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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西湖】從宋代官員的任命書來看宋代虛君共治

原標題:【解讀西湖】從宋代官員的任命書來看宋代虛君共治


一件珍貴的拍品——南宋《司馬伋告身》


當時以兩千多萬的高價成交,此品一出立即引起史學和博古界專家的高度關注。



▲匡時拍賣成交價:20125000.00RMB

告身是古代官員的任命書,據宋會要記載凡入品者給告身。


告身不僅要記載受封官員的背景履歷,而且要主授官員和承辦人員的簽名蓋章。



所以這件藏品的第一部分是程式化的任命辭,如司馬伋的閱歷才幹,擬授予何等官職等





第二部分則是人事任命的過程中各級官員的確認簽名。




▲標紅部分為官員簽名, 「闕」 字項為官員空缺


正是這些簽名引起了專家的高度關注,因為它不僅完整地展現了宋代官員是如何被委以重任的,而且進一步的體現宋代虛君共治的治國思想。


藉此我們看到宋代一個官員要被任命要連闖數關且十分嚴格。


以南宋《司馬伋告身》為例——


從宋代官員的任命書來看


宋代虛君共治的的治國理念


▲作者:吳山管理處 崔棟


皇帝想封官 先過宰相關


這打頭簽名的宰相。


其實在宋代,皇帝在行政權利分配和人事任免的裁斷上,是很難為所欲為乾綱獨斷的,而是要「一切以宰執熟議其可否」,而且要是宰相認為皇帝的委任有問題是可以拒簽的。



如仁朝的宰相杜衍,對宋仁宗私發的手詔就一概不予放行,而且等攢到十幾封后當面封還給皇帝。


仁宗也只好稱讚說助我多也,可見皇帝想封官,須過宰相關。


過了宰相關 給事中得管


緊接著簽名的是給事中。


給事中:掌管審讀中央頒降與地方上奏重要文書,不當者駁回,允可簽放。


——《元豐新制》


給事中主要審閱中央頒發的文件,如有不當可以拒簽,這叫封駁敕書。



如建炎年間,高宗想封救治自己的御醫王繼先為武功大夫,結果給事中富直柔認為職位不對法所不許,高宗再三求情,其依然拒簽,高宗只好收回成命。


可見過了宰相關,給事中得管。


給事中可以 中書舍人難


在接下來簽名的是中書舍人。


中書舍人,草擬詔命,籤押文書,若有失當或除授非受,許封還詞頭。


——《宋史職官志》



中書舍人是負責草擬詔命籤押文書的,要是發現獎懲除授不當他也可以拒簽,這叫封還詞頭。


如熙寧年間,王安石想任命李定為監察御史里行,但李定是個小人,當時的中書舍人宋敏求堅決拒絕並辭職罷官,換別人還是不辦,最後皇帝和宰相把中書舍人全換了,才搞定了李定的任命。


走馬上任後 還有台諫官


那麼,一個官員被任命後就一勞永逸了嗎?


NO!還有台諫官。


台諫官:台,御史台,糾察百官,直屬皇帝;諫,諫諍朝政闕失,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如果說前三關是官員任前監督防止帶病提拔的話,那麼台諫官的設置則是對用人不當的事後補救。


像前面的李定剛上任沒多久就因台諫官彈劾而被罷免。


可見司馬伋的這份告身是要層層把關,多重監管的。

三者「各有職業,不可相犯」


——《宋史職官志》



但也正是這種相互制衡的用人制度才使得宋代文官體制非常穩定,而且發展出了難能可貴的理性,即政治權利的分配與行使有明確的程序與制度,最大限度的排除了個人干涉。


其實縱觀整個任命流程,君權、相權、台諫權三權相對獨立相互制約,三者「各有職業不可相犯」,這種制度實質上是虛化君權,體現的正是趙宋王朝的祖宗家法——與士大夫共治天下


這便是宋代虛君共治的治國理念。



在宋代,崇文重教以育化英才,明經科舉以遴選棟樑,君臣共治以選賢任能,正是這樣的文官體制,使得宋朝雖外有強敵又經南北之分卻無時間之隔,突破了中原王朝立世300年極限的宿命,享國319年。



所以許多國外的漢學家都不吝讚美之詞,直誇宋代是站在近代門檻上的中國

顧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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