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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壓歲錢歸誰?夫妻打官司爭奪孩子壓歲錢!

孩子的壓歲錢到底該歸誰?

有的認為是人情往來,屬夫妻共同財產;

有的認為壓歲錢就是給孩子個人的。

從法院明顯不同的判例來看,

壓歲錢到底是誰的,這還真是個問題。

一、論戰

家長對壓歲錢有兩種做法

每年春節,總少不了「懂事」的孩子們和家長關於壓歲錢的一番論戰,而形成這一論戰的關鍵原因,在於家長們對壓歲錢到底是誰的這一問題的不同理解。

「壓歲錢從沒給孩子單獨存過,都和我們夫妻的錢放一起了。」楊先生是個3歲孩子的父親,在他看來,「壓歲錢只是『意思』,記個賬,誰給的回頭還得還出去。而且孩子現在也不會花,還不是我們給買。」

陳女士的兒子已經上小學三年級了。從孩子上小學開始,她就把每年的壓歲錢都存在兒子的賬戶里。「一方面孩子懂事了,知道那是給他的錢,我不想讓他覺得爸爸媽媽要他的錢。另一方面,孩子喜歡的玩具我們也會讓他用壓歲錢去買,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讓孩子懂得珍惜,從小有理財的意識。」

對於壓歲錢的處置,這是家長們典型的兩種做法,也是成人世界對壓歲錢到底是誰的這一問題的兩種看法。

民俗專家高巍表示,最早的壓歲錢只是一種象徵,根本就不是錢,傳遞的是長輩對晚輩的一種呵護和祝願。後來隨著人們經濟上逐漸寬裕,才變成了真金白銀。

在高巍看來,壓歲錢其實分為兩種性質,而如何判斷主要看給予和接受的雙方是什麼關係。一種是親朋之間互相給的,這種基於血緣和情感關係的壓歲錢,就應該是壓歲錢的本意,也就是給孩子的。尤其還有爺爺奶奶等長輩給的錢,那就更明顯是給孩子的了。

如果是有業務往來,甚至是有求於人,托關係辦事給的「壓歲錢」,那麼它只是名義上的壓歲錢,不簡簡單單是給孩子的饋贈了。

二、判例

有的判給家長 多數認定歸孩子

一些即將勞燕分飛的夫妻將這個看似有些玩笑的問題拿上法庭,拋給法官,使之變成了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80後夫妻孫先生和葉女士因感情不和,結婚三年就開始分居。女兒也跟隨葉女士一起生活。眼看夫妻感情沒有和好的可能,孫先生起訴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孫先生要分割的財產,主要是其名下銀行賬戶內的2萬元存款。這是女兒出生後親戚給的紅包。孫先生認為,這筆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而葉女士則表示,錢是給孩子的,就是孩子個人所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認為,孫先生名下的2萬元存款,雖然是因孩子而產生,但實際是親戚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因此這筆存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估計孩子們看到會哭暈在廁所。說好了的給自己的紅包怎麼成了爸媽的財產,還給分了?

不過,關於孩子壓歲錢、紅包錢的歸屬,司法實踐中有著截然不同的判定。有的法官明確認為,根據中國傳統文化以及風俗習慣,給未成年子女的紅包錢不宜理解為系對其個人的贈與,而應理解為成人之間的禮尚往來比較適宜。但相對更多的判例直接認定壓歲錢並非夫妻財產。

李先生和王女士通過網戀結合,婚後一年有了女兒。好景不長,生活中雙方總是意見相左,爭吵不斷,最終走上法庭打離婚訴訟。在分割財產時,雙方都認可,除了5萬元存款一直由王女士管理之外,還有2萬元是女兒的壓歲錢,也在王女士手中。李先生表示,5萬元夫妻財產平均分割,孩子的壓歲錢他要保管一半。最終,法院在平均分割了其他財產和存款之後,認定二人女兒的2萬元壓歲錢,非夫妻共同財產,不予處理。

三、釋法

法無明確規定 具體案子具體分析

對孩子壓歲錢的性質和歸屬為什麼在判例中出現大相徑庭的認定?「壓歲錢這個事在法律上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北京市西城法院家事審判庭負責人李岳鵬法官表示,因為在現實中給孩子的壓歲錢或紅包有著複雜的意義,既有長輩對晚輩的殷殷關愛與呵護,也是親友間人情往來的一種體現,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會有不同的觀點。

「如果說過年了,親友之間碰面了,對方有孩子,說給500元錢壓歲錢吧,或者說是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給的,那這個錢顯然認定為給孩子的更合適。」李法官表示,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夫妻設宴辦滿月酒,請來的親友賓客給的禮金,認定為人情往來,是對夫妻的一種饋贈也不為過。這需要結合證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奇案

家長正常支出壓歲錢不算不當佔有

在絕大多數家庭,孩子和父母討要壓歲錢,頂多鬧鬧脾氣,哭哭鼻子。而5歲的奇奇卻和媽媽劉女士打了一場官司,奇奇是原告,媽媽是被告。

奇奇在起訴書中稱,他出生後,父母在銀行給他開了個人賬戶,將他從出生後開始得到的各種紅包、壓歲錢等存入。但此後,媽媽卻在兩年多的時間裡,將賬戶中的9萬餘元存款分次取走。奇奇要求媽媽返還屬於自己的9萬餘元。

奇奇的父母在他5歲時離婚,奇奇由父親撫養。夫妻倆離婚之後,便有了這場母子間的訴訟。幾歲的孩子,顯然是不會知道起訴媽媽要錢的。事實上,訴訟全權由父親代理。名義上是母子對簿公堂,實際上是離異夫妻的矛盾升級。

奇奇媽媽在法庭上解釋說,賬戶里的錢是一家三口的共同財產,不是孩子的個人財產。其中一部分確實是孩子出生後陸續得到的紅包、壓歲錢,還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結餘部分,具體數額都記不清了。

奇奇媽媽說,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家出走,沒有補貼家用,自己的收入又有限,從孩子名下的卡里取出來的錢作為孩子的日常花費和家庭的正常支出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母親作為監護人,管理並支取兒子的財產,並非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而且奇奇媽媽也表示取出的錢都用於家庭生活和養育子女,因此並不存在違法或不當佔有。法院因此駁回奇奇的起訴。

在爭奪壓歲錢的案例中,法官表示,如果錢是存在孩子名下賬戶里的,即便雙方有爭議,但通常還是應該被認定為是孩子個人的。

五、提醒

家長只是孩子壓歲錢託管人

在判例中,有一些夫妻在離婚訴訟中,認可一部分財產其實是孩子的壓歲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同意將這筆錢剔除出來,然後由實際撫養的一方來保管。

這一做法得到了法官和民俗學家的肯定。西城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爽法官表示,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孩子名下紅包、壓歲錢實際是給父母的,那麼認定錢是孩子的,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代管比較合理。這既符合壓歲錢的形式意義,也保證孩子父母都有監管的權利。

民俗學家高巍也表示:「從壓歲錢的性質來區分,如果是親友給孩子的壓歲錢、紅包,那父母就是託管人的身份,只是負責保管孩子的財產而已。」

李岳鵬法官表示,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由撫養人代管,在不侵害孩子權利的情況下正常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被挪用,侵犯了孩子的權利,另一方監護人也可以主張賠償。

「父母爭孩子壓歲錢,置氣的成分更大。」李法官表示:「法律本身是有滯後性的,壓歲錢這件事其實是道德範疇內就完全可以規範。」

看完了別人關於壓歲錢的爭議,今年孩子的壓歲錢,您打算怎麼處理呢? 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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