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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保姆拐走僱主兒子」追蹤:孩子與生父母DNA比對成功

2018年春節前夕,劉金心在南充民警的陪同下,前往重慶見到了自己的親生母親。

此前1個月,他的被拐身世在網上引發關注,而拐走他的人,正是將他撫養長大的養母何女士(成都商報曾報道)。26年前,南充籍保姆何女士給居住在重慶解放碑附近一僱主家做保姆時,將僱主家1歲多的男孩拐走。20多年之後,何女士主動向警方講述了自己當年拐騙男孩的經過,並希望能夠替這個拐來的「兒子」找到親生父母。

2月初,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顯示,何女士與劉金心的「親權關係不成立」,劉金心與程小平、朱曉娟「符合雙親遺傳關係」。成都商報記者也從南充警方獲悉,在春節前夕,劉金心在南充民警的陪同下,前往重慶與其親生母親成功認親。

探訪保姆老家

村民看了報道, 才知道她拐了孩子

在看到一檔尋親節目之後,48歲的何女士決定,要為「兒子」劉金心尋找親生父母。

劉金心是何女士1992年在重慶當保姆時,從僱主家拐走的。按照何女士此前對警方的講述,僱主家的兒子被她帶回南充老家後,因為以前死的第二個孩子沒有銷戶,她就沿用了孩子的戶口、生日、姓名,叫劉金心,並一直在南充生活。

春節前夕,成都商報記者曾前往何女士的老家,但是多位村民對劉金心是何女士拐回來的一事大為驚訝,他們也是在網上看到報道後才知道何女士當年拐走了僱主家的兒子。一位鄰居向成都商報記者回憶,當年,在外打工的何女士有一天突然回到村裡,並帶回來了一個孩子,並稱孩子就是她親生的,村民對這個說法也絲毫不懷疑,「也許孩子生下來了,一直在娘家帶的呢,這個也說不準。」村民們回憶,何女士帶著孩子很少在村裡生活,平時主要是在南充上班。

26年後,當何女士決定為「兒子」尋找親生父母,並聯繫上寶貝回家志願者,志願者在了解情況後,隨即聯繫了南充市順慶區公安分局打拐辦的民警,幫其兒子采血入庫登記。何女士也將自己當年拐走僱主家兒子的細節告訴南充警方,後者隨即前往重慶,聯合重慶警方尋找相關線索。1月中旬,重慶警方向南充警方調取了何女士「兒子」劉金心的血樣,並採集了疑似劉金心親生父母的血樣。

2月初,由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顯示,何女士與劉金心「親權關係不成立」,劉金心與朱曉娟、程小平(朱曉娟前夫)「符合雙親遺傳關係」。

對話見證民警

「母子長得很像

一眼就能認出來」

2月5日,重慶警方通知朱曉娟,次日與劉金心見面。同時接到通知的,還有南充市順慶區公安分局打拐辦,他們陪同已經回到南充的劉金心一同前往重慶。

2月6日一早,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公安分局打拐辦民警廖警官便接上劉金心,一同前往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認親的地點,被安排在分局的一間會議室,「其實不用介紹,一眼就能認出來,她是他親生母親,因為兩個人長得實在是太像了。」

不過,認親現場的氣氛有些尷尬。「你該高興呀,失散26年的兒子終於找到。」母子二人重逢時,有人這樣說。廖警官說,或許受到網上的諸多報道和評論的影響,劉金心和親生母親見面之後,雙方似乎並沒有太多的話語,大多數時候都是沉默。整個認親過程只有10多分鐘,之後,劉金心的親生母親朱曉娟便帶著劉金心回家。

這一次期待已久的認親,劉金心的養母何女士並未同行。在認親結束之後,廖警官給何女士打了一個電話,告訴她這次認親很成功,劉金心已經找到了自己的親生父母。電話里,何女士的情緒比較平靜,還稱希望劉金心能夠在重慶多待幾天,「陪陪她的親生母親」。

其實,朱曉娟的兒子當年丟失之後的第3年,夫婦二人曾在河南成功找回「兒子」並將其撫養長大。只不過,她們現在才知道,當年找回來的兒子與她們並無親權關係。

朱曉娟在接受《重慶晚報》採訪時曾提到,要不是何某的出現,他(劉金心)會健康成長,上大學,甚至讀碩士、博士,有份好的工作,有體面的人生,「我和我的兩個兒子是最大的受害者。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就是何某,她偷了我的兒子不說,還把我的兒子養成這樣,現在不想要了,想當包袱甩了。她不能想怎樣就怎樣。」

再問法律責任

親媽說「不追究了」

不影響司法機關公訴

2月21日,成都商報記者聯繫上何女士,不過對方並不願意談及此事,隨後掛斷了電話。在此之前,記者也曾多次聯繫何女士,但對方均拒絕談及此事。

何女士此前在為「兒子」尋找親生父母時曾說到,只想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找到了就去坐牢,給自己贖罪」。不過,劉金心在與親生母親成功認親後也表示,「我不想我媽出事,如果她坐牢,我寧願不認親生母親,可是兩邊都是媽媽……」對此,劉金心的親生母親朱曉娟在接受《重慶晚報》採訪時說:「「我們不再追究何女士的責任,為了兒子著想,因為二十多年來兒子一直把她當親生媽媽。我跟警方也是這麼說的,我不追究了。」

成都律協刑專委秘書長蔣健律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何女士的行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屬於公訴案件,是否追訴是不以當事人意見為轉移的,但是追究何女士的刑事責任,需要看是否能夠確認何女士當年是否拐走了孩子,丟失孩子的受害人當年是否有報案,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如果有立案,則仍可按照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展開調查,但是如果當年沒有立案偵查,由於如今已經過去20多年,這意味著已經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美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茂梅表示,何女士當年拐走僱主家兒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屬於公訴案件,受害人(即被拐兒童及其父母)是否願意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不直接影響何女士的定罪,也不影響司法機關的公訴。但如果受害人書面表示諒解,其諒解行為可以作為司法機酌情量刑的考慮因素,比如對其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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