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三年的媽媽,要離婚還要撫養權?辛苦養育的爸爸該怎麼辦?
來源:今日女報/鳳網
作者:陳煒
如果有一天,一覺醒來,妻子走了、積蓄沒了,只留下一個年幼的孩子,你會怎麼辦?瀏陽市沙市鎮49歲的男子曾繼光選擇一邊打零工,一邊照顧娃,痴心等待妻子回家……
結果,2月6日,失蹤3年的妻子「回家」了。但是這一次,妻子不是回心轉意,而是帶著一紙離婚協議,要與曾繼光「法庭見」——不僅要申請離婚,還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村裡人都說未成年孩子判給媽媽的可能性很大,但她從沒照顧過孩子,真的會帶孩子嗎?
故事
妻子帶著全家積蓄,消失了
「媽媽:你還記得我嗎?你還能不能想起我的生日是哪天……你當初堅持一個人離去,為何現在又要帶走我……」
2月5日晚,得知妻子古力力(化名)已向沙市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曾繼光突然六神無主——2015年2月,妻子帶著全家所有積蓄離家出走,留下5歲的兒子小盟與自己相依為命。他四處尋人未果,便下定決心照顧好孩子,等待妻子回心轉意歸家。
如今,3年過去,妻子真的回來了,靠打工賺點生活費。可為了讓妻子過可她沒有一句關懷話語,反倒帶來一紙離婚協議。更讓曾繼光慌神的是妻子要跟他爭奪小盟的撫養權。
「孩子判給媽媽的可能性真的更大嗎?」2月6日,曾繼光向記者講起了他的故事…
在沙市鎮老家,49歲的曾繼光打工了和29歲的古力力算是農村常見的「老夫少妻」。2008年,當時年僅18歲的古力力懷著曾繼光的孩子,從雲南「嫁」到了瀏陽。由於女方年紀太小,他們兩年後才領證,成為合法夫妻。
儘管家境並不好,但自己也只能靠打工賺錢,可為了讓妻子過得好一點,曾繼光把所有積蓄都交給了古力力。沒想到,2015年2月,古力力帶著積蓄離家出走了!
找過很多地方,也報了警。帶著妻子的照片挨家挨戶打聽的曾繼光突然收到了一個信息:「我走了,出去打工了,你不要找我了。」之後,這個電話就成了空號,而曾繼光為了讓妻子能及時聯繫上他,3年未換過電話號碼。
妻子帶著一紙離婚協議,回來了
妻子走了,兒子總要人照顧。
自此,為了照顧好小盟,等妻子回家,曾繼光不再外出務工,只在家門前干點零工、省吃儉用過日子。然而,今年1月8日、曾繼光收到一張瀏陽市人民法院沙市人民法院送來的傳票,「她回來了、要跟我離婚,還要帶走孩子」。
曾繼光坦言,自己沒能力給妻子優質的生活,她堅持離婚,他自感愧疚,沒理由強求她留下。只是,多年與兒子相依為命,早已把孩子當成最大的精神寄託,「要搶走孩子,絕不妥協」
儘管也有不少村裡鄰居好心提醒「別人打撫養權的官司,都是媽媽勝訴」,但曾繼光非常堅定自己的想法:孩子已經失去了3年母愛,我不能讓他再沒有爸爸的疼愛。我會傾盡全力挽留她(指妻子),還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她實在要離婚我也同意,但孩子我一定要留下。」
於是,接下來的時間,曾繼光都在請求古力力回心轉意。直到2月6日,法院開庭這一天,曾繼光再見到了古力力,「複合是不可能了,我現在只希望她不要帶走孩子」。
離開的3年時間,古力力去了哪裡?為何又回來「搶孩子」?記者也試圖了解古力力的想法,但她不願意多說。
古力力陪同開庭的哥哥古誠明告訴記者:「她回來是因為這段婚姻實在走不下去。但作為孩子的母親,她有權爭取撫養權,把孩子帶回家。」古誠明解釋,妹妹從瀏陽離開後,一直住在雲南老家,3年時間都沒有回來看孩子,「因為妹妹不識字、沒念過書,不能一個人買車票,而且家裡事情多也忙不過來」。
最終,在多方關係調解後,古力力作出妥協,夫妻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由曾繼光撫養至獨立生活,古力力於當天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費10000元,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歸各自享有和償還。
觀點
律師:爭奪憮養權不是「媽媽必勝」
張帥(湖南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多年以來,有關「夫妻離婚的孩子撫養權」話題不斷。然而,,從法律層面講,未成年孩子的判決是不是「媽媽必勝」?張帥認為,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會主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年紀稍大的孩子的意願,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等因素。
通俗點來說,就是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要看是否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如果夫妻雙方條件都差不多,且都想獨自撫養孩子,那麼撫養權的判決要看具體情況。
張帥解釋,2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會判給母方,隨其生活。除非母親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癌症等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是母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如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則會判給父方。
此外,母方如果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或品行不端,有賭博、吸毒、兩性關係混亂等惡習的子女也無法隨母生活。而2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不過,像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或離婚後再婚困難的一方,法院會優先考慮。」至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更多考慮子女本人意見。
社會學家:別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
張楚文(湖南省社會學研究協會秘書長)
「法律賦予父母在離婚時爭取撫養子女的權利,前提是要從有利於孩子的角度出發,通過合法的手段實現。」張楚文表示,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離婚案件時,會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如今,年輕男女閃婚又閃離的現象比比皆是。然而,父母離婚很容易導致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因缺乏父親、母親的關愛,造成人格缺陷,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父母單方面的不負責任,諸如古力力一樣長年失蹤,這種為躲避丈夫的尋找,始終讓孩子處於不穩定的環境之中的情況,就相當於讓孩子遭受「二次傷害」。
張楚文認為,父母感情破裂後,不應將雙方矛盾公開化,更不能因為種種原因任性離婚,或是無故消失,從而損害子女的情感利益。
「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財富,無論撫養權的歸屬是誰,父母永遠是父母,應當以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方式盡到應盡的責任。希望其他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妥善處理好因撫養孩子產生的糾紛」。
小編:楠楠
微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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