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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又一項規定,認真看看

以前我們看新聞,經常看到某某人嫁給一個富豪,離婚後分得巨額財產。可是近幾年,這些新聞卻少了,時代在發展,婚姻法也在不斷的修改完善。為了防止婚姻成為居心不純之人的斂財工具,新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作了調整。以後再也不是夫妻財產全部平分的時代了,這無異於是對個人財產的有力保護。小貴子歸納了一下,有以下5類財產,離婚時不予平分,快來看看!

第一類: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

大家可能都知道,在新的婚姻法頒布之前,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超過8年的,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等,以及貴重的生活資料一起經歷過4年,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然而新婚姻法實施後,個人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個人。

第二類:外界資金給與個人的賠款以及補償等

這個主要說的事,法定給與私人的補償,例如退伍軍人的退伍費、企事業職員的重大事故醫療費陪護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的保險賠償等,都屬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不可以參與平分。

第三類:個人日常生活物品

這個很好理解,當然,一般也不會有人分,例如男人的貴重手錶剃鬚刀、女人的衣服包包化妝品,都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對方平分。

第四類:個人一方經繼承所得的財產

就算是婚姻存續期內,婚姻中的一方經過繼承所得的財產,在其父母沒有明確遺囑特別說明財產是給與夫妻雙方的前提下,一律將被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不平分。

第五類:一方經過贈與所得或者其他法定情況所得的財產

例如,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贈與給子女的,就算此時子女是已婚,該房子一旦登記到他名下,該房屋也屬於他自己,離婚時另一半不與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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