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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為何在甲午戰爭開戰前就放棄了在日本的治外法權?只有一個原因

今天教科書里講的治外法權,是指一國國民在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如同處於所在國領土以外一樣。一旦犯罪不受當地司法系統約束。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此種特權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

但在殖民時代,西方國家的普通公民在亞洲土耳其,中國,日本等國卻能單方面享有這種特權。

這明顯不公平,所以這些國家國民一旦覺醒,無不視為國恥。在這些國家中,首先取得勝利,迫使西方國家放棄治外法權的是日本。

一般人會說」這是由於日本打敗了清朝成為了新列強」。但其實我們認真研究,會發現在1894年中日開戰的兩個星期前,日本與英國簽訂新的條約就規定,因日本司法改革已見成效,到1899年,將全面廢除治外法權。1899年,日本治外法權徹底廢除。

在甲午戰爭開戰前,一般的國際輿論包括英國官方,其實更看好清朝取勝,這意味著大英帝國給予了日本這項好處並非僅僅是見風使舵。

相比之下,中國取消外國在華治外法權是在1943年,原因是當時和英美是盟友。獲得這項權利竟然比日本晚了40多年。

可見其中的道理,遠遠不是「西方國家欺凌弱小的中國」,至少不是全部的原因。

原因之一在於:清朝覺得把在華外國人的事情丟給外國政府來管,比較省事。

在《南京條約》簽訂之後,帝國的兩位欽差大臣伊裡布和牛鑒,聯名給英方代表濮鼎查發出了一份正式照會,在照會中,伊裡布和牛鑒建議:「此後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應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民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

所以說,外國人在中國不受中國法律管束,這權利居然是大清國自己zu送出去的!!

事實在1835年,清朝與浩罕汗國簽訂的《伊犁協定》中,大清同樣是主動放棄了對在華外國人的司法管轄權。

原因之二在於:日本努力實現了自身的近代司法改革,並努力去爭取西方的承認。

從1871年岩倉具視使團出訪歐美,到之後六次提議數十次會議,日本在修改不平等條約(條約改正)廢除治外法權上的投入令人震撼。除了巨額的費用外,還開出開放更多港口、外人信教自由、遊歷建廠等交換條件。

儘管這些努力全告失敗,但每一次失敗,都激起日本的進一步變革。既然西方治外法權的理由是日本法律野蠻,日本便將自己法律全盤推翻,延聘西方法學家按照西律重新修訂;為了證明自己有能力審判在日外國人,日本甚至考慮僱傭外籍法官出庭審理。

最後在1891年,俄國皇儲在日本遇刺,這一事件後續的法律審判讓西方人看到,日本做到了西方都未必能做到的司法獨立:儘管日本政府和天皇都非常想處死刺殺皇儲的刺客以平息俄國的憤怒,而日本法官卻堅持頂住政治壓力按謀殺未遂判決兇手無期徒刑。

日本的這些努力,最終讓日本得以在還未崛起的時候,就取得了取消外國在日治外法權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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