特別是憲宗成化、武宗正德年間,由於宦官專權,朝政日趨腐敗。嘉靖、隆慶之後,朝臣間門戶之見加劇,黨爭之勢日顯,官員考察形同虛設,貪腐之風遂呈不可遏制之勢。吳晗曾統計,入《明史·循吏傳》的一百二十五人中,從嘉靖帝即位到崇禎帝自縊於煤山的一百二十三年中,僅有五人,其餘一百二十人都出在其前的一百五十三年。這是晚明時期官場貪腐令人觸目驚心的直接反映。

明代中央所屬六部中,吏部掌管官吏任命,自然是受賄最便而得利最厚的肥缺。按慣例,吏員考滿準備升遷或先入吏部為官者在「稱病」離職時,可舉薦一人代替自己的原職,受舉者相應地要以重金作酬,此稱「頂頭銀」,舉薦者按例可得五六百金的酬謝。因此,每次大臣退朝,三五成群的官員圍住吏部主事者,講升遷,講調動,講起用,令其唇焦舌燥不得脫身。回到吏部衙門,則或是私人書信,或是三五聯名的公書,應接不暇。在這應接不暇的求情通函的背後,就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有學者指出,明代的貪腐已是體制性貪腐。這種體制性貪腐的主要特點是:整個社會創造的財富,最大限度地流入了掌控從中央政權到地方權力的各級官員與胥吏們的私囊。這些官員與胥吏,作為統治階級的主體,理應負有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財富的職責,但體制性貪腐卻遵循著按官等分紅利的潛規則,把他們中最大多數成員拖入了腐敗的磁力場,成為大大小小的實際受益者,欲為君子而已無可能。這種惡性循環的必然結果,就是把不斷擴大的送賄負擔轉嫁給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從而使整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徹底崩潰。這種體制性貪腐的必然結果,最終把明王朝送上不歸路。

監控體制的缺陷

當今社會學的諸多理論研究揭示,貪腐問題的根源在於不受監督和束縛的權力濫用,監督機制是預防貪腐問題的關鍵所在。明代亦有相對完善的監督機制,但仔細探究這一監督機制的背後,我們看到,這種監控體制有很多缺陷,定位失當,是無法從根本上遏制官場貪腐行為的。

首先,明代監察制度所賦予監察官的職責,只是一個「彈劾權」,這些權力都是皇帝授予的,監察官執法需要依賴皇權的保護才能有效進行,如何懲治貪官污吏更多地是取決於皇帝的好惡和喜怒,甚至取決於皇帝的賢明與昏庸、個人品質與才幹。倘若失去了皇權保護或觸怒聖顏,不僅吏治監察寸步難行,而且監察官的下場也將非常悲慘。最終的結果是,耿直不阿的忠良之臣往往蒙受不白之冤,而狡詐陰險的奸慝小人則可以擅權無道,耀武揚威。

最能詮釋這種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便是嘉靖年間的彈劾嚴嵩案。嚴嵩當政時期,排斥異己,賣官鬻爵,貪污受賄,大肆搜刮,給明代朝政帶來了極惡劣的影響。對此,不斷有大臣上奏彈劾他。而面對這些劾奏,嚴嵩自有應付之道。世宗因崇信道教而委政於臣,性格上既猜疑而又剛愎自用,斷事之時好標新立異,希望以此震懾群臣。嚴嵩日侍左右,自然摸透了世宗的這一性格。因此,每當有彈劾嚴嵩的奏摺入內,嚴嵩都裝出一副誠惶誠恐而又十分可憐委屈的樣子,跪在世宗的面前,自認有罪,並稱是因其未能盡職,以致得罪臣僚,請求罷官歸去。嚴嵩越是這樣,世宗越是覺得嚴嵩是因曲謹附和自己而得罪於朝臣,越發產生了保護嚴嵩的想法。這樣一來,彈劾、得罪嚴嵩的大臣們就遭殃了,輕者罷官被貶,重則下獄被殺。在這樣一種皇帝一言九鼎的環境中,取悅一人,便可橫行天下;控制一人,便可以抵擋住制度的所有進攻,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員腐敗問題。而寄希望於這樣無道的皇帝,也是明朝正直官員們莫大的悲劇。

其次,在明代君主專制高度集權的權力框架體系下,這一監控體制自身並沒有完全獨立於權力系統之外,相反最終要受制於最高統治者。明朝監察制度只能監督和制約皇權以下的官吏,御史和言官的權力來自皇權,其職權、任免、考察、罷黜,都取決於皇帝的個人意志。這樣,遇到開明的君主,監察機關有時尚可成為「糾百官罪惡之司」,若遇到昏君奸臣當道,時局動蕩,法制敗壞,監察機關幾近成為包庇貪官污吏和製造罪惡的源頭之一。如晚明時期,監察御史及科道言官大多捲入了朝政黨爭,他們結黨攻訐,黨同伐異,依仗其手中的話語權,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將朝政攪得烏煙瘴氣。特別是在明末民變內憂、外族虎視的危難時刻,這種政治內耗嚴重削弱了明政府對時局的掌控能力。最後至摧折國家之棟樑,傾覆社稷之大廈。

此外,明朝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他們的權力極大,凡吏政、刑名、錢穀、治安、檔案、學校、農桑、水利、風俗等都是其職責考察範圍。《明史·職官志》稱:「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勸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這一「小事立斷,大事奏裁」的判定準則,給具體巡行官員帶來了相應的權力尋租空間,且其權力與地方承宣布政使平列,威福尤過之。這不僅干擾了地方行政機關職能的發揮,更為御史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提供了條件。他們身為監察御史,其主要職責就是糾肅貪賄,是考察監督別人的,但對他們自身的約束與監督則相對缺失。有些監察御史「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職之在乎糾人,乃假御史之名,揚威脅眾,恣意貪淫」,因此,監察官員敷衍塞責,考察不實,舉劾不公,攀附權貴,搜刮民脂民膏之事時有發生。

這些均是明朝政府重典懲貪而不得的癥結所在。統治者的主要措施偏重於加強對各利益集團的制衡手段,無意亦無法建立一種完善的、合理有效的監察機制。由此可見,明代法律意義上的反腐力度雖大,但依附於皇權之下的監察制度,監控定位失當,有效監督缺失,嚴重影響著監察機關職能的發揮。不僅無法擺脫自身腐化的趨勢,而且在整個反貪腐的監控審判過程中,亦難以保證「程序正義」,最終只能以失敗告終。

明代反貪失敗的啟示

明政府非常注重對官吏廉潔的教育,《大明律》開篇便是尊崇儒學的《六禮圖》,朱元璋還親自編寫《醒貪簡要錄》,訓誡官吏,希望為官者能懂得「體恤吾民」,並依靠他們的自律以及對他們「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的告誡,來達到穩定民心、和諧社會、有效治理的目的。

從明朝歷史來看,這種制度安排下,不乏剛直不阿、忠於職守、用權廉明、不謀私利、鞠躬盡瘁的清廉官員。如永樂時的刑科給事中陳諤,「遇事剛果,彈劾無所避」,甚至因此惹怒皇帝,被罰禁食。懲罰解除後,上朝奏事,仍然直言不諱,聲大如鍾,被人稱為「大聲秀才」。

明初的王翱,是身經永樂、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天順和成化的七朝元老,官至吏部尚書,加太子太保。他從永樂十三年(1415)入仕,宣德元年(1426)任御史,在憲台26年,巡按四川,鎮撫江西,提督遼東,防禦兀良哈,為政頗有建樹。後掌吏部,一如憲臣風節,「謝絕請謁,公餘恆宿直廬」,除了祭祖而外,「未嘗歸私第」。選拔官吏時,亦秉持公正,事必躬親,一絲不苟,「論薦不使人知」,「自奉儉素」。如此盡責直至年逾八旬壽終,時人評其有「五德」:亂而敬,擾而毅,簡而廉,剛而塞,強而義。可以說,明代如此忠於職守的台諫官不計其數,也正是他們兢兢業業的勤勉努力,支撐著大明王朝的政局大廈。

在眾多的諫言官中,最有名的莫過於海瑞了。海瑞是海南瓊山人,他性格剛直,是有明一代著名的「清官」。嘉靖三十七年(1558),他被任命為浙江淳安知縣,堅持奉公執法,廉潔自律。當時地方官的俸祿微薄,僅靠此難以維持一家老小的生計。他便讓僕人種菜自給,為了給母親過生日而買了二斤肉,竟成為當地轟動一時的新聞。嘉靖四十三年(1564),海瑞升任戶部主事。針對明世宗專事齋醮、不理朝政的荒唐行為,毫不留情地上疏批評,甚至直接指出所謂求仙長生的騙局,其言辭之激烈實為罕見。這當然觸痛且激怒了明世宗,海瑞被罷官下獄,直到穆宗繼位,才得以獲釋,海瑞也因此成為中國古代「清官」的典範。

「清官廉吏」是中國古代對官場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民眾對職場官員的殷殷期盼,乃至全社會都有著一種濃厚的「清官」情結。但是,這種建之於「清官」意識基礎之上的制度建設是非理性的。為數眾多的「清官」並不能掩蓋中國古代制度安排的致命缺陷:由於缺少相應的、必要的監督機制,缺乏事前預防的能力,它在制度層面上無法阻止官員道德水平的下滑進而走向貪腐,走向犯罪。

明代反貪腐失敗給我們的啟示在於,必須加強理性制度建設,依法健全監督機制。一個人在為社會提供某種角色或服務的時候,不可能不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對多數人來說,通常是在理性支配下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如果這些人擁有了公共權力的話,少數意志薄弱者就極有可能通過公共權力的行使,實現權錢交易,用公共權力在市場中尋找租金,即通常所說的「權力尋租」。因此,對政府及其公共權力的行使者,一是要限制其干預市場的許可權,二是要有相應完善的監督機制,否則,就可能大大增加權錢交易的機會和可能。

明代官場貪腐屢禁不絕的事實也提醒我們,僅有懲罰而缺乏監督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僅有懲罰機制很難從根本上阻止腐敗犯罪。腐敗發生之後的追捕、立案、查案、審案、判案,治標卻未必治本。結果是,懲辦了一個貪官,又冒出一個貪官。可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可以說,不從完善制度建設入手,從根本上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便無法根治腐敗。明朝政府對貪官污吏的懲治可以說是最嚴厲的,但明代貪污受賄之現象並沒有因此而消失。其關鍵就在於,在君主專制的政體下,整個官僚體系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其制度建設缺少理性的基礎。

應該說,腐敗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任何地方都無法避免,差別在於對待腐敗的方式和控制腐敗的措施。從制度上減少權力被濫用的機會,推行公開透明的決策和管理程序,增大腐敗的機會成本,當屬治本之策。對我們來說,加強和完善各類制度安排,彌補制度缺陷,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使制度建設進一步走向理性,應成為目前黨風廉潔制度建設的首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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