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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跟我們有多大關係

從電視劇到明星八卦,我們經常會聽到一個詞-「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那麼什麼是財產協議呢?一旦協議立好,就真的萬事大吉了嗎?協議可以隨便簽的嗎?。。。帶著這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走進今天的解讀。

家庭法範疇內的財產協議分為以下幾種:

【婚前財產協議】

顧名思義,就是在註冊結婚之前,雙方為了保護各自的婚前財產,而簽訂的協議。一般協議包含簽署時雙方名下的全部資產。

常見指數:5顆星

【婚內財產協議】

則是指,在婚內雙方為了闡明互相名下在婚姻內的財產劃分,以防日後關係破裂而保護財產。

常見指數:3顆星

【婚後財產協議】

即夫妻關係破裂,分居開始後,可以由夫妻任何一方提出對於婚內財產進行劃分,如果之前有過婚內或者婚前財產協議的,將以之前的協議內容為主。

常見指數:5顆星

知識小課堂:

1.協議中所列資產涵蓋的越全面越透明,它的有效性和執行力越高;

2.協議一旦簽署,需要非常充分的理由才可以推翻或變更(本文稍後會具體闡述);

3.協議簽署完畢,只是法律程序上財產被劃分,如有房產一類的不動產,則還需要去土地局進行更名;

4.協議一般是建議在雙方商定且同意的基礎上,由律師起草並且分別找律師見證簽字之後方才生效;如果想要協議受保護性及公平性更高,可以去法庭做Consent Order;

5.如果收到對方準備好的財產分割協議,一定先請律師審查並講解裡面的條款,避免上面有任何隱藏的內容或者闡述不清楚的地方之後,才能由律師見證簽字。見證簽字的律師都有責任及義務為簽字者解釋整份文件。

協議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簽好,就不會被推翻了嗎?

根據家庭法第90條(Family Act 1975),在以下情形下,法院有權擱置財產協議或者終止協議:

a.該協議的獲得含欺詐因素(包含沒被披露的重要證據)或者:

(1)本協議一方的當事人是出於、或關於為了騙取或擊敗一方債權人(們)的目的,或者不顧債權人(們)的利益的前提下籤署協議;(這裡的「債權人」也包括該方可合理預見的人並有可能合理的成為該方的債權人的人)

(2)該協議的一方是出於、或關於欺騙協議中另一方的同居人;或者為了達到在第90條的規定下,在任何可能的或未決的申請中,擊敗另一個人的利益,或在第90SL下的聲明,與事實上的關係有關為目的的;或罔顧了他人的利益而簽訂了協議;

b.該協議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

c.在協議達成後,出現協議或部分協議不可行的情況;

d.自協議作出之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與婚內子女的照顧,福利和發展有關的情況),並且由於該重大變化,如果法院不將協議擱置,兒童或者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如第(2)款所定義的)將遭受困難;

e.在制定財產協議方面,協議當事人由於某種情況,其參與是不合情理的;

f.協議的第VIIIB條款下所涵蓋的退休金利息的付款標誌正在運行,且根據協議的該部分是沒有合理理由而終止操作的;

g.該協議包括至少一項對於第VIIIB條款而言為不可分割利益的退休金的利息。

如有任何其他需要和我們進一步討論的個人案件,歡迎隨時致電1300 818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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