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經典案例為您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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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粉們,過完年,三八節就要到啦!三八維權周法治宣傳活動也即將開幕嘍!小編近期整理了涉及財產、夫妻關係、子女撫養等女性維權的系列經典案例,從今天開始,將定期為大家呈上!
來來來,走起,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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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霞與李平2014年3月相識相戀,2015年10月訂婚,訂婚當天李平給付王霞10萬元彩禮,同時為王霞購買了一枚價值3萬元的鑽戒,一塊價值2萬元的手錶以及一部蘋果6S手機。訂婚後兩人於2015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初期兩人相處融洽,但是後來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爭吵不斷,並於2016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2017年1月李平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同時要求王霞返還彩禮10萬元,並返還鑽戒、手錶和手機。王霞雖然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返還彩禮,以及鑽戒、手錶和手機,那麼李平的主張是否會獲得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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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上述案例中李平婚前向王霞給付10萬元彩禮之後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已達十個月,訴訟中李平也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因給付10萬元彩禮造成生活困難。法院認為,李平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不應獲得法院支持。而婚前為王霞購買的鑽戒、手錶和手機則屬於為了增進雙方感情,李平自願贈與的物品,贈與行為自物品交付即完成,離婚時主張返還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應得到支持。最終判決沒有支持李平要求王霞返還彩禮以及鑽戒、手錶、手機的訴訟請求。李平不服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也駁回了李平的上訴強求,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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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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