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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一個邏輯混亂的術語

隨著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的提出和推進,尤其是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實施以來,「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成為科學技術領域的熱門術語,其不僅反映在理論和實務層面,尤其反映在法律和政策層面。

在此過程中,區別於「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術語應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樣一個邏輯混亂的「雜交」術語登堂入室,成為政策推動上的一個主流詞語。之所以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從一個邏輯混亂的雜交術語,是因為它從理論上混淆了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自身特點和規律,從實踐層面也不利於不同主體促進科技創新的實踐行動。

01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由來和應用

「技術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一詞是個典型的外來辭彙。20世紀60年代,「技術轉移」在第一屆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中關於國際經濟理論和技術理論中首次被使用之後,它被廣泛用於國家之間的技術輸入與輸出。美國學者斯培薩提出,技術轉移是為了實現組織目標而開展的有組織工作從而使技術信息得以合理移動的過程。布魯克斯在1968年則認為技術轉移是在一個團體或機構中發展起來的、合理體現在其他團體或機構所做的事情中的知識。

隨著改革開放的興起和進一步發展,技術轉移的概念開始傳入中國並在理論上逐漸被深入研究。1982年《瞭望》雜誌在第8期刊登了《什麼是技術轉移?》的文章,將技術轉移定義為科學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的轉讓、移植、引進、推廣、普及等,此後學者對技術轉移的概念、內涵及特徵等研究逐漸深入,技術擴散、技術轉化、技術轉讓、技術交流等活動均被納入到廣義技術轉移的概念之中。其中,夏禹龍、何鍾秀的技術轉移的梯度理論,自80年代以來對中國區域政策和實踐的影響較大。

進入90年代後,學界對技術轉移理論研究向縱深發展,技術轉移的要素、過程、運行環境、運行規律、運行模式和運行機制的研究等內容均有涉及,其研究範圍也深入到技術轉移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關係之上。1997年曾德聰、仲長榮所著《技術轉移學》的正式出版,標誌著國內對技術轉移的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高度。關於技術轉移的概念,《決策科學辭典》的定義是:科學技術在國家間、地區間、行業間以及在科學技術自身的系統內輸出與輸入的活動過程。關於技術轉移的內容,通常認為它包括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轉讓、移植、引進、交流、推廣普及等活動。技術轉移的方式則分無償轉移和有償轉移,前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包括技術交流、技術饋贈、技術援助等,後者是把技術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包括技術轉讓和技術引進等方式。

科技成果轉化則是「本土化」的術語,帶有明顯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其政策性來源於1961年國務院頒發《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該辦法使用的「革新創造和科學研究的成果」包含了「科學研究成果」的詞義。1987年、1988年、1994年等國家科委頒發和多次修訂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等採用了「科學技術成果」(簡稱為「科技成果」)一詞。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以後,「科技成果轉化」從法律層面上相對穩定地被使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為「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相對於「技術轉移」一詞的理論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被國家法律上的採用,「技術轉移」一詞在政策層面上的應用是從技術轉移的機構認定開始的。2001年國家經貿委、教育部在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已經建立技術轉移機構的基礎上,認定了一批「國家技術轉移中心」。2008年8月,科技部根據《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和《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管理辦法》,對技術轉移示範機構進行整合,統一按照新的辦法認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可見,技術轉移一詞雖然僅限於政策層面,但其在科技領域的應用卻十分廣泛。

02

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在差異

如上所述,「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這一對詞語的產生有舶來品和本土化的不同背景,在法律層面上更多採用「科技成果轉化」一詞,在政策層面上更多採用「技術轉移」一詞。我們認為,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科技創新主體以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發展的兩種不同形式。技術轉移是科技創新主體利用自身科學研究的知識成果,為其他創新主體提供與市場應用相關服務的過程,科技成果轉化是對處於一定研發階段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的研究、試驗或試製,使之轉化為可以直接應用於生產實際的實用技術的過程。

根據上述界定,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存在內在邏輯上的差異,具體如下:

其一,實現過程和路徑不同。科技成果轉化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實用化、工藝化、產品化、商業化或產業化的含義,而技術轉移強調創新主體利用已有科技創新知識成果,為市場提供服務的涵義,其既包括橫向的空間移動或擴散,也包括權屬的轉移。兩者的實現過程和路徑存在差異性:前者是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或實驗室里的「成果」應用於實際生產和生活;後者是用新的技術和方法改進傳統產業,或對成熟的技術進行擴散、傳播和應用。

其二,主體及利益關係不同。科技成果轉化通常是在某一利益主體或共同體內部實現技術形態變革的過程,其活動也通常在同一利益主體或共同體內部完成,在同一主體內部的成果應用一般不涉及對價的支付,在此基礎上可能涉及到各個鏈條上利益主體的分配關係而不是交換關係。技術轉移通常是技術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移動, 它涉及到技術知識的在不同主體間的移動或擴散,其利益關係通常是技術成果或知識的對價支付。

其三,對技術或知識的形態影響不同。科技成果轉化是在已有知識或成果的基礎上,對技術知識或成果的進一步系統化、集成化、應用化直到市場化的過程,其本質是對科技成果或技術形態的不斷改變和更新。技術轉移是指技術知識或能力在不同主體或不同區域之間的交換、擴散或傳遞,這個過程本身未必需要改變技術或成果的自身原有形態。

其四,促進創新的實現機制不同。基於某一主體或共同體內部活動的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原有的技術成果進行應用性提升或實用性改造的過程,是從樣品到產品再到商品的過程。它是科學研究與開發不斷深入的過程,可以從最為原始的一個想法開始,深入到與某一項研究開發活動相關的工藝或產品的各個細節和側面,直至能夠形成服務與社會物質生活提高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是沿著某一時間序列由不同階段構成的一個縱向過程。基於不同主體之間的技術轉移活動,轉移或擴散的主要形式有合作研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其涉及的內容更多是科學研究相關的「知識性成果」,其完成方式主要是在市場機制下通過契約來進行。它是在與科學研究與開發知識的基礎上,通過在不同主體或不同區域之間的傳遞或轉移,是一個沿著空間序列由不同主體或區域連接而成的橫向移動或擴散過程。

當然,上述差異只是從概念上所進行的粗線條的區分,實踐過程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往往存在著某種交叉匯合的難以區分之處,不同創新主體的實踐活動或許難以完全區隔開來。理論上說,作為創新的主體的企業往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基於某一種應用性需求,在某一科技成果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與市場應用為目的的研究開發活動,正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行為表現,但是其據以進一步應用開發的科技成果,可能是來源於受讓或接受許可的高校、科研院所的原創性技術成果,其受讓或接受許可的行為可視為技術轉移行為。

反過來,作為科技創新源頭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利用科研人員的技術性知識,為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的活動,毫無疑問是技術轉移行為。但是,當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員在原有科技成果基礎上,創辦或參辦企業,對科技成果進行進一步的持續開發活動之時,則這種活動會演變為科技成果轉化行為。

因此,儘管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兩個辭彙所涉及的概念和內涵不同,從主體活動的階段性及實施方式來看,兩者又不時存在交叉性或相容性。這或許正是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被「雜交混合」的原因之一。

03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被「混合雜交」所造成的後果

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成果轉化法》從名稱上並未採用技術轉移一詞,但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卻被政策性文件合併到一起登堂入室,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個術語。這些政策性文件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育部《促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計劃》、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等等。

從主體活動的階段性及實施方式來看,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兩個概念確實存在交叉性或相容性的情形,但不同創新主體的社會功能和作用不同,技術知識或科技成果的性質和階段不同,簡單採用「辭彙相加」的方式,無疑是置科學研究規律於不顧,其可能造成的後果如下:

其一,混淆了不同創新主體在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發展上的職能。不同創新主體受客觀條件所限,採用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的條件並不一致。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已經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其科技創新行為主要表現為具有應用性特點的研究開發行為。而應用性的研究開發行為更加強調針對具備一定基礎的科技成果(或許只是新的想法)進行進一步的應用開發指導形成具備商品化的產品或服務。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更加適用於企業主體。

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源頭或創新主體,雖然其社會職能包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能職能,但技術轉移或科技成果轉化僅僅處於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交叉地帶」。其中,高校科學研究的成果更具有原創性、初級性、前端性和知識性,且其本身不具備生產經營的條件和動力,儘管技術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行為可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行為。因此,高校利用其知識性成果為企業主體提供「服務性」活動,應該是其社會服務的主流形態。因此,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活動共同起到科學研究服務社會的作用,且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時,高校現階段利用其知識性成果為企業主體提供「服務性」的技術轉移活動,是其社會服務的主流形態,在國家「雙創」環境下,如何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社會服務能力,是當下迫切需要破解的課題。

其二,違背了科技成果或知識性成果服務社會的規律。具有不同價值或服務能力的科技成果(或知識),採用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的方式應當有所不同。高校、科研院所科學研究的「結果」,其形態表現十分複雜,其不僅包括論文、專著、軟課題等基礎前沿性成果,也包括專利、軟體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方法訣竅等應用性成果,前者強調前沿性和基礎性,後者強調應用性和產品性。

科技成果或知識性成果的自身特點要求對其服務社會的方式區別對待:對於高校、科研院所處於實驗室階段的「知識性成果」,採用知識性服務的技術轉移方式(如合作研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更為穩妥;對於高校、科研院所擁有的具有市場價值的「應用性成果」採用與市場接軌的企業主體合作的方式(如合作實施、作價投資等),進行市場應用的轉化更符合現實實踐;對於企業主體來說,其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更具有應用性和市場性,採用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當然是經濟發展規律的應有之義。

其三,提高了國家和社會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預期。上述不同國家機關或地區的規範性文件,將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簡單相加後的結果之一,是高校(科研院所)被賦予過高的科技成果轉化預期,並引起人們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率過低」的詰問。然而,對於以人才培養為主要職能的高校來說,科技成果轉化率的計算以技術轉讓、許可為統計標準,將高校歷史上所開展的與社會服務相關的技術研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交流等活動排除在外,本身就存在嚴重的不合理之處。加上歷史上廣大科研人員在政策不通暢前提下所開展的自辦企業情況無法統計,高校服務社會的能力不能簡單用科技成果轉化率進行統計。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術語的不適當混用,提高了人們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而不是技術轉移)的預期,造成高校、科研院所社會責任無法承受的後果。

在當前高校科研院所以科學研究服務社會的過程中,諸如個稅徵收、遞延納稅、內部績效考核、政策資助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考核等問題仍然存在。以科技成果轉化合同認定登記制度為例,《科學技術進步法》所規定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即「四技合同」)已經形成完善的認定登記辦法,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所規定六種合同中的自行實施、合作實施、技術投資等合同尚無法進行登記。

所有的這些障礙和問題說明,儘管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在科技部門等政府主管部門的主導下被人為「雜交」在一起,但相關的法律和實踐問題尚未解決。在此前提下,一個邏輯混亂的術語產生,必然引起理論和實踐的更大問題。

04

結束語:高校和企業產業技術融合的理想道路

中國高校在科研服務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科研活動以「科研團隊」為單元且逐步實現了組織上的有序化,生成了「以科研團隊為核心,以院系服務為延伸,以部門統籌」為特點的內部組織系統,從而保障了高校科學研究的規模化發展。30多年以來,高校科研活動逐步跨出校門,以「從點到面」、「點面結合」的方式為社會提供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衍生企業的培育服務,期間高校自身以技術合同方式為社會提供技術研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其內設技術轉移機構逐漸形成了網路化和規模化的服務能力,大學科技園為大學科技成果生成創業企業提供了成熟的模式,高校產業技術研究院、校外研究院等載體建設為高校科研服務社會創建了不同的路徑和模式。

但是,儘管高校科學研究上已經實現了組織的有序化和規模化,高校科研活動與產業上的對接並不盡如人意,其典型特點是高校的科研活動、科技成果與產業技術的對接仍然存在巨大的「鴻溝」,也即「在高校技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間存在一個黑暗期」。產業技術之間的「鴻溝填補」,如果不從體制機制障礙的消除入手,從法律上清除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混亂理念,而是簡單地將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兩種類型的社會服務方式「雜交混用」,則除了造成法律實施的更加混亂之外,將無補於中國科技創新的深入發展。

儘管如此,在科學研究上的成果對產業技術的應用實踐中,高校參考海內外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的經驗,立足於科學研究的組織化、規模化以及在服務社會職能方面的歷史實踐,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一種產業技術深度融合的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應運而生。它將推動高校在新的經濟形勢下以新的常態化活動,為高校與企業之間產業技術促進提供一個理想化的道路,我們將在後續的文章中持續進行分析和研究。

董亮,張玢,李明亮,陳彥,龐鵬沙.我國技術市場理論的嬗變——從科技成果轉化到技術轉移[J]. 科學管理研究,2015(1).

戴宏偉.從非均衡到均衡:改革開放30年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轉變[J].黨政幹部學刊,2008,(12).

蕭浩輝.決策科學辭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8.

徐國興,賈中華.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比較及其政策含義[J].中國發展,2010(3):45-49.

[美]李傑.工業大數據:工業4.0時代的工業轉型與價值創造[M].邱伯華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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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群彥,法學博士。上海東方環發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交大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轉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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