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新股申購預告:泰永長征上市ipo公告書
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8年2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永長征」、「發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巨潮資訊網(網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等作出的重要承諾及說明如下:
一、股東關於發行上市後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泰永科技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發行人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企業直接及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如發行人上市後存在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3)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公司股東長園集團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三)公司股東天宇恆盈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公司股東天成控股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五)公司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黃正乾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發行人上市後6 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 個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 個月。如發行人上市後存在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3)本人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6 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發行人股票數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4)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六)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間接自然人股東賀貴兵、盛理平、餘輝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發行人上市後6 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 個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 個月。如發行人上市後存在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3)本人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6 個月後的12 個月內出售發行人股票數量占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4)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七)擔任監事職務的間接自然人股東盧虎清、蔡建勝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2)本人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6 個月後的12 個月內出售發行人股票數量占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3)為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網)等相關監管要求,就所持股份減持事宜,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的預案及承諾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公司制定了《關於上市後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並經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預案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實施。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除權後的收盤價低於發行人上一財務年度經審計的除權後每股凈資產值,則發行人應按下述規則依次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一)發行人回購股份
1、發行人基於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發行人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2、發行人回購股份事宜應提交給董事會審議。發行人回購股份議案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發行人董事(此處及本預案下述部分所指的董事均不包括獨立董事)承諾就該等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3、發行人回購股份事宜應提交給股東大會審議。發行人回購股份議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發行人控股股東承諾將就該等股份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4、發行人基於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之外,還應同時滿足下述兩個要求:
(1)發行人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總額;
(2)發行人單次回購的股份數不超過發行人總股本的2%。
5、發行人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後,發行人股票若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超過發行人上一財務年度經審計的除權後每股凈資產值,發行人可以終止回購股份事宜。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條件發生時,本企業將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並滿足發行人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對發行人股票進行增持:
(1)發行人回購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除權後的股份收盤價低於發行人上一財務年度經審計的除權後每股凈資產值;
(2)發行人回購股份預案未在5個交易日內啟動,或未獲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通過。
2、發行人控股股東基於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增持的,增持資金或股份數量應至少滿足以下標準之一:
(1)單一會計年度控股股東用以增持的資金合計不低於500萬元;
(2)單一會計年度合計增持股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3、但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即可終止增持股份:
(1)達到上述增持資金要求或股票數量要求中(1)、(2)兩項之一;
(2)本次增持股份措施開始實施後,任意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三)發行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條件發生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並滿足發行人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對發行人股票進行增持:
(1)發行人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除權後的發行人股份收盤價低於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除權後每股凈資產值;
(2)發行人控股股東未在規定時間內採取股價穩定措施。
2、增持資金要求: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年用於增持發行人股份的貨幣資金不低於其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自發行人領取的稅後薪酬累計額的20%。
3、但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即可終止增持股份措施:
(1)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達到增持資金要求;
(2)本次增持股份措施開始實施後,任意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4、發行人新聘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和高級管理人員時,將促使該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簽署相關承諾。
三、關於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一)本公司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若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發生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已完成發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則公司將於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額返還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
(2)若上述情形發生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後,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為發行價格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的股份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發行價格將相應進行除權、除息調整),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上述回購實施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認定後,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本人/企業承諾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本企業將依法購回首次公開發行時本企業公開發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購回價格將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價格。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企業購回股份價格及購回股份數量應做相應調整;同時,在發行人召開的關於回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股東大會上,本企業將對發行人回購股份方案的相關議案投贊成票。
若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企業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本企業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或有權機關認定的賠償金額通過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在相關責任主體未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本人/企業將代其他責任主體向投資者先行支付賠償款項。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若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或有權機關認定的賠償金額通過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四)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1、保薦機構承諾
廣發證券作為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承諾:如因廣發證券製作、出具的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廣發證券將依法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2、律師事務所承諾
發行人律師承諾:因信達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申報會計師承諾
本所為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製作、出具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及經本所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關於公開發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減持意向的承諾
(一)控股股東泰永科技減持意向
在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其他對本企業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並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情形下,本企業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並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1、減持前提:不存在違反本企業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
2、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
3、減持方式: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競價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
4、減持數量:在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屆滿後的12個月內,本企業減持股票數量不超過本企業持有可減持股票數量的15%;在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屆滿後的第13至24個月內,本企業減持股票數量不超過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屆滿後第13個月初本企業持有可減持股票數量的15%。
如發行人上市後存在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二)長園集團減持意向
在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其他對本企業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並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情形下,本企業將根據自身資金需求、實現投資收益、發行人股票價格波動等情況減持本企業所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票,並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1、減持前提:不存在違反本企業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
2、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
3、減持方式: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
4、減持數量:所持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如擬減持公司股票,將通過合法方式進行減持,並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關於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變動情況。
如發行人上市後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五、關於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一)本公司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就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原因、具體情況和相關約束性措施予以及時披露。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購及賠償投資者承諾事項,則:(1)本公司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現金分紅計劃、停止發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津貼,直至本公司履行相關承諾;(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等行為,以及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直至公司履行相關承諾;(3)本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內自動凍結以下金額的貨幣資金:發行新股股份數乘以股票發行價,以用於本公司履行回購股份及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如本公司上市後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若本公司違反上述關於穩定股價的承諾,則:(1)本公司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現金分紅計劃、停止發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津貼,直至本公司履行相關承諾;(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等行為,以及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直至公司履行相關承諾;(3)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內自動凍結相當於上一年度歸屬於本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5%的貨幣資金,以用於本公司履行上述穩定股價的承諾。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如本人/企業在發行人股票鎖定期滿後的兩年內以低於發行價轉讓發行人股票的,本人/企業在此情形下轉讓發行人股票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屬於發行人,且本人/企業持有的其餘部分發行人股票(如有)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如本人/企業未自公司股份回購義務觸發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及/或未在前述董事會上以其所擁有的表決票數全部投贊成票,及/或本人/企業提請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及/或未在前述股東大會上以本人/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表決權投贊成票導致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購的義務的,及/或本人/企業未在符合穩定發行人股價預案規定的條件下依照該預案的要求增持發行人股份,則本人/企業同意:(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2)配合發行人以自己應獲得的與增持股份所支付對價金額相等的發行人現金分紅或工資薪酬代為履行相關的股份增持義務;(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企業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及/或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若本人/企業未履行股份購回(如有)或賠償投資者損失承諾,本人/企業不可撤銷地授權發行人將當年發行人應付本人/企業現金分紅予以扣留,本人/企業所持的發行人股份亦不得轉讓,直至本人/企業履行相關承諾。
如本人/企業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本人/企業應當向發行人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將本人/企業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原因、具體情況和相關約束性措施予以及時披露。
(三)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如本人在發行人股票鎖定期滿後的兩年內以低於發行價轉讓發行人股票的,本人在此情形下轉讓發行人股票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屬於發行人。
如本人未在符合穩定發行人股價預案規定的條件下依照該預案的要求增持發行人股份,則本人同意將採取向發行人股東說明原因並道歉、不可撤銷地授權發行人以自己應獲得的與增持股份所支付對價金額相等的發行人現金分紅或工資薪酬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義務、賠償投資者損失等約束措施。
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若本人未履行賠償投資者損失承諾,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發行人將當年及其後年度應付本人薪酬總額的2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關承諾。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本人應當向發行人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將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原因、具體情況和相關約束性措施予以及時披露。
(四)全體監事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若本人未履行賠償投資者損失承諾,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發行人將當年及其後年度應付本人薪酬總額的2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關承諾。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本人應當向發行人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將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原因、具體情況和相關約束性措施予以及時披露。
六、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本次發行完成後,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及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有可能降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使公司的凈資產總額規模大幅增加,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將得到增強。由於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從投入到項目產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時間,預期經營業績難以在短期內釋放,如果在此期間公司的盈利沒有大幅提高,股本規模及凈資產規模的擴大可能導致公司面臨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被攤薄的風險。
針對本次公開發行可能導致投資者即期回報被攤薄,經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相關措施的議案》。根據該決議,公司擬通過多種措施防範即期回報被攤薄的風險,積極應對外部環境變化,增厚未來收益,實現公司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以填補股東回報,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措施如下:
1、完善生產管理體系和研發體系,做大做強主營業務,進一步強化公司主營業務的核心競爭力,提升公司主營業務的盈利水平
公司計劃緊抓低壓電器產品的發展方向,將積極推進高效生產與先進位造,持續改善生產過程,實現降本增效;進一步完善生產管理體系,促進質量、生產、安全的相互融合,保證產品質量穩步提高;進一步完善研發機制、加大研發和市場營銷品牌建設投入、加強外部交流與合作。
公司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達產前,將立足於現有的業務,通過不斷市場開拓和產品研發推廣,提升產品的市場銷售規模,保持穩定的增長,實現經營業績的持續提升。
2、提高日常運營效率
為達到募投項目的預期回報率,公司將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內部運營控制,完善並強化投資決策程序,設計更加合理的資金使用方案,合理運用各種融資工具和渠道,控制資金成本,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節省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經營風險,提升公司的經營效率。
3、加快募投項目進度,早日實現預期收益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緊緊圍繞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通過配電電器生產線項目、市場營銷品牌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投入,提高公司的產品製造能力、品牌影響力、設計研發能力,拓寬營銷渠道,強化公司信息化服務能力和效率,進一步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將在發行完成後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設,爭取募投項目早日達產並實現預期效益。
4、完善利潤分配政策
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章程(草案)》,對《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公司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條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以及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原則,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
公司承諾將保證或盡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實施,努力降低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的影響,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如公司未能實施上述措施且無正當、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公開說明原因、向股東致歉,並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填補回報措施的實施,有利於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盈利能力,增厚未來收益,填補股東回報,然而,由於公司經營面臨的內外部風險客觀存在,本公司特別提示投資者,制定上述填補回報措施不等於對公司未來利潤做出保證。
為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關於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的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鑒於本人擔任貴州泰永長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降低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本人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並承諾: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承諾如公司未來進行股權激勵,則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如違反上述承諾,本人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攤薄即期回報採取填補措施的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針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攤薄即期回報採取填補措施事項,本人/本企業承諾如下:
1、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2、切實履行對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的相關措施以及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違反該等承諾並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願意依法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而編製,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泰永長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23號」文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2,345萬股。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和網上按市值申購向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本次發行股票數量2,345萬股,本次發行全部為新股,無老股轉讓。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為234.50萬股,占本次發行數量的10%,網上最終發行2,110.50萬股,占本次發行數量的90%,發行價格為14.78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8】75號)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泰永長征」,股票代碼「002927」。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2,345萬股股票將於2018年2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全文及相關備查文件已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故與其重複的內容不再重述,敬請投資者查閱上述內容。
二、股票上市基本信息
(一)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8年2月23日
(三)股票簡稱:泰永長征
(四)股票代碼:002927
(五)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9,380.00萬股
(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新股2,345萬股,占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00%,本次發行全部為新股發行,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
(七)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八)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請參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無。
(十)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開發行的2,345萬股股份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時間(非交易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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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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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況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在公司任職的情況如下表所示:
單位: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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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公司董事魯爾兵通過長園集團間接持有公司股份,魯爾兵持有長園集團股份數及持股比例取自長園集團2017年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控股股東基本情況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128.00萬股,占發行後總股本的54.67%。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控股股東泰永科技的簡要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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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黃正乾、吳月平夫婦。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黃正乾通過持有泰永科技95.21%的股權,間接控制發行後泰永長征54.67%的股權,通過持有天宇恆盈56.29%的出資份額並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間接控制發行後公司3.20%的股份,合計控制公司發行後57.87%的股權。吳月平為黃正乾的配偶,同時為發行人董事。
報告期內,泰永科技一直為長征有限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黃正乾一直為泰永科技的控股股東,且黃正乾、吳月平一直擔任長征有限或發行人董事。因此,發行人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二)報告期內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情況
1、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企業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控股股東泰永科技除控制泰永長征外,未控制其他企業。
2、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正乾除控制泰永科技、泰永長征外,還控制天宇恆盈,天宇恆盈基本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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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黃正乾出資56.29萬元,出資比例為56.29%,並擔任天宇恆盈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本次發行結束後上市前,公司股東總數為48,823名,公司前十大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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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本次發行情況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公司公開發行的新股2,345.00萬股,占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00%,本次發行全部為新股發行,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
(二)每股發行價格:14.78元;
(三)發行市盈率:
攤薄前市盈率: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攤薄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會計師事務所遵照中國會計準則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2016年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的總股數計算);
(四)發行方式及認購情況:
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和網上按市值申購向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本次網上發行數量為2,110.50萬股,有效申購股數為89,055,480,500股,配號總數為178,110,961個,中籤率為0.0236987099%,有效申購倍數為4,219.63897倍;本次網上發行余股77,576股,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本次網下發行數量為234.50萬股,網下發行余股為3,450股,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本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4,659.1000萬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8年2月13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大華驗字[2018]000092號《驗資報告》。
(六)發行費用(各項費用均為不含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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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發行新股每股發行費用為1.54元/股。(每股發行費用=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股本)
(七)募集資金總額34,659.1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31,054.9038萬元;
(八)發行前每股凈資產:4.55元/股(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資產與發行前股本計算);
(九)發行後每股凈資產:6.72元/股(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加上募集資金凈額,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十)發行後每股收益:0.6428元/股(以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6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凈利潤和本次發行後總股本攤薄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公司報告期內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財務數據已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並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7]007836號)。上述財務數據及相關內容已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參見招股說明書「第十節 財務會計信息」及「第十一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此外,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還披露了2017年1-9月財務數據及2017年全年盈利預測情況,具體參見招股說明書「第十一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之「八、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經營狀況」。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將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在公司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完善公司章程等規章制度並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二、本公司自2018年1月30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1、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生產經營狀況正常,主要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正常;
2、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包括原材料採購價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3、本公司未訂立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本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本公司資金不存在被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等情況;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沒有發生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任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未召開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司於2018年2月12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開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並簽署監管協議的議案》。
13、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情況
上市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聯繫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19樓
保薦代表人:武鑫、沈傑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3577
二、上市保薦機構推薦意見
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認為:泰永長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泰永長征股票具備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廣發證券同意擔任泰永長征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機構,推薦其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發行人: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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