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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數罪併罰時應扣除已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惠X國非法拘禁案

【關鍵詞】刑事 非法拘禁 假釋考驗期 新罪 撤銷 數罪併罰 剝奪政治權

利 扣除 執行

【學科課程】刑法分則

【知識點】數罪併罰非法拘禁罪假釋制度

【教學目標】掌握數罪併罰的適用範圍,明確數罪併罰的相關規定,理解非法拘禁罪的主觀要件。

【裁判機關】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刑事公訴二審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11年第1輯(總第75輯)收錄

【案例信息】

【罪名】非法拘禁罪

【案號】(2010)錫刑終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抗訴機關】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惠X國

【爭議焦點】

行為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夥同他人毆打受害人並索要債務賠償金,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對其撤銷假釋,並將前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但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時,應否扣除其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假釋;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與先前所犯盜竊罪、搶劫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公訴機關不服一審判決,以惠X國新罪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進行並罰時,應當將假釋期間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予以扣除為由,提出抗訴,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中認定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主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七個月八天。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假釋考驗期內犯非法拘禁罪,應撤銷假釋,將前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行為人因前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假釋之日起計算,故在實行數罪併罰時,應扣除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法理評析】

本案中,惠X國與李X將為索取賠償金,將祁X忠強行帶至一拆遷工地內進行毆打,並於獲得賠償金後將祁X忠釋放。惠X國在實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時,正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故應撤銷其假釋,與前罪實行數罪併罰。由於惠X國的前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依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故在確定前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後的執行刑期時,應將其假釋考驗期內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扣除。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第八十六條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上訴狀刑事一審判決書刑事二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簡述數罪併罰的意義。

2.比較研究數罪併罰制度。

3.淺談依法認定和處理非法拘禁罪。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抗訴機關: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惠X國(曾用名惠愛國)。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222號刑事判決。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惠X國曾因犯盜竊罪和搶劫罪於1996年8月16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07年10月31日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1年8月23日止。2010年3月23日被抓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惠X國的岳父李X將(另案處理)因債務糾紛與祁X忠產生矛盾,遂夥同被告人惠X國等,於2009年8月20日11時許,在無錫市惠山大道與342省道交叉口向北500米處,將祁X忠強行拉上一輛轎車,並帶至無錫市廣益街道過巷北面的拆遷工地內,對祁X忠進行毆打,索取賠償金。當日下午,被告人惠X國以及李X將等人在得到15 000元賠償金後,將祁X忠放走。經法醫鑒定,祁X忠所受的傷已構成輕傷。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向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惠X國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和毆打他人並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惠X國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二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判決: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中級人民法院(2007)農一法刑執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書對被告人惠X國予以假釋的執行部分。二、被告人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與先前所犯盜竊罪、搶劫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一審宣判後,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惠X國前罪判處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已從2007年10月31日假釋之日起計算。因此,將新罪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進行並罰時,應當將假釋期間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予以扣除。一審判決未予扣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建議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8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審被告人惠X國於2007年10月31日被裁定假釋之日起即開始執行前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原審被告人惠X國在假釋期內又犯本罪,在將本罪所判刑罰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進行並罰時,應當扣除自2007年10月31日被裁定假釋之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犯新罪被抓獲時止實際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成立,應予支持。

江蘇將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維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2010)崇刑初字第22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中認定原審被告人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主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二、撤銷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2010)崇刑初字第22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三、原審被告人惠X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七個月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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