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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紀元訴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錄行政決定一案審理情況的通報

2018年2月23日,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對紀元訴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招錄行政決定案依法宣判,認定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事業單位聘用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依據明確,但程序違法,判決確認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為違法,駁回紀元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將該案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及審理過程

紀元系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下屬信息中心的編製外聘用人員,於2016年3月報名徐州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報考崗位為其所在單位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主管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徐州市徵收辦)事業編製工作人員,其後通過了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程序。擬聘人員名單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以「專業不符合報考條件」為由取消了紀元的聘用資格。紀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徐鐵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胡奇峰(涉案招聘崗位的最終錄用人員)與案件處理有利害關係,徐鐵法院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徐鐵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組織庭前證據交換,並於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根據案件審理進度,徐鐵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報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長了該案審理期限。

二、審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2016年2月22日,徐州市委組織部和徐州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於申報2016上半年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計劃的通知》。該通知要求,招聘單位在編製部門核定的人員編製數額內,根據本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空崗情況,確定申報公開招聘崗位計劃數及包括專業要求在內的崗位條件,由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上報徐州市委組織部或徐州市人社局。

2016年3月18日,徐州市委組織部和徐州市人社局根據前期申報情況,發布《2016上半年徐州市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聘公告》),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市區屬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85名。該公告附招聘崗位簡介表,其中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下屬單位徐州市徵收辦擬招聘一名工作人員,專業要求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學歷要求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招聘公告》載明了報考條件,其中第4項為「具備擬報考崗位所需資格條件(具體見崗位簡介表,招聘崗位專業參考《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招聘公告》載明徐州市委組織部、徐州市人社局、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招聘過程中的職責、分工: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報考人員信息進行資格初審;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報考資格複審把關工作;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考察工作。徐州市委組織部、徐州市人社局組織進行筆試、面試、體檢,並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在上述程序中,徐州市委組織部、徐州市人社局負責監督、指導和查糾。《招聘公告》亦規定,徐州市委組織部、徐州市人社局負責對該公告內容進行解釋。

紀元為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下屬信息中心的編製外聘用人員,2012年6月18日畢業於江蘇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歷,「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碩士。2016年3月,紀元通過網路報考涉案崗位,報名填寫專業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徐州市城鄉建設局認為原告符合涉案崗位報名條件,初步審核通過原告的報名資格。4月16日,紀元參加筆試,筆試成績合格。後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對筆試合格的考生進行資格複審。5月20日,徐州市人社局發布本次招聘考試資格複審合格參加面試人員名單,涉案崗位為紀元和胡奇峰兩人。6月4日,紀元、胡奇峰參加面試。筆試、面試總成績紀元第一、胡奇峰第二。後紀元進入體檢和考察環節。7月1日,徐州市人社局發布本次招聘體檢合格人員名單,紀元體檢合格。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和徐州市徵收辦考察認為紀元合格。在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前,徐州市人社局審核擬聘人員紀元的信息,認為紀元所學專業「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與《招聘公告》上涉案崗位的專業要求不相符,不能作為被聘用的對象,遂口頭告知徐州市城鄉建設局。8月1日,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告知紀元上述情況。當日,徐州市人社局公示2016上半年徐州市市區屬事業單位招考擬聘人員名單(公示期為8月1日至8月9日),未公示涉案崗位的擬聘人員。

2016年8月4日,紀元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蘇師範大學出具的《關於紀元同志所學專業為中國語言文學學科的證明》和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人教處出具的《關於紀元同志在2016上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報考專業的情況報告》。江蘇師範大學的證明載明:紀元所學專業「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為教育部認定的「中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0501)下屬的碩士二級專業方向,專業編號為050108。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人教處在情況報告中告知被告,紀元所學的「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屬「中國語言文學」下的二級學科,屬於招聘科目範圍,符合招聘條件,通過考察了解紀元比較適合使用要求,招人單位徐州市徵收辦希望能招錄原告。8月5日,徐州市人社局公開發布《2016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遞補通知》,胡奇峰被通知遞補參加體檢、考察,公示期為8月5日至8月15日。8月11日,徐州市人社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針對原告紀元反映「參加事業單位考試因不符合專業條件而被取消資格問題」,作出《關於「部門信箱175645號」的回復意見》,告知原告取消其聘用資格的原因為:原告畢業證上記載的專業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與所報崗位專業要求不符,《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中「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與「中國語言文學」是中文文秘類並列的兩個專業。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聯合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中載明「中國語言文學」為一級學科,其下包含八個二級學科,分別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古典文獻學、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以下簡稱《招錄專業參考目錄》)載明:「中文文秘類」研究生學歷層次專業設置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中國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等24個具體專業,「中國語言文學」與「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均為其中的具體專業之一。

胡奇峰2010年6月17日畢業於原徐州師範大學(現為江蘇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歷,「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2016年10月,胡奇峰被徐州市徵收辦聘用。

三、裁判理由

(一)徐州市人社局對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導、監督和查糾職權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人事部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準備案、考試指導和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據此,徐州市人社局具有決定取消紀元聘用資格的職權。

(二)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招錄專業參考目錄》是本案審查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政決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本案中,《招聘公告》確定本次招聘崗位專業參考目錄為《招錄專業參考目錄》。該參考目錄已經對外公示,考生和招聘單位均已知曉,且應當予以遵循。「中國語言文學」在該參考目錄中為「中文文秘類」下的具體專業,而非專業類別(大類)。該《招聘公告》對各個崗位均設置了明確的專業條件,設置到大類的均在名稱後注「類」字,設置到具體專業則列明具體專業名稱。涉案崗位的專業要求為六個具體專業,「中國語言文學」是其中具體專業之一。「中國語言文學」與該崗位設置的其他五個專業(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屬並列關係。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聯合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並未對學位、學歷證書上的專業作具體規定,我國目前也無其他法律規範對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具體專業的填寫作出統一規定。學歷證書的學科專業內容原則上應根據學校的招生簡章所設的學科專業目錄填寫,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均可以作為具體專業填寫。「中國語言文學」可以作為碩士招生的專業方向,並在碩士學位及學歷證書上予以載明。「中國語言文學」記載在學歷、學位證書上時是指具體專業,不存在與其他專業的包含關係。

紀元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上載明的專業與涉案崗位的專業要求並不相符。案涉《招錄專業參考目錄》的「中文文秘類」包括了中國語言文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等在內的24個具體專業。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崗位六個專業要求(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從上述24個專業中選取,並不包括「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紀元主張其所學的「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屬於中國語言文學下的二級學科,繼而認為自己符合招聘條件,實際上是混淆了我國高等教育學科分類與人社部門人才招聘崗位專業要求之間的關係。案涉崗位招聘設置所列明的是「專業要求」,而非學科要求。故紀元以其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上載明的專業為「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即符合涉案崗位專業要求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公開招聘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本案中,涉案崗位的報考條件已對外公示,對考生報考崗位的選擇具有直接決定作用。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示的招聘條件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核。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未按涉案崗位設置的專業條件進行審核,導致紀元通過資格審核。如果認可其資格審核的有效性,則對其他報考者不公平,有違事業單位招聘的公開、平等原則。

因此,紀元的專業條件與涉案崗位專業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據此作出取消紀元聘用資格的行為,在實體上並無不當。

(三)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程序違法

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前未告知紀元陳述、申辯的權利,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不只是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徐州市委組織部、徐州市人社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發〔2013〕256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體檢不合格、取消考試成績、取消應聘資格等涉及應聘者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應及時通知應聘者本人,並告知相關權利。《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本案中,徐州市人社局在紀元即將被公示為涉案崗位擬聘人員時,以其不符合涉案崗位專業要求為由,取消其聘用資格,必然對紀元的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徐州市人社局應根據前述規定,告知紀元其決定的內容及依據,並告知紀元陳述、申辯權利。而徐州市人社局只是將其決定口頭告知徐州市城鄉建設局,未直接告知紀元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與上述規定不符。儘管紀元後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蘇師範大學的證明和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人教處的情況報告,實際上行使了陳述、申辯權利,但不能以此否定徐州市人社局前述未告知行為的違法性。

與此同時,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過程中亦存在對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督不及時、對報考資格把關不嚴的不當之處。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以及《招聘公告》載明的相關內容和被告庭審陳述,徐州市人社局對此次招聘工作崗位設置、資格初審、資格複審、考察等各環節都負有監督和查糾的職責。徐州市人社局應當及時、審慎履行上述職責,對考生信息及時核實、糾錯。紀元以「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報考涉案崗位,並在資格複審中提交了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雖然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具體實施審核,但最終的審核結果是由徐州市人社局對外公布。徐州市人社局對此把關不嚴、履行糾錯職責滯後,導致紀元通過資格初審、筆試、複審、面試,進入體檢、考察。徐州市人社局在涉案招聘過程中未能及時、審慎履行職責,實屬不當。

基於上述理由,徐鐵法院認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事業單位聘用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依據明確,但程序違法。考慮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問題上,實體處理正確,整個徐州市的該次招聘工作業已結束,判決撤銷其行政決定,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判決確認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為違法,但不撤銷;由於紀元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上載明的專業確不符合涉案崗位的招聘條件,其要求恢復聘用資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案件審理期限較長的問題

該案審理期限較長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案件事實較為複雜,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徐鐵法院多次向有關部門補充調查了解相關情況、聽取專門意見。二是原、被告均有協調意願,雙方就和解方案進行了反覆協商。三是原告在起訴之初未能準確表述訴訟請求,經法官多次釋明和引導,其訴訟請求歷經數月才得以最終明確。四是隨著案件審理的深入,合議庭先後依法追加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徐州市徵收辦、胡奇峰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基於上述原因,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徐鐵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並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長審理期限。該案不存在違法超審限的問題。

(二)關於行政協調的問題

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並不限制和禁止當事人和解。行政訴訟協調是人民法院依法組織當事人協商,推動當事人在法定處分許可權內達成和解,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審判工作機制。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徐州市人社局多次向法院表達協調化解的意願。紀元本人及其家人亦表示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的和解動議。徐鐵法院在原、被告均有和解意願的前提下,始終關注並密切跟蹤實質化解爭議工作的進展情況。2017年11月30日及12月8日,紀元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紀偉兩次到庭,表達實質化解糾紛的意願並提出條件:願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為紀元提供的就業幫助;徐州市人社局補償紀元人民幣200萬元。後因徐州市人社局不接受紀元提出的巨額經濟補償要求,雙方未能進一步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1月18日,紀元向徐鐵法院明確表示放棄和解,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徐鐵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該案進行研究。2月23日,徐鐵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裁判。

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若不服該判決,均可依法提起上訴。

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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