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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殺人危害更大的是殺法

張扣扣殺死三人,社會危害極大,應當嚴懲。正常情況下,他應當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但是,許多人將張扣扣稱為英雄和義士,呼籲國家特赦,免除他受到法律的處罰。為何這樣?是因為這些人認為張扣扣殺了殺死他母親的兇手,為母親報了血海深仇。於是,張扣扣母親被殺一案浮出水面,進入公眾的視野。當然,也引起了官方的關注。據媒體報道,省高院已經委託中院再次合議張扣扣母親被殺一案。現如今,張扣扣母親被殺一案判決書成了關注的焦點。就是張扣扣的律師也提出,要先弄清這個案子,才能處理好張扣扣的案子。

那麼張扣扣母親被殺一案判決書到底存不存在問題呢?如果存在問題,到底存在什麼問題呢?

開門見山地說,這個判決書存在問題,而且問題很嚴重。具體問題如下:

第一、將故意殺人罪判為故意傷害罪。

從法院查明的情況來看,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拿扁鐵打了王正軍面部,王正軍撿了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汪秀萍當即倒地,三個小時後死亡。汪秀萍已經死亡,首先要肯定王正軍的行為是殺人行為。只要認定王正軍有殺人的故意,就可以確定王正軍犯了故意殺人罪。

很明顯,王正軍有殺人故意。

首先,王正軍使用的犯罪工具是木棒,這種東西是可以將人打死的,具有很大的殺傷力。其次,王正軍擊打了汪秀萍的頭部,頭部是要害部位,很容易致人死亡。汪秀萍打了王正軍的面部,王正軍擊打汪秀萍的頭部,明顯就是汪秀萍打他哪裡,他就打汪秀萍哪裡。王正軍打擊汪秀萍頭部,是特意選擇了打要害部位,而非順手打了要害部位。然後,王正軍擊打汪秀萍頭部時,用的力量很大,沒有控制打擊力度。就是因為王正軍用力很大,導致汪秀萍受到打擊後,立即倒地,三年小時後死亡。最後,汪秀萍倒在地上後,王正軍沒有對她予以搶救。也就是說,明知道汪秀萍頭部受到重擊後,有可能死亡,不管不問。

王正軍犯的故意殺人罪,卻將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二、將王正軍有過錯說成張扣扣母親汪秀萍有過錯。

從法院查明的情況來看,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路經王正軍的家門,朝王富軍臉上吐唾沫,王富軍與之爭吵;王正軍得知,趕到也與汪秀萍爭吵,並對之扭扯毆打;汪秀萍拿了扁鐵,打了王正軍面部兩下;王正軍撿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

汪秀萍朝王富軍臉上吐唾沫,肯定不對。如果由於汪秀萍的這個行為,導致王富軍與她爭吵,並發生了廝打,王富軍猛擊她的頭部,導致她死亡,在量刑時,因為汪秀萍有過錯,可以減輕對他的處罰。

汪秀萍正在與王富軍爭吵,王正軍跑過來就與汪秀萍爭吵,很明顯,王正軍有過錯。王正軍不但與汪秀萍爭吵,而且出手打了了汪秀萍,過錯更嚴重。汪秀萍打不過王正軍,拿扁鐵打了王正軍的臉部,還應當是算是還擊,而不是沒有因由地攻擊。王正軍面部被打了兩下,立即撿起一根木棒,猛擊汪秀萍的頭部。王正軍這樣做,是對汪秀萍還擊更大的打擊。從整個過程來看,是王正軍有過錯,不是汪秀萍有過錯。

不是王富軍猛擊汪秀萍的頭部導致她死亡,是王正軍猛擊汪秀萍的頭部導致她死亡,不能因為汪秀萍朝王富軍臉上吐了唾沫,就說汪秀萍有過錯,應當減輕對王正軍的處罰。

第三、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認定不清的是,王富軍參加了對汪秀萍的撕打沒有。一旦王富軍參與了撕打,那他也是犯罪嫌疑人。當王富軍也是犯罪嫌疑人時,說汪秀萍朝王富軍吐唾沫,導致王正軍和王富軍兩人打死了她才可能成立。

其次認定不清的是,汪秀萍的扁鐵是從什麼地方來的。王正軍的木棒,說他是撿的,汪秀萍的扁鐵,也應當交待清楚怎麼來的卻沒有交待清楚。一旦查清汪秀萍是隨手撿的扁鐵,更證明了她只是在被打了之下還擊。

然後認定不清的是,王正軍到底坦白認罪了沒有。一邊說王正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都供認了,一邊又說王正軍辯稱猛擊汪秀萍頭部,是出於阻止和義憤。明明是王正軍先打了汪秀萍,汪秀萍還擊,王正軍給予了汪秀萍更大的打擊。

最後認定不清的是,王正軍悔罪了沒有。一邊說王正軍家裡支付了喪葬費,有悔罪的表現,一邊又說王正軍說自己也想賠償,但是自己沒有錢,沒有能力賠償,不願意賠,到底王正軍有悔罪的表現沒有?

第四、將非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作為了減輕處罰情節。

首先,坦白認罪在1979年的刑法中不是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不能因為坦白認罪了就一定要減輕處罰。坦白認罪成為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在1997年的刑法中都沒有,是到了2011年的修正案中才增加。

其次,被害人有過錯,不是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在任何時候,被害人有過錯,都不是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而且,在1999年,才首次提出在量刑時考慮被害人的過錯。1996年,都還沒有提出量刑時要考慮被害人過錯,判決書中怎麼出現了考慮被害人過錯的情況?

最後,支付喪葬費不是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人死亡,支付喪葬費是應當的。將支付了喪葬費作為減輕處罰的情節是一大奇葩。

第五、將應當賠償數額,作為了可以執行數額。

汪秀萍死亡後,王正軍應當對之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張福如要求賠償二十五萬元,竟然因為王正軍經濟困難,判決只賠償了九千元,而且這些錢都是喪葬費。王正軍家代墊喪葬費八千多元,張福如支付了喪葬費一千多元,整體喪葬費花了九千多。對於張福如家其他經濟損失,一分不賠。這是將可執行數額作了賠償數額判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判決的賠償數額可以不執行,但是一定要判決。

第六、當事人作為證人。

汪秀萍最初與王富軍爭吵,後來王正軍才參與到其中。王富軍作為當事人,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證人。

張扣扣母親被殺案判決書存在這麼我問題,可見對王正軍的審判是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培根曾經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那些殺法的人,比張扣扣殺三人的社會危害性還要大。我們在要求嚴懲張扣扣的同時,也應當要求嚴懲殺法的人。只有嚴懲了殺法的人,讓法律得到所有人的敬畏,才會杜絕更多張扣扣出現。只是嚴懲張扣扣,任由殺法的人逍遙法外,必將會出現更多的冤假錯案,導致更多的張扣扣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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