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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康區政治變遷與傳統地方精英的角色調適——以末代明正土司甲宜齋為例

摘要:自1840年以來,中國步入了近代社會,政治、經濟諸方面均日益近代化,作為邊陲之地的康區,在社會大趨勢的影響下,亦產生了深刻變化。僅就政治變遷而言,其政治結構、政治文化等層面無不正在發生變遷。本文以「政治變遷」與「地方精英」為切入點,以末代明正土司甲宜齋為分析個案,試圖探討傳統地方精英在近代康區政治變遷下的角色衝突與調適以及末代土司之於基層社會治理的政治效用。

關鍵詞:近代康區 政治變遷 地方精英 甲宜齋 基層治理

一、變局與新生:近代康區政治變遷與新地方精英的長成

「政治變遷」[1]一詞是人類學、民族學中出現頻次很高的一個辭彙,尤其是在描述近代中國社會的各個層面時,該概念的使用得更為頻繁,與此同時,「社會變遷」、「文化變遷」、「經濟變遷」等概念的使用亦頗為顯眼。實際上,「政治變遷」也是政治社會學的重要概念之一。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步入了近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方面均日益近代化,作為邊陲之地的康區,在社會大趨勢的影響下,亦產生了深刻變化。僅就政治變遷而言,其政治結構、政治文化等層面無不正在發生變遷。

首先是政治結構層面,在趙爾豐經營川邊,對康區進行大規模改土歸流前夕,近代康區的政治結構變遷更多地呈現出一種相對和緩的態勢[2]。在趙爾豐經營川邊之前,四川總督鹿傳霖、錫良等已經開始了對康區的革新。鹿傳霖在任時,曾對瞻對用兵,主張收回西藏對瞻對的管轄,並實行改土歸流,將康區納入中央直接管轄之下。錫良則在康區積極推行一系列「新政」,從而加快了康區政治變遷的步伐。1905年,康區發生了著名的「鳳全事件」,趙爾豐奉命派兵彈壓,並由此開始了對康區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從而將近代康區的政治變遷引向了更為劇烈的軌道。到了趙爾豐經營川邊時期(1905-1911),奉令實行改土歸流,每改流一地,便頒布改革之章程,康區的政治結構則發生了質的改變,土司制度的存在也失去了法理上的支撐。至於康區改土歸流後的政治秩序重建,趙爾豐、傅嵩炑等人原本是打算籌設西康省,以實現類似於東三省的西藏、西康、四川等「西三省」目標,但由於清王朝的快速崩塌,趙爾豐等人的西康建省的政治理想亦隨之幻滅。舊的政治結構被打破,新的政治結構尚未形成,康區的政治秩序進入了一種相對混亂和無序的狀態。[3]此後,康區經歷了先後由「川邊經略使」、「川邊鎮守使」、「西康屯墾使」等節制的川邊特別行政區時期,到劉文輝接管西康、籌劃並最終建成西康省,一直延續至建國之初。

除了舊有的政治結構發生改變以外,近代康區的政治變遷還表現為政治文化的變遷,而且這種變遷是政治變遷研究更為關注的一個方面,更能體現近代康區社會的變化,也是本文進一步展開的一個分析基礎。因為它是基於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分析,體現了「政治人」對於政治的一種內心感受的變化過程。政治文化具有民族、地域、階層等方面的差異性,從而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亞文化,因民族方面的差異性可稱之為民族政治文化[4]。筆者認為,近代康區的政治文化應以20世紀二、三十年代為分界點,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標誌就是巴塘格桑澤仁事件(亦稱省防軍事件)、諾那事件、甘孜事件的發生,這不僅標誌著近代康區精英階層[5]民族主義的崛起,也應當視為近代康區政治變遷質的變化。[6]在格桑澤仁事件中,格桑澤仁、劉家駒等藏族本土精英打出了明確的政治口號「康人治康」,並且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試圖實現既分離於川、又有別於藏的康區地方自治。對於今天而言,我們了解這一本土精英群體的政治認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評價主要是通過他們的論著得以實現,比較具代表性的如格桑澤仁的《邊人芻言》[7]、江安西的《西康建省計劃》、馮雲仙的《目前西康興革之要點》等。從他們的著作中可以發現,他們在政治認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評價等方面表現出與傳統地方精英很大的差異性,他們的政治主體性在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中得到進一步強化,顯示出前所未有的政治自覺性。[8]儘管各自細節之處有所差異,但都無一例外地體現了西康建省與康人自治的高度政治參與意識。近代康區新地方精英群體的成長,實際上不得不提及趙爾豐等清王朝的革新派人物的貢獻,趙爾豐經營川邊時期,對發展教育尤其重視,「光緒三十三年,趙爾豐照會吳嘉謨充任關外學務局總辦,教育由政府主持,強迫入學,銳意推進。四五年間,成績卓著,人民雖視讀書為差徭,而西康教育,實於此時奠其基礎。」[9]巴塘作為巴塘事變的發生地,首當其衝地成為教育改革的試驗田,巴塘初定,即劃為學區之「中區」,較之康區其他區域更早,這也成為我們今天詮釋巴塘在近代康區歷史上的重要性的一把關鍵的鑰匙。

二、躊躇滿志與踟躇不定:末代土司甲宜齋的政治迷思

上文述及,近代康區的政治變遷促使新地方精英的成長,並於20世紀二、三十年代形成了與民主國家認同相伴隨的自覺的民族主義[10]和強烈的政治參與意識。與新地方精英相比,傳統地方精英對於近代康區的政治變遷則顯得有些無所適從。在清末趙爾豐改土歸流前的很長一段時期,康區的傳統地方精英們在一個想像的空間里呈現出東西二元世界:趨近帝國:向東的搖擺,逃離帝國:進入關外的世界[11],在他們的觀念圖式里,始終模糊而清晰地存在著清廷vs拉薩、漢官vs藏官、大皇帝vs甲拉王等二元符號體系。[12]在這個符號體系里,相互對立的兩者之間的權威邊界是相對模糊的,同時也是一種動態過程。通過了解章谷與朱窩土司爭襲、德格土司兄弟爭襲、巴塘事變、桑披寺事件、三岩搶案等諸多事件,我們均可從中發現上述二元符號體系的存在,[13]一方面,在土司看來,清廷的官印與文書是權力的象徵,有了這兩樣東西,自己的統治才顯得更加名正言順;在遇到難以調和的糾紛時,土司和喇嘛都不約而同地想到了清廷的官員,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他們對於這種基於政治而構建的等級秩序是認同的。另一方面,拉薩在他們眼中的神聖性亦是不言而喻的,通過宗教而獲得的權威與世俗性權威是可以對等甚至超越其上的。他們觀念圖式中的「漢官vs藏官」分野,顯示了在糾紛解決的語境下,兩者都可以扮演糾紛解決者的角色,而且他們若是認為一方處理不公,則自己就應當從另一方那裡獲得權利救濟。客觀而言,在改土歸流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康區傳統地方精英們一直試圖保持一種遊離於漢藏之間的狀態,儘管這種中間狀態與後來的新地方精英群體的那種高度自覺的民族主義和地方主義有著明顯區別。

作為康區四大土司之一的明正土司家族,卻是一個例外,其似乎一開始就具有明顯的傾斜,從某種角度上來說,其所存續的數百年歷史,也就是歷代土司追隨朝廷東征西討並獲得榮耀的忠貞史與家族輝煌史。我們還可以從《明實錄》、《明史》等官方典籍中發現明正土司多次前往明廷朝貢的記載,[14]如果說明正土司自備兵馬糧草跟隨朝廷出征表明了一種誓死效忠、絕不叛亂的姿態的話,那麼它與朝廷的頻繁互動則在相當程度上表明了土司通過朝貢而融入中原王朝文化體系的心態,如果說前者贏得的是一種基本的政治互信的話,那麼後者則是對於中原文化積極靠攏的個體自覺。實際上,「整個明代明正土司都和中央王朝保持了相當密切的關係」 [15],「明正土司效忠朝廷,在康區土司之中為首」[16],值得注意的是,與明正土司一樣享有「世代忠貞」美名的還有一個叫做瓦寺土司的家族,這個家族也一樣追隨朝廷參與了多次征伐活動,並彪炳史冊,[17]並且,它們同屬「嘉絨十八土司」。終明清兩代,朝廷在川、藏域內的絕大多數次重大軍事行動中,都有明正土司,包括瓦寺土司的身影,這可以說是一種數百年來形成了政治慣性,也可以說是其家族內部的政治經驗,成為土司家族代代相承的一筆寶貴政治遺產。總之,通過朝貢與軍功這兩大「法寶」,明正土司家族在康區保持了相當長時期的強盛。

光緒二十八年(1902),甲宜齋承襲明正土司以後,依然延續了祖輩過去的「光榮傳統」,在清帝國存續的最後數年裡,甲宜齋追隨清廷參與了數次平定叛亂的征伐活動,包括德格土司兄弟爭襲、泰寧、巴塘變亂等康區大事件,甲宜齋都堅定地站在了清廷的立場,甚至可以說是扮演了馬前卒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甲宜齋的積極支持,清廷在川邊的改土歸流相對而言才進行得如此順遂。當然,甲宜齋也獲得了清廷所賜予的殊榮,「短短數月之內,連續封賞兩次,這在土司家族的歷史上也是極其罕見的,土司家族的聲望在這個短暫的時期內迅速達到了最高點」。[18]

然而,就在明正土司家族包括甲宜齋的人生鐘擺擺到最高點的時候,猛然間跌入谷底,宣統三年(1911)六月,明正土司被收繳印信號紙,成為德格、巴塘、理塘等「康區四土」中最後一個被改流的土司,這已接近趙爾豐川邊改流的尾聲。明正土司由於其一貫的恭順,故被安排在靠近尾聲的階段予以改流,但改土歸流是趙爾豐經營川邊宏圖大業的重要一環,就在這一年的二月初六,趙爾豐在川邊設治建省的行動及規劃終於得到了清廷的批准,而且飭令邊務大臣仔細調查,凡有土司、土官地方,酌擬改流辦法,奏請核議施行,[19]這就註定即便是一向恭順的明正土司亦難逃被改流的宿命。然而從甲宜齋的過往言行來看,他或許尚未意識到這一點,或者說對於時局的深刻變化,他還尚未具備特別敏銳的覺觸能力。在甲宜齋從祖輩那裡承繼而來的固有觀念結構里,只要「世代忠貞」,便可換來家族的榮耀;只要緊隨朝廷,便可獲得世代的強盛。不得不說,甲宜齋的這種政治邏輯在清末以前是基本適用的,亦符合曆代「天下帝國」觀念下的邊疆政治秩序的內在要求。只是,隨著清王朝不斷被捲入世界深刻變化狂潮之中,其自身亦面臨著近代化的非主動性選擇,作為高度依賴從前那種政治互動模式進而鞏固自身權威的末代明正土司,甲宜齋的確很難在一時之間適應這種新的變化,他顯得不知所措、踟躇不定。

(圖片來源: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

甲宜齋的這種政治心理我們從他人生最後十年的經歷便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一方面是以叛亂的方式來表達他對改土歸流的抗拒,一方面則是選擇配合以完成國家對康區地方社會秩序的重構,譬如,甲宜齋在改土歸流前後先後有四次叛亂,[20]包括他的死,都與「反對現政府」有關係。[21]然而在這一時期,甲宜齋又展現出對於政府的「配合」,1915年,川邊鎮守使署授予甲宜齋以康定總保正頭銜,配合縣級官員有限參與原屬土司管轄的康定地方社會事務的管理,1916-1917年還曾做過短期的理化縣知事,並且在1912年和1917-1918年的兩次康藏糾紛中甲宜齋以自身的特殊身份和經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後一次的康藏糾紛中,甲宜齋以「川邊鎮守使夷情調查員」的政府代表身份與康定縣知事韓光鈞一道奉命前往昌都與藏方交涉,並出色的完成了議和任務。可以說上述兩種行為是重疊交錯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他複雜而糾結的內心世界。清末民初康區土司的叛亂與復辟可以說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但作為「世代忠貞」的「內土司」明正土司,其反叛顯然更具有代表意義,刨除個體政治情感的層面,這足以說明明正土司原本對於中央政府的世代效忠正是建立在一種相對穩定的政治互動模式之下的,中央政府的改土歸流則打破了這種相對穩定的局面,必然在一定時期內引起反彈。可以說,正是由於明正土司對於中央政府前後兩種近乎極端的政治姿態,才凸顯了甲宜齋的作為末代土司所具有的典型意義,這也是本研究選題之初的動機和研究的旨趣所在。

從甲宜齋改土歸流前後的數十年的經歷來看,他在近代康區社會政治劇變面前那種自覺或者不自覺的角色調適應該說是不太成功的,儘管他曾主動或者被動地去適應新的政治結構體系,並爭取做一個優秀的官吏,[22]以及主動或者被動地將自己置身於新政府的司法性角色中。資料顯示,民國以來,甲宜齋曾捲入多次法律訴訟中,既有被動的被告身份,也有主動地原告身份,而訴訟主體則囊括了從前從屬於土司的頭人、土民,駐紮在康定的商人以及甲宜齋在新政府中的同僚們。[23]在土司制度的話語體系中,作為土司的甲宜齋被自己的頭人和土民起訴或者自己起訴頭人和土民,這是異常荒誕的。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只可能作為審判者、裁決者而存在而絕不可能成為訴訟的原被告以及糾紛當事人的。由此可見,甲宜齋面臨著主動或者被動的角色調適,但實際上卻是不成功的,這主要體現在他對於從前土司權威的眷戀,試圖恢復其原有統治。在客觀上,他亦被一部分仍忠於自己的部屬攛掇挑戰新的政治結構體系,同時他還自始至終不被新政府當局完全信任,被認為隨時具有反叛的嫌疑。這就幾乎決定了這是一種不可調和的矛盾,一方面舊的政治秩序已然不可恢復,一方面作為末代土司的甲宜齋是不可能真正融入新的政治結構體系之中的。

(圖片來源: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

三、末代土司的政治遺產:基於基層社會治理的語境

土司制度作為一個時代已經結束,然而,在幾百年的延續過程中,土司制度卻給我們留下了十分寶貴的政治文化遺產。目前多數人主要是從政治制度層面從整體上把握土司政治文化遺產,實際上,末代土司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政治群體,特別應當受到關注,尤其是在基層社會治理的語境之下。

一般而言,我們在探討基層社會治理的時候,都離不開地方精英這個概念,地方精英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中介,一直以來便具有重要地位。所謂地方精英,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瑪麗·蘭金(Mary . Rankin)等人認為是指在地方舞台上(指縣級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個人和家族。[24]按照這個定義,筆者認為土司、頭人群體,也具備了地方精英的屬性,但遺憾的是目前的研究中,基本鮮有將土司群體界定為地方精英的。在多數情況下,學界在研究近代以來的地方社會時,其關注重點在於具有鮮明中原文化特色的「內地」,因此在他們的視野中,地方精英大抵包括士紳—商人、商人、士紳—經紀,以及民國時代的教育家、軍事精英、資本家、土匪首領等,[25]由於土司制度主要出現在邊疆、民族等語境中,因而鮮有進入精英研究者的關注視野的。[26]筆者以為,如果完全參照「內地」文化體系,近代以前尤其晚清以前,像康區這樣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尤其是更為偏遠的鄉村,是不不太可能會存在我們平常所指稱的地方精英群體的,但這與地方精英連接國家與地方社會這一普遍性社會規律是相悖的。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縣級以下),近代以前幾乎不存在士、官、商群體,而以土司、頭人、上層僧侶等占數量和地位的優勢,因此他們擔負了連接國家與邊疆基層社會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土司的身份是多重的:因為有中央王朝封賞的印信號紙,所以具有朝廷官員的屬性;因為在轄區內有較為充分的階級統治權,所以具有「土皇帝」的屬性;因為常常活動於地方社會的「公共領域」,所以具有地方精英的屬性。也就是說,對於土司不能簡單而論,需要分空間分時段,尤其是需要分時段,改土歸流以來的土司地方精英的屬性尤其明顯。

相對於近代康區的新地方精英,土司群體可歸為傳統地方精英。與新地方精英相比,土司群體的權威來源主要是屬於傳統型,即建立在人們對於習慣和古老傳統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礎之上。[27]自元代康區正式確立土司制度以來,歷經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在其施行地區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認同,在土民眼裡,土司就是甲波(王),這種傳統型權威因為中央王朝的授權和認定得到了進一步鞏固。而新地方精英的權威來源主要是屬於魅力型,這種權威依賴於個人的優秀品質而獲得民眾的自願服從,因此魅力型權威不如傳統型權威穩固。[28]對於末代土司而言,土司原來具有朝廷官員的身份,對地方具有階級統治的成分,通過改土歸流,其身上的階級統治者身份逐漸剝離,亦成為為與新地方精英相類似的地方公共事務的重要組織者和代表者。但此時康區新地方精英群體尚未長成,新舊精英尚處在分化重組的過渡時期,[29]因此末代土司在基層社會事務組織中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當末代土司陸續離世,其子孫後代與新地方精英在知識結構、政治參與意識、思維、視野等方面可謂幾無差異,他們甚至已可劃為新地方精英群體,但作為土司後裔,他們卻擁有比較優勢,也就是其權威的「祖傳血統」,[30]具有天然的可承繼性,因此他們對於基層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力和代表性顯然更具有「合法性」。尤其是在康區,這種情形似應更為明顯。至於土司後裔及其與當代基層社會治理的實證分析,因為缺少必要的資料,將留待將來進一步研究,在此不予詳述。

作者簡介:葉小琴(1986-),女,博士,現為黔南民族師範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近代藏族歷史文化、民國史。陳潘(1987-),現為黔南民族師範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族史、歷史文獻學。

基金項目:本文為葉小琴主持的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青藏高原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研究中心2015年度項目「近代康區政治變遷與傳統政治精英的角色認同——以末代明正土司甲宜齋為個案的考察」(項目編號:QZY1517)最終成果和周毓華教授主持的2016年度國家社科基金「清末民國時期西藏與中央政府關係研究」(項目編號:16BZS099)的階段性成果。

[1]關於政治變遷,李元書認為政治變遷即社會政治現象發生變化的動態過程,是由社會矛盾和衝突引起的政治系統的結構、功能和文化的生成、變化的過程及其結果。政治變遷因變遷的方向和性質、內容,有無目的、形式、規模等方面的不同而分為多種類型:正向、反向、平向的變遷;國體、政體、政治統治者的變遷;無目標、有目標的變遷,漸進、突發的變遷。政治變遷具體包括的內容很多,主要是政治結構的變遷、政治文化的變遷、政治結構功能的變遷等等。其中,政治結構是政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指建立在經濟結構之上的政治法律設施、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互關聯的方式,包括政黨、政權機構、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實體性要素以及政權的組織形式、立法、司法、憲法和規章等制度性要素。而政治文化並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政治文明,它只涉及政治社會成員對政治的取向因素,包括政治認識、政治情感和政治評價等。

[2]清朝前期,中央政府對康區主要以土司制度間接管理之,後來亦有進行直接管理的嘗試,如雍正七年(1729),清政府在打箭爐設立打箭爐廳,但在清末改土歸流之前,康區的土司制度都是較為穩固的。

[3]需要強調的是,康區政治秩序的混亂無序僅僅是相對而論,從政區的角度而言,主要是「省」這一高層政區的混亂無序,在縣以下,土司、頭人、僧侶的存在仍然維持了地方社會的相對有序運轉。

[4]周平認為,民族政治文化即民族共同體成員普遍存在的對政治的主觀取向,這種主觀取向有三種基本的成分,一是認知性成分,二是情感性成分,三是評價性成分。具體參見周平:《民族政治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203頁。

[5]筆者以為,對康區而言,傳統地方精英主要應當包括土司、頭人、上層僧侶等,新地方精英則應當涵蓋新式知識分子、商人以及離職官員等。

[6]其實,除了因為20世紀二、三十年代康區的三次大事件的爆發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顯而易見的分析對象外,我們還應聯想到南京國民政府三、四十年代「新縣制」推行這一大的歷史背景,依靠康區精英階層的鼓吹和身體力行的實踐,由此形成了一股強大的思潮,同時也營造了西康建「省」的濃厚氛圍。

[7]此外,格氏尚有《康藏最近之情形》、《西康改省之計劃》、《康藏概況報告》、《西陲佛教概況》等。

[8]如江安西認為「西康各縣,自民國以來,缺乏有力、統一的上級機關之監督之統治,各縣執政者均各自為政,各地之政治,全失了政治上分工合作之效用」,「故西康政治之建設,首宜求行政之系統清明,施政有共同的標準」,並建議組織省政府,取消土司等所有特殊階級之名稱,培養地方自治人才,樹植自治之能力,漸謀地方自治之施行。馮雲仙更是提出了劃分政教、廢除土司、嚴修兵備、廢除世襲頭人制、禁止不通漢文者充頭人等西康政治革新措施。參見趙心愚、秦和平編:《清季民國康區藏族文獻紀要(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趙心愚、秦和平編:《清季民國康區藏族文獻紀要(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頁。

[10]參見李元書:《政治發展導論》,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11]參見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

[12]「大皇帝vs甲拉王」的二元對立,更多的是針對康區民眾的觀念圖式而言的。同時,在康區世界的內部,還存在著寺院vs土司衙署、土司vs喇嘛等二元符號體系。

[13]光緒十八年(1892),在章谷與朱窩土司爭襲事件中,章谷土司扎西旺加因為朝廷賞賜的官印、文書、案卷等物被妻子卷回娘家章谷土司府衙內,並企圖以朱窩接管章谷,扎西旺加不服,因而向縣官張繼告狀。面對張繼讓朱窩土司索諾木多布丹將章谷土司的官印和文書交還章谷土司的要求,索諾木多布丹隨即翻臉,罵道:「堂堂大漢官,小民全指望大人作主了,沒想到大人的屁股坐在了仇人一邊」,並揚言「有隻活狼,就有一支死羊,要交官印,就拼個魚死網破,如果漢官不講理,我就去找藏官論理」;光緒十七年(1891),康區桑披寺與理塘寺發生矛盾,鹿傳霖派守備李朝勝前往處理,與其部下施文明等一道被桑披寺堪布普仲扎娃殺死並剝皮填草,懸於寺廟,供人參觀。具體參見張永久:《消失的西康》,台北新銳文創,2014年版;(清)張繼:《定瞻廳志略》;劉贊廷:《民國定鄉縣圖志》等。

[14]參見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

[15]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第89頁。

[16]康定縣誌編委會:《康定縣誌》,第418頁。

[17]參見建德·東周:《馬爾康文史資料選輯第2輯:索觀瀛傳》,馬爾康縣政協委員會,1993年。

[18]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第182頁。

[19]馬菁林:《清末川邊藏區改土歸流考》,巴蜀書社,2004年版,第147頁。

[20]參見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

[21]1922年,甲宜齋因為「反對現政府」被川邊鎮守使陳遐齡關進監牢,其部屬計劃越獄,失敗溺亡。

[22]除了短暫的理化縣知事生涯,嚴格來說,甲宜齋應當屬於政府僱員而算不上正式的官員,康定總保正本身就是非官方的協助政府管理基層事務的人員,「川邊鎮守使夷情調查員」則明顯屬於臨時性質,從名稱上看應當是川邊鎮守使的幕僚或者顧問。

[23]參見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三聯書店,2016年版。

[24]參見【美】瑪麗?蘭金:《中國精英行動主義與政治轉變:1865—1911年之浙江》,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86年。

[25]李猛:《從「士紳」到「地方精英」》,《中國書評》,1995年第5期。

[26]儘管研究者鮮有將土司群體納入地方精英的關注視野,但並非意味著研究者對土司的不關注,事實上近代以來康區土司曾引起不少外國學者的重視,只不過在他們的話語體系之下,土司成為了與中央政府平行的「王國」而自動隔絕了「國家-土司(地方精英)-地方社會」這一思維模式存在的可能性,正如他們把西藏與中國相互對立起來一樣。

[27]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是權威理論的代表人物,他認為權威分為三種類型,即傳統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他同時指出三種權威的劃分屬於理想狀態,實踐中找不到三種權威的純粹形態,而是以混合形態存在。

[28]在韋伯看來,魅力型權威具有不穩定性,而且魅力型權威的不穩定性必然導致其被迫轉變為「常規的」權威形式,也就是傳統或者官僚型支配。「因為查里斯瑪權威完全依賴於是否為被統治者所認可……但是當查里斯瑪組織處於理性化進程中時,很有可能,這種視之為一種合法的結果認可,會為另一種結果所取代,即為『民主的合法性』基礎的結果所取代」。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29]隨著清末以來新式教育在川邊的強力推進,土司、頭人群體的子女與川邊普通百姓(主要是具備一定財力但無多少政治權力的人家)子女一道,亦開始廣泛接受中西學教育,成為川邊新地方精英的重要來源之一,譬如末代土司甲宜齋的兒子甲聯升,與格桑澤仁曾是同學,後來繼續學醫。做過康定縣縣長,曾對木坪土司家族甲安仁的叛亂進行過勸說。參見馮有志:《西康史拾遺》,巴蜀書社,2015年版。

[30]參見【美】萊斯利·里普森著、劉曉等譯:《政治學的重大問題——政治學導論》,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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