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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年的慈禧想把清朝政體改成一府四院十一部,具體怎樣?

清末到了慈禧最後三四年時光的時候,開始被迫思考國家政體改革問題,並隨著新政發展到一定的程度,開始考慮變更制度要求,因為在近代世界的發展中,落後的封建制度是不可能使中國走上富強道路的。為了順應潮流,保住大清朝江山,慈禧根據考察大臣的建議,決定進行官制改革,逐步實行君主立憲政體。

光緒三十一年(1905 年),四大臣(李盛鐸被派出使比利時大臣未回國)考察完備回國後,向慈禧報告了立憲的重要,遭到頑固守舊大臣的百般阻撓,老謀深算的慈禧沒有輕易否定五大臣的立憲建議,而是指令醇親王載灃、北洋大臣袁世凱會同軍機處、政務處大臣議定。經商議後,他們提出了推行君主立憲的《四條原則》:(一)因民智未開,十年後正式實行君主立憲;(二)廢現行督撫制,仿日本改革官制;(三)將財政軍事權收歸中央;(四)中央官制亦仿日本進行改革。為了慎重起見,又召開了御前會議進行辯論,其結果是「多數贊同」憲政,於是七月慈禧發布懿旨,宣布預備立憲。詔書指出:惟「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並且強調憲政自官製為始,「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從五大臣回國到慈禧在全國宣示立憲的煌煌詔書,僅一月有餘,說明慈禧對此事抓得是很緊的。

立憲實行的第一個具體步驟,就是於光緒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頒布了新官制。原來準備採用西方責任內閣,但被慈禧否定,又恢復了軍機處。改革後的新的中央各衙門為一府四院十一部。一府:軍諮府;四院:資政院、審計院、都察院、大理院;十一部:外務部(由總理衙門改設)、吏部、民政部、度支部、學部、禮部、陸(海)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除外務部外,各部均設尚書一員,侍郎二員,不分滿漢。九月二十一日(11月 7日)經慈禧批准,公布了新任命的中央各機構的官職。

在中央官制改革後,光緒三十三年(1907 年),慈禧又進行了地方官制的改革。其主要內容是:改各省按察使為提法使;增設巡警勸業道,裁撤分守分巡各道,酌留兵備道,分設審判廳,增易佐治員。地方官制的改革,先以東三省為試點,然後在直隸、江蘇兩省擇地試辦,其餘各省則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次第辦理,計劃 15 年完成地方官制改革。

光緒三十三年(1907 年)七月,慈禧下令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以編譯東西洋各國憲法,調查中國各行省政治,以為更張之漸。八月,慈禧又下令設立資政院,以取公論,預立議院基礎為宗旨,以此作為向議院過渡的機構。清末的立憲運動在慈禧的主持下緩慢地進行著。

慈禧能同意實行立憲,似乎有些出人意料,如果實行君主立憲,既可以使君權永固,又可以減少各方面對其專制統治的壓力,儘管她不甘心情願,但又不能不為。她又不是無所顧忌,她擔心會危及君權,所以,她延緩了立憲的年限,光緒三十四年八月(1908 年 9 月)宣布預備立憲以 9 年為限。但作為一個封建統治者,她能夠頒布詔諭宣布立憲,並為立憲作了一些準備,多少也算是進了一小步。(文/講史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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