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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丟手機被母親打死 法律如何審判「易爆」的親情

九歲孩童丟手機被母親打死

法律如何審判「易爆」的親情

江蘇泰州黃橋9歲的明明因手機丟失,被母親打死的消息,一度震驚全國。發生這樣的慘劇,在令人痛心疾首的同時,也值得我們在道德倫理和法律層面進行深思。

法律保護啟動機制的漏洞

薊州區人民檢察院 於長澤 田彬

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悲劇?明明的父親常年不在家,也不給明明母子一分錢,明明的母親陳女士必須又帶孩子又養家。結果,陳女士把對丈夫的絕望、對生活的無望,全部轉嫁到這個9歲孩子的身上,導致情緒「易燃易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家庭保護」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有違反規定的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或者法律制裁。但我們知道對失職父母的處罰不是目的,能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才是目的。如發生明明這樣的情況,經常受到打罵,應該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剝奪陳女士的監護權。如果能及時剝奪她的監護權,讓有關組織或個人臨時監護,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法律規定啟動「第三十六條」的主體很多,可是沒有一個主體去啟動,這說明我們法律保護機制的啟動依然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們的學校、基層自治組織、民間團體等應該充分負起責任,發揮法律對未成年人本來具有的保護作用。

虐待兒童,家長可能被數罪併罰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潘曉濱

這起事件,不禁讓人想起2016年曾經發生過的另一悲劇,一年輕母親因將2歲小女兒虐待致死被以虐待罪提起公訴。在給予道德譴責的同時,社會公眾也不禁提出質疑,我國司法機關是否對近親屬虐待致死行為定罪不準,量刑過輕,起不到應有的法律震懾作用,才會導致悲劇屢次發生。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其法定最高刑罰均可達到死刑,而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設立了法定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我國立法者之所以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之外設立虐待罪,是因為對於家庭成員間發生的毆打等肉體虐待以及辱罵等精神虐待行為,本身並未達到可以評價為傷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倘若行為本身又具有經常性、持續性、一貫性,達到了值得處以刑罰的程度時,為了對弱勢家庭成員進行特殊保護,才專門設立了虐待罪。

但刑法設立虐待罪絕不意味著針對家庭成員的傷害致死行為只能按照虐待罪量刑,犯罪主體的行為可能會同時具備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同時成立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罪,並從一重處罰,倘若傷害、殺人之外的行為還可單獨評價為虐待罪,則還能數罪併罰。

父母教導應有方,否則應擔刑責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史錦嶺 高俊麗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父母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本案中,明明的母親毆打孩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嚴重侵犯了明明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又根據該法第六十條:「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本案明明母親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本案是明明母親的毆打行為導致明明死亡,則很可能涉及虐待罪(致人死亡)、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若明明的母親在實施毆打明明的過程中,是出於對明明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由此造成明明死亡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若其在實施將明明捆綁毆打的行為時,對明明的死亡持一種故意的態度,則構成故意殺人罪;若其在實施傷害明明的行為時,在主觀上具有的是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則其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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