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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案件的鑒定意見如何收集?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專門性意見。早期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用鑒定結論而不是鑒定意見。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最初通過的《刑事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用的是鑒定結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刑事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行政訴訟法》用鑒定意見。意見是指見解、主張。結論是指從一定的前提推論得到的結果,是對事物做出的總結性判斷。相比之下意見更柔和些,更有迴旋餘地。

一、涉稅案件可能遇到的鑒定類型

一是偽造、變造文書鑒定。偽造文書是指按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其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製造的文書。發票的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別。鑒別是指審察辨別。鑒定是指鑒別審定事物的真偽、優劣。鑒別與鑒定有相通之處。《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稅務機關協助鑒別。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變造文書實際上是對文書的局部偽造,是犯罪分子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採取挖補、改寫、擦刮、添加和消退等手段對真文書進行偽造。二是列印、複印、印刷文書鑒定。一般只作種屬認定,特定條件下作同一認定,也就是鑒定人對案件中先後兩次出現的客體是否同一,運用有關技術和技能進行的鑒定。三是生產能力的鑒定。由專門的技術部門圍繞企業生產能力諸要素,從企業的設備性能、合理的、正常生產條件下的生產能力,一定時間範圍內可能生產的產品品種和數量等技術指標作出鑒定。辦案人員將公司賬上的記載與鑒定意見比較,分析判斷賬上的數據記載與實際生產能力是否相符。如福建省某市國稅局稽查局在查辦某紡織服裝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時,請福建省紡織工程學會對公司設備性能、所能生產服裝的品種、產能等方面進行鑒定。辦案人員再將公司賬上的開票金額與「鑒定意見」比較,從一個側面分析公司是否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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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鑒定意見的基本要求不可忽視

辦案過程中,鑒定程序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如鑒定人應當迴避的應予迴避,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合法的資質。

鑒定的方法、分析過程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鑒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相符,檢材充足、可靠。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

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完備。註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託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檢驗方法、鑒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由鑒定機構加蓋鑒定專用章並由鑒定人簽名蓋章。《海關稽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託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被稽查人委託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專業結論就是得符合上述要求。

鑒定意見明確,且與案件待證事實關聯。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沒有矛盾,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沒有矛盾。鑒定意見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對鑒定意見有疑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三、不符合規定的鑒定意見要補充或者重新鑒定

各取證單位或者個人,該補充或者重新鑒定,不得含糊。如公安機關在辦理涉稅案件鑒定意見時,應當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情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鑒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需要補充鑒定。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等情形應重新鑒定。

參考文獻:黃德榮著《涉稅案件證據收集實務》,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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