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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昊曇:爭議中的以色列「定點清除」政策

吳昊曇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2016 級博士研究生

摘要

以色列是世界上首個公開使用「定點清除」並將之合法化的國家,這與其奉行的「進攻型傳統安全觀」完全符合。面對愈演愈烈的「恐怖主義」活動,以色列將秘密報複式的「定點清除」行為轉變為公開的預防性反恐行動。雖然以色列通過「以色列反對酷刑公共委員會訴以色列政府」案判例賦予「定點清除」行為以合法地位,但「定點清除」在有效性與國際法層面仍存在爭議。「定點清除」的國際法框架適用尚缺乏共識;規範「定點清除」行為的上述判例對「直接參与」、「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等條件的解釋和在具體情形認定上也較國際人道法原則更為寬泛,成為「定點清除」在實踐上面臨的制約因素。

關鍵詞

以色列 定點清除 反恐 國際人道法

「以色列反對酷刑公共委員會訴以色列政府」案判例

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後,巴以衝突加劇,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法塔赫)、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陣線(「人陣」)等多個被以色列定性為「恐怖組織」的巴勒斯坦抵抗組織以暗殺和投擲燃燒彈等方式頻繁對以色列發起有組織的襲擊。面對愈演愈烈的「恐怖主義」威脅,以色列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如大規模逮捕「恐怖襲擊」嫌疑犯、在動亂升級時實行宵禁、關閉以色列與約旦河西岸的關卡、修建隔離牆等。在諸多「反恐」政策中,「定點清除」政策最具爭議。2000年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後,以色列政府首次公開使用「定點清除」政策,而在此之前多為針對巴勒斯坦人暴力活動的秘密報復行動。

目前,國際社會對「定點清除」尚缺乏統一的界定。以色列政府將巴勒斯坦人針對以色列平民和士兵的暴力襲擊均視作「恐怖主義」行為,並將「定點清除」作為打擊巴勒斯坦「恐怖主義」的正常手段之一。但在巴勒斯坦人看來,「定點清除」政策不僅是以色列府用來減少由巴勒斯坦人造成的以色列人傷亡的手段,也是以色列政府贏得選舉、試驗武器和作戰技術,並通過殺害巴勒斯坦解放運動關鍵人物來鎮壓巴勒斯坦抵抗運動、遏制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發展的策略。同時有學者指出,以色列實施的「定點清除」政策是以色列政府支持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應該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反對。基於學界對「定點清除」的討論,同時考慮到巴勒斯坦針對以色列平民和士兵的暴力行為本身具有民族解放運動性質,本文的「定點清除」是指以色列政府授權強力機構,蓄意殺害參與暴力行動卻又不能通過一般法律途徑進行逮捕的特定巴勒斯坦平民和武裝人員的政策本文結合以色列實施「定點清除」政策的歷史演變,探討其在有效性和國際法層面存在的爭議。

以色列「定點清除」政策的歷史演變

以色列建國後的「定點清除」政策在實踐上經歷了三大階段的演變。在第一階段,它主要是針對阿拉伯世界對其發動的暴力行動的報復行為,且多秘密進行。在第二階段,為了應對日益激烈的巴以衝突和「預防」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動,以色列開始公開使用「定點清除」政策。第三階段,以色列尋求「國際法」支持,將「定點清除」政策合法化和規範化。

(一)從報復性行動到預防性行動

以色列最初實施的「定點清除」系針對巴勒斯坦的報復性行為。「定點清除」可以追溯到以色列建國前的猶太恐怖主義,建國後佔據軍事優勢的以色列政府便開始使用「定點清除」對付阿拉伯世界的反擊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期間,法塔赫下屬的激進武裝派別「黒九月(BSO)」殺害了11名以色列運動員,製造了震驚世界的「慕尼黑慘案」。為實施報復,以色列「X委員會」發起名為「上帝之怒(Wrath of God)」的行動,但該行動導致一名無辜的摩洛哥籍服務員被誤殺從而招致國際社會的譴責,但這些譴責並沒有阻止以色列的報復行動。1973年,以色列策劃「青春之泉(Springof Youth)」行動,在黎巴嫩首都貝魯特殺害了穆罕默德·納扎爾(Muhammad Najar)、卡邁勒·阿德萬(Kammal Adwan)和卡邁勒·納賽爾(Kammal Nasser)等三名法塔赫高層領導人。1979年1月,以色列貝京政府清除了「黑九月」組織的領導者阿里·哈桑·薩拉馬(Hasan Ali Salamah)。這些針對「黑九月」的「反恐」行動標誌著以色列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定點清除」政策,該時期以色列的「定點清除」行動具有濃重的報複色彩。1982年,以色列藉助第五次中東戰爭消滅了黎巴嫩境內的巴勒斯坦「黑九月」組織。

電影《慕尼黑》講述了以色列情報組織對「黑九月」成員實施的報復行動

1987年第一次「巴勒斯坦大起義」之後,以色列將「定點清除」作為打擊伊斯蘭武裝力量的重要手段。相較於「黑九月」等激進組織製造的恐怖事件,1987年之後以色列開始受到如真主黨、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和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傑哈德)等伊斯蘭武裝組織的威脅。在此背景下,以色列開始秘密地對這些組織實施「定點清除」行動。1992年2月16日,真主黨總書記阿巴斯·穆薩維同妻子和兒子以及隨從人員在黎巴嫩被以軍戰鬥機炸死。1995年,以色列情報機構摩薩德(Mossad)殺害了「傑哈德」組織的建立者法特希·什卡其(Fathi Shikaki)。一年後,哈馬斯「工程師」葉海亞·阿亞什(Yahya Ayash)也被「定點清除」。儘管國際上普遍認為上述「清除」行動系以色列所為,但是以色列政府卻拒絕對這些行動負責。

2000年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的爆發促使以色列政府首次公開使用「定點清除」措施預防可能的「恐怖襲擊」。這一轉變的標誌性事件是對薩比特·艾哈邁德·薩比特(Thabet Ahmed Thabet)的「定點清除」。薩比特是巴勒斯坦衛生部高官及法塔赫圖勒凱爾姆分支(Tulkarem Branch)的秘書長。薩比特同時也是一位和平人士,同以色列的和平組織「現在就和平」(Peace Now)有聯繫。同年12月31日,以色列狙擊兵射殺了薩比特。與以往以色列國防軍或以色列安全局(IsraelSecurity Agency)使用隱秘手段不同,這次狙擊行動向人們公開表明了射殺者的身份。以色列國內的和平團體質問政府為何沒有嘗試逮捕而直接在大街上射殺薩比特。以色列知名教授和左翼政黨梅雷茲黨成員加利亞·戈蘭(Galia Golan)稱薩比特曾為推動奧斯陸和平協議的簽署付出了巨大努力。以色列和平運動積極分子耶胡迪斯·哈雷爾(Yehudith Harel)也稱在20世紀80年代曾和薩比特為實現巴以和平共同努力過。不過,以色列安全局卻聲稱薩比特「白天是和平主義者,晚上是恐怖主義頭子。」

(二)從非常規手段到合法政策

作為非常規「反恐」措施,「定點清除」在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前主要是以色列對「恐怖活動」不規範的報復手段,主要目的是為了清除「恐怖主義」的直接參与者。在此階段,「定點清除」缺乏法律依據,自然也不受約束。2000年後,這種被動和廣受批評的「定點清除」行為已經難以應對以色列「恐怖主義」威脅加劇的安全形勢,並促使以色列通過立法尋求更具主動性的「定點清除」

在需要擴大「定點清除」的背景下,2001年年初,以色列國防軍第一次請求其國際法部門制定了指導實施「定點清除」的五點綱領:第一,只有「恐怖組織」頭目和「恐怖襲擊」實施者才能被「清除」,其他輔助「恐怖襲擊」的人員、輿論宣傳者和財政支持者不被列入「清除」行列。第二,只有無法逮捕「恐怖分子」時才可以下令對其進行「清除」。不過這一規定實際上很難操作,比如以色列聲稱逮捕經常會引發激烈反抗進而可能造成「反恐」人員的傷亡。第三,以色列國防軍實施打擊時要堅持「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這一點主要針對「定點清除」造成平民傷亡的問題,當實施「定點清除」會造成不合比例的平民傷亡時應停止行動。第四,「定點清除」只能在以色列有安全控制權以外的地方進行。第五,「定點清除」的命令不僅掌握在以色列軍官手裡,總理和國防部長也要參與對每一起「定點清除」的授權。然而,這一綱領性文件並未付諸實施。

2002年,以色列知名律師阿維格多·費爾德曼(Avigdor Feldman)和邁克爾·斯法德(Michael Sfard)聯合「權利(Al-Haq)」組織向以色列高等法院呈交了控告以色列政府(總理、國防部長、國防軍總參謀長和以色列法律中心等20多個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請願書。他們要求高等法院作出兩項判定:一是「定點清除」為非法;二是國防軍對「定點清除」的處置不當。這就是歷時三年半的「以色列反對酷刑公共委員會訴以色列政府」(The Public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in Israel v the Government of Israel,簡稱PCATI)案。以色列高等法院在判決中稱:「我們無法決定每一起『定點清除』案都是國際法禁止的,就像我們無法決定每一起案件都是國際法允許的那樣。」同時,法院規定了實施「定點清除」的條件,如對「直接參与(takes a direct part)」、「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for such time)」和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並決定成立一個客觀公正的外部司法委員會對每一起「定點清除」案件進行審查。至此,以色列正式賦予「定點清除」行為以合法地位。

從1973年「X委員會」策劃「上帝之怒」行動報復「黑九月」組織,到2006年在輿論壓力下做出限制和規範「定點清除」的「PCATI」判例,以色列經歷了從以「定點清除」的非常規手段報復「恐怖襲擊」行動到將這一手段合法化和規範化的轉變。在面對零星的「恐怖襲擊」時,以色列可以採取非常規手段來「定點清除」特定武裝組織的關鍵人物以達到威懾和報復的目的。但當以色列面對日益頻繁的有組織的「恐怖襲擊」時,「定點清除」必然要上升為合法的「反恐」政策。迄今,以色列的「定點清除」政策依然是以色列鎮壓巴勒斯坦武裝反抗人員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非政府組織「以色列在被佔領土人權信息中心(The Israeli Informatio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OccupiedTerritories,B"Tselem)」公布的最新數據,自2008~2009年以色列發動「鑄鉛行動」至2014年,以色列共「定點清除」了153名巴勒斯坦人。即使以色列國內將「定點清除」合法化並堅持使用該手段對付巴勒斯坦人,「定點清除」在實施過程中在有效性和合法性上的爭議並未因此而消失。

關於「定點清除」有效性的爭議

有效性是以色列「定點清除」政策面臨的首要爭議。作為一項「反恐」政策,「定點清除」的有效性主要在兩個層面存在爭議:一是能否精確打擊製造「恐怖事件」的武裝分子,並摧毀特定的武裝組織;二是能否通過「定點清除」式的「反恐行動」確保以色列國家與國民更加安全

(一)能否精確打擊和摧毀「恐怖主義」勢力

有學者認為,與修建隔離牆、武裝入侵等其他大規模打擊「恐怖主義」勢力的手段相比,「定點清除」具有精確「反恐」的優勢,可以較為精準地定位打擊目標而不造成大量「附帶損害」,尤其可以較大程度避免平民傷亡1996年「清除」工程師葉海亞·阿亞什被以色列當局認為是迄今為止最為精確的一次「定點清除」行動。葉海亞·阿亞什曾指揮造成50名以色列人死亡、340人受傷的人體炸彈襲擊。以色列綜合利用在情報、技術和「反恐」經驗上的優勢,成功地精確定位到阿亞什本人,對阿亞什的「定點清除」並未造成平民傷亡。在此之前,1979年,以色列炸死了法塔赫第十七精銳部隊建立者和「黑九月」組織領導者哈桑·阿里·薩拉馬;1988年,法塔赫的高層軍事領導之一,人稱「阿布·傑哈德」的哈利勒·瓦齊爾(Khalil al-Wazir)也被精確地「清除」。

「定點清除」在預防「恐怖襲擊」方面效果顯著。這一措施可以迅速定位到「恐怖襲擊」的實施者,減少甚至避免「恐怖襲擊」造成的損害。2001年7月哈馬斯在伯利恆的軍事領導人奧馬爾·薩阿達(Umar Saadah)在策劃一起馬加比厄運動會(Maccabiah Games)閉幕式武裝襲擊時被「清除」。2002年7月,薩勒赫·謝哈德(Salah Shehade)在準備組織同時引爆六起針對以色列的炸彈襲擊時被「清除」。此類「定點清除」針對正在實施或指導實施「恐怖襲擊」的人物進行精確打擊,成功地避免了慘案發生。

然而,也有學者指出,「定點清除」並不能確保每次行動都能精確定位到打擊目標。首先,儘管以色列擁有豐富的情報搜集和作戰經驗,但仍不能使其避免打擊錯誤目標1973年,以色列報復「黑九月」組織製造的「慕尼黑慘案」,派遣摩薩德特工前往挪威殺害哈桑·阿里·薩拉馬,結果誤殺一名無辜的摩洛哥籍服務員。其次,即使「定點清除」成功定位到打擊目標,但仍無法避免大量無辜平民的傷亡。如2002年以軍使用F-16戰機「定點清除」哈馬斯的建立者和軍事領導人薩勒赫·謝哈德時,造成了謝哈德本人及其他14人被炸死,170名平民受傷。圍繞「定點清除」能否摧毀特定的武裝組織也存在爭議。支持「定點清除」的觀點強調以下理由:首先,由於巴勒斯坦武裝組織的技術性和領導工作往往由有限的幾個人完成,因此「清除」這些核心人物勢必會削弱其從事「恐怖活動」的能力和挫敗組織成員的士氣例如,1978年指導「人陣」實施多次「恐怖襲擊」的瓦迪·哈達德(Wadi Haddad)被以色列「定點清除」極大地瓦解了該組織;1979年扎黑爾·穆赫辛(ZahayrMuhsin)被「清除」則摧毀了其領導的受到敘利亞支持的巴勒斯坦武裝組織「薩卡」(al-Saiqa)1995年「傑哈德」創建者法特希·什卡其被「清除」後,該組織經歷了數年的混亂。其次,以色列認為即使不能完全「清除」巴勒斯坦「恐怖襲擊」製造者,但「定點清除」的實施卻讓潛在的炸彈製造者和實施者心存畏懼,進而起到心理瓦解和威懾的效果

但也有學者反駁稱,以色列的「定點清除」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清除」特定武裝組織核心人物,甚至造成組織癱瘓,卻不能長久摧毀其戰鬥力一方面,後繼者不乏其人,核心頭目被消滅後組織會有新人接手,只要巴以雙方矛盾沒有化解,以色列就無法確保新上台的領導人不再對其發動襲擊。如1992年2月真主黨總書記阿巴斯·穆薩維被「定點清除」後,接任的納斯魯拉帶領真主黨對以色列發動的襲擊更加劇烈。另一方面,領導分散化也使得很難通過消滅個別領導人或「恐怖襲擊」實施者實現從根本上摧毀武裝組織。

巴勒斯坦武裝組織一般由三層架構組成:政治—軍事指揮層由少數幾名負責集資、政治精神指導和戰略指導的高層人物組成。他們與其他阿拉伯國家的武裝組織以及巴勒斯坦權力機構高層保持聯繫。中間層主要負責策劃襲擊、招募、訓練、武裝和派遣武裝分子發動襲擊,人數稍多。他們從上級獲得行動命令和資金支持,彼此之間聯繫較為鬆散。中間層人員的公開度不如高層,一旦被「清除」,引發的社會爭議也較少,因而是以色列「定點清除」的重點對象最後一層即所謂的「地面部隊」,一般被即時召集實施具體的襲擊活動,與高層之間的信息溝通非常少,僅與中間層保持聯繫。簡言之,巴勒斯坦武裝組織行動多為秘密進行,且領導分散。「清除」個別領導或者「恐怖」襲擊實施者難以破壞整個組織的運轉。

(二)能否使以色列更加安全

除精確打擊的有效性外,在「定點清除」能否確保以色列更加安全方面也備受爭議。有學者認為,實施「定點清除」有利於對「恐怖襲擊」受害者以及以色列普通民眾進行「安撫」。以色列方面稱,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後,平均每一個巴勒斯坦人的死亡導致三個以色列人死亡,這樣高比例的死亡率對當時人口不足六百萬的以色列來說簡直是一場「大災難」。如果不能對製造恐怖活動的巴勒斯坦武裝分子進行報復行動,以色列政府保護國民生命的職能就會受到質疑。與修建隔離牆、設立檢查點,甚至發動戰爭等高成本的報復手段相比,「定點清除」是一個保護國家和國民安全相對低廉且有效的手段。另外,以色列實施「定點清除」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以暴制暴威懾巴方武裝分子,使其忙於躲避襲擊或者拖延他們實施襲擊,從而降低「恐怖襲擊」的發生率。例如,以色列出於政治考量一般會通知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擬「清除」的目標,逼迫「恐怖活動」的潛在實施者躲避追擊。

然而,以色列的「定點清除」反過來也會招致巴勒斯坦武裝分子的報復行動,致使更多以色列無辜平民傷亡。嚴厲打擊對於情緒激昂的自殺襲擊者並不奏效數據顯示,2002年3月以色列加大「定點清除」巴勒斯坦「恐怖分子」的力度,導致該月針對以色列的自殺襲擊事件大幅增加。同年7月,以色列「定點清除」薩勒赫·謝哈德。哈馬斯聲稱這是一起「大屠殺」,並散發傳單宣稱堅持戰鬥直至「猶太人看到每個餐廳、公園、公交車和每條街道上都有他們的屍骨。」7月31日,哈馬斯在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的咖啡廳里製造了一起爆炸襲擊,導致包括5名美國學生在內的7人死亡。因此,有學者批評說以色列的「定點清除」政策刺激了巴勒斯坦武裝組織,並為他們招募武裝分子提供口實。

此外,「定點清除」巴勒斯坦務實派領導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巴以和平進程。2000年底,以色列政府當街狙殺為實現巴以和平而努力的薩比特引發國內和平組織等政治勢力和國際社會的強烈不滿。2001年7月,哈馬斯主要領導人賈馬爾·曼蘇爾(Jamal Mansour)被「定點清除」後,15萬巴勒斯坦人參加了他的葬禮,並揚言報復。這次行動在以色列國內也引起了不滿。研究巴勒斯坦的以色列學者馬蒂·斯坦伯格(Matti Steinberg)稱曼蘇爾是「哈馬斯隊伍里最溫和的人物。」可見,這種過度「定點清除」殺害了巴勒斯坦武裝組織中的務實派人物,阻礙了未來巴以和談進程,導致以色列偏離了追求國家和國民安全的目標。

關於「定點清除」在國際法層面的爭議

除在有效性上備受爭議外,「定點清除」在國際法層面也存在爭議,主要體現在「定點清除」適用的國際法框架、對「直接參与」和「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等條件的認定等方面。

(一)國際人權法還是國際人道法

在國際法框架內,對待跨國或跨地區恐怖主義一般有兩種處理模式。若將恐怖主義活動定性為一般刑事犯罪,適用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處置恐怖分子時應使用針對刑事犯罪的「執法模式」。在這種情況下,「清除」恐怖分子前必須保障恐怖分子「被逮捕—受審判」的權利;然而,若將恐怖主義活動和反恐看作是一國與一個非國家組織的武裝衝突,那麼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Law)則優先於國際人權法。這種情況下,武裝人員和非武裝人員都不能完全免於被「清除」。然而,「清除」非武裝人員的前提是他們「直接」參與了恐怖主義活動。以色列實施「定點清除」的首要爭議點便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武裝組織之間的衝突到底是否能被定性為武裝衝突。如果是,當非武裝人員直接參与恐怖活動時,按照國際人道法,以色列就有權對其「清除」;如果不是,以色列的「定點清除」行動就違反了國際法。

以色列把「定點清除」以判例的形式合法化緣起於2000年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的爆發,因此有必要考察當時的衝突來確定以色列「定點清除」行為的國際法適用情況2000年9月,時任以色列總理沙龍登上聖殿山引發了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衝突烈度較1987年爆發的第一次「大起義」要大得多。成千上萬的巴勒斯坦人有組織地使用各式武器抵抗以色列。與第一次「大起義」巴勒斯坦人主要使用燃燒彈相比,此次「大起義」中哈馬斯廣泛使用了人體炸彈、狙擊槍、短程火箭炮、迫擊炮和自製槍支等武器。哈馬斯甚至可能獲得了敘利亞以及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等海灣國家的財政支持。在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後的三年半間,哈馬斯共對以色列發動了450次襲擊,致使近400名以色列平民和士兵死亡、2,000多以色列平民和士兵受傷。另有數據顯示,從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至2008年12月以色列發動「鑄鉛行動」,以色列共「定點清除」了384名巴勒斯坦平民。

即便如此,巴以之間的對抗是否為武裝衝突仍存在爭議。卡達半島電視台認為,哈馬斯和真主黨等都不是國家行為體,以色列對其軍事打擊不能視為武裝衝突或戰爭,因而不能按照國際人道法來判定「定點清除」行為美國時任總統柯林頓甚至派遣參議員喬治·米切爾(George Mitchell)組建專門的調查委員會來評定當時的巴以衝突是否是武裝衝突。調查委員會2001年5月發表報告稱,以色列政府不應把此次衝突定性為武裝衝突,對待巴勒斯坦恐怖分子應採用2000年9月之前的「執法模式」。四個月後,「9·11」事件發生。此前一直將巴勒斯坦「恐怖分子」的活動定性為刑事犯罪並要求以色列採用「執法模式」的美國立即宣布在全球範圍內發動「反恐戰爭」。同時,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譴責以色列將其與巴勒斯坦武裝分子的衝突定性為武裝衝突的聲音也逐漸消失,默許以色列在武裝衝突的定性下使用國際人道法處置巴勒斯坦武裝分子。可以說,以色列所謂的「武裝衝突」定性能獲得西方認可,顯然得益於美國發動的「反恐戰爭」。以此為基礎,本文將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後的巴以衝突定性為武裝衝突,即在國際人道法而非國際人權法的框架內討論被以色列合法化的「定點清除」政策

(二)「直接參与」在國際法中的適用

根據國際人道法,平民只有「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才能遭受軍事攻擊然而,在如何界定「直接參与」上國際法並沒有給出清晰具體的界定。有學者指出,「直接參与」在具體適用上存在漏洞,「嚴格規定它是指參與戰鬥或積極的軍事打擊未免太過狹隘;但若將它延伸到與整個戰爭有關的行動又未免太過寬泛,因為現代戰爭中,一國民眾都不同程度上參與了戰爭,儘管這種參與可能是非直接的。」國際紅十字會在對《日內瓦公約》的補充協議中指出,平民可能因為「使用武器、攜帶用於敵對行動的武器或在沒有武器的情況下行使敵對行動」而被界定為「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然而,以色列高等法院判定一個人只要「行使了戰鬥人員(combatant)的職能」,他就要承擔這個「職能」引發的風險,並停止享有作為一般平民免於被攻擊的權利。

按照這種觀點,以色列高等法院判定以下情況都屬於「直接參与」:搜集軍事情報,無論該情報是否與「恐怖活動」有關;運送非法(unlawful)戰鬥人員前往敵對活動發生地或從該地運回非法戰鬥人員;操作非法戰鬥人員的武器或監督戰鬥人員的操作,或向他們提供指導。此外,為戰鬥人員運送軍火的平民司機也被認為直接參与了敵對行動。更重要的是,那些沒有親身參與敵對行動,但決定和策劃敵對活動,以及派遣敵對活動人員的行為應被認為是直接參与了敵對行動。換言之,除了國際紅十字會認定的直接參与行為,根據「PCATI」判例,一個人不僅在發動一起襲擊前、襲擊中和襲擊後都有可能被認為是直接參与襲擊,而且只要給非法戰鬥人員提供服務或者自願地當作「人體盾牌」都被認為是直接參与了襲擊。可以看出,這實際上對「直接參与」作出了比國際紅十字會更加寬泛的解釋,從而使以色列對武裝組織人員實施的「定點清除」行動進一步合法化。

此外,「PCATI」判例在另一個與「直接參与」直接相關的概念「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也作出了有利於「定點清除」的解釋以色列學者解釋道,如果「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被僅僅限制到襲擊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的短暫時間裡,那麼那些沒有親身參與襲擊的武裝分子領導們則輕而易舉地逃避了責任,這是以色列無法接受的。因此,「PCATI」判例判定,一方面如果一個平民僅僅直接參与了一次敵對行動,或者間隔性參與了敵對行動,但後來不再參與敵對行動,那麼他則可以免於被「清除」;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平民加入了一個可以稱得上是「家(home)」的「恐怖」組織,並且以他在組織中的角色多次參與敵對行動,僅僅在每次行動間有短暫間隔,那麼他就不能免於被「清除」,因為這些間隔僅僅是他發動下次敵對行動的準備階段。然而「PCATI」判例卻沒有界定這個「間隔期」具體是幾天、幾周,還是幾個月。因此,一名巴勒斯坦武裝人員理論上可能隨時在沒有直接參与敵對行動時,也就是在所謂的「準備階段」被以色列「清除」。這種解釋背離了國際法對「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的限定。

從上述兩點關於「直接參与」的界定中可以看出,「PCATI」判例放寬了對直接參与人和直接參与時間的限定。第一點關於直接參与人的界定其實是有依據的,因為如果僅僅限定那些親身參與敵對行動的人為「清除」目標,那麼就會導致巴勒斯坦武裝組織里較低層級的戰鬥人員反覆面臨被「清除」的危險,而真正在背後進行指導策劃的領導人卻能夠躲避「清除」.然而第二點關於「直接參与」時間的規定引起了廣泛質疑。有學者指出,通過這種判定,以色列軍隊在襲擊巴勒斯坦武裝人員時不再看該人員當時在從事什麼活動,而變成了追問其是否仍然是「恐怖組織」里活躍的一員。這意味著以色列軍隊不再需要證明一名巴勒斯坦武裝分子造成了非常迫切的威脅,從而不得不立即使用武力消滅之。這名武裝分子不僅在實施「恐怖活動」後的幾小時內被「清除」是合法的,而且在「恐怖活動」後的幾周或者更長時間內被「清除」都是合法的。

實際上,通過「直接參与」時間來判定僅僅從表面上體現國際法對實施敵對行動「時間」上的限制,卻忽視了這個時間限制所隱藏的「證據」方面的限制。國際法傳統上一般限定「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裡」為一次攻擊實施前、實施中和實施後。這種規定其實是限定「恐怖」襲擊分子所造成的威脅是迫在眉睫的。「PCATI」判例的判定則完全寬泛地解讀了這一原則,即只要巴勒斯坦人仍然是一名從事「恐怖活動」的武裝組織活躍成員,那麼他就間接地對以色列構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脅。同時,刻意拉長「在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時間」,也更容易造成更多的「附帶損害」,因為一名被認為是某巴勒斯坦武裝組織的活躍分子很可能在沒有發動武裝襲擊而是和其他平民在一起的時候被襲擊,從而增加了平民傷亡的幾率。這顯然與國際人道法規定的儘可能「保護平民」的原則背道而馳。

總的來說,2006年的「PCATI」判例使以色列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將「定點清除」合法化的國家,也為考察「定點清除」的法理依據提供了框架然而,這個判例的若干規定卻違背了國際人道法中與保護平民相關的一系列原則,比如判定巴以衝突為「武裝衝突」和擴大「直接參与」的範圍等。因此,這個判例本身及以色列長期實踐的「定點清除」政策的合法性仍將存在爭議。

餘論

從根本上講,作為一種「反恐」手段,以色列的「定點清除」在有效性和合法性上引發的爭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是難以認定的。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國家的抵抗組織在以色列看來是「恐怖組織」,在許多國家看來卻是針對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土地的正義抵抗運動。抵抗運動和隨之而來的「定點清除」都是在巴以衝突乃至阿以衝突的背景下產生的。標榜民主法治國家的以色列允許公民(包括以色列阿拉伯人)起訴政府的不當行為,但這種民主和法治是建立在保證以色列國家和國民安全考慮之上的。「PCATI」判例雖然從形式上限定和規範了實施「定點清除」的條件,革除了秘密報複式「定點清除」的弊端,但它明顯忽略了一般國際法規定的盡最大可能保護平民的原則,加之在實際「定點清除」行動中,「PCATI」判例的規定也很難得到真正落實,最終導致以色列陷入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進一步催生了巴以地區的暴力活動「定點清除」仍是一項存在諸多爭議的政策,它難以使以色列從根本上擺脫「恐怖主義」的威脅。

文章有刪改,詳細內容參看原文

文章來源:《阿拉伯世界研究》2018年第1期

篩選:ササ編輯:ササ里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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