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之一:上訴與複查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能與稅務機關或者司法部門,就納稅義務的理解產生歧義,進而發生上訴。所謂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也指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進而要求複查。所謂複查是指的是再一次作檢查或審核。各國對納稅人的上訴與複查的權利表示支持。比如,美國在國內收入署設置上訴辦公室,受理納稅人的上訴。其《納稅人權利宣言》第七條規定了上訴和公正的複議權:「如果你對應納稅額或我們的某些徵稅行為有不同意見,你有權要求國內收入署上訴辦公室複議,你也有權對國內收入署作出的有關納稅義務和徵稅行為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
加拿大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異議,會加以複查。納稅人對複查不滿意的,可以香山法院起訴。加拿大《納稅人宣言》規定了公正的複查權:「如果你認為未得到公正的對待,則有權對評審提出異議。但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此權利。一旦你發出異議書,我們將就你的案卷作公正的複查,若結果仍不令你滿意,則可以上訴法庭。」
除北美洲外,歐洲也十分重視納稅人的訴求。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都規定了獨立上訴與複查的權利。以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對納稅人的權益主張大力支持,積極響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納稅人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99號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3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黃德榮著《涉稅案件證據收集實務》,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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