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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新規:夫妻離婚時,贈與子女的房產不再允許要回

案件分析:

男人與女人在2017年9月在協議離婚,他們離婚時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雙方的一套房屋,即共同財產歸兩人未成年的女兒所有,隨後女兒跟著女人生活,該房屋也暫時由母女兩人居住。

後來男人與他人結婚,因金錢因素反悔了當初要把房子贈與給女兒的約定。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撤回贈與。女人急了,在法庭辯稱男人的行為極為不誠信,法院不應該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男方的撤銷申請成立。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和女方雖然離婚時約定把共同房產贈與給女兒,但隨後並沒有給女兒辦理正式的產權過戶手續,所以嚴格來說贈與物的物權並沒有發生變更。所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房產依然屬於男人和女人的共同財產,男方有權撤回贈與。

對於一審的判決,女方不服,又再次向高一級的法院提起訴訟,官司推遲到了2018年。

法院二審判決:第二次判決,中級法院撤銷了原來法院的一審判決,正式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離婚時提出的贈與協議,並沒有欺詐和脅迫等違法情形,且房產的受贈人是其子女,不適用於合同法的規定,當按照家事情況處理,根據《婚姻法》的離婚協議相關規定,涉及離婚時有關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情況,只要要紙質說明,都不可以反悔。

最終,以二審判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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