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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秦科技首席科學家 王毛路:大數據和金融科技,新驅動,新連接

文王毛路 圖|由作者提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電子工程博士,現任工業與信息化部信息化推進聯盟區塊鏈實驗室副主任、中國信息化推進聯盟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信息委委員,數秦科技首席科學家,曾任職全國金融標準化委員會委員。

2017年9 月,中國互聯網保險科技第一股——眾安保險,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這讓眾安保險不僅受到了全球投資者的追捧,它也正式拉開了金融科技公司上市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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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和金融科技

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備受矚目。據英國組織Innovate Finance發布的《2016年金融科技風險投資圖景(The 2016 VC Fintech Investment Landscape)》顯示,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資總額達174億美元,而中國在金融科技上的投資達77億美元(約527.6億人民幣),首次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

雖然如此,但作為一個行業,目前全球金融科技業仍處於初期階段,且各國發展情況差異顯著。因此,對於金融科技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實際上尚無統一規範的定義,各方討論的「金融科技」的涵蓋範圍並不完全相同。

總的來說,金融科技的初衷是效率,極致的效率帶來新市場、新業務。互聯網是生產力,金融是生產關係,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垂直組合構成一個新的空間關係。互聯網、大數據、支付和賬戶體系構成了金融科技的基本要素。

金融=賬戶+風控+連接。所以,提高效率的本質,是用技術建立連接,尤其是用大數據技術。數據規模要夠大、維度要夠廣且要合法,同時能夠在數據的基礎之上,運用人工智慧等新技術,這樣的數據和技術驅動力才能真正提高從獲客、投顧到風控等全過程業務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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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數據與大數據

以信託公司為例,可以用大數據豐富發展傳統的風險管理方式、方法。在小數據時代,傳統的信託風險控制做法:被審者提交財務數據及各類證明,風控方就材料審核並採用一系列的工具模型分析研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被審者及關聯方有可能隱匿對自己不利證據的情況;交易對手避重就輕,針對性的美化在所難免;各類數據很漂亮,基本面理論上完美的公司或者項目淪為騙局的比比皆是。

目前利用互聯網的風險控制也僅限於人工搜索百度等搜索引擎,主要的問題有:

範圍受限:每個人監控的信息範圍有限,分析的交易對手有限;

時效性差:無法確保7*24小時的監控,在非上班時間,負面情報發生並被「和諧」刪除的情況很多,往往錯失高價值的敏感情報;

沒有體系化傳承:人工的操作受限於監控者的信託業務經驗、互聯網的搜索能力與責任心,人員的流動會造成前後工作的不連貫。

小數據時代的工作模式在大數據時代必然捉襟見肘,我們亟需利用已有的先進成熟的研究成果,構建一套基於互聯網大數據的信託風險控制系統。利用大數據自動採集系統廣泛收集交易對手散佈於新聞、論壇、博客、微博、政府公開信息等網路上的各類碎片化信息,通過大數據搜索與挖掘的技術手段,全面整合交易對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以及交易標的物各類信息,常規監測投融資動態、財務異動以及標的物變更等重要情報,重點發現交易對手的涉訟、涉刑事等負面信息,實現貸前的廣泛無死角分析以及貸後的全方位監控預警,為信託公司提供全面、客觀、實時的大數據情報,提升貸前貸後的情報分析與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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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治理的路徑與挑戰

以銀行業為例,「十三五」期間,大中型銀行要把數據治理作為重要的制度性建設與基礎性工作,加強組織保障、制度保障與流程保障,有序推進、重點強化;統一數據標準,提高數據質量,深化數據應用,有效支撐銀行業務發展,有效提升銀行管理水平。

數據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一些重要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各家銀行紛紛進行數據管控實踐:建立包括政策、組織、流程、技術在內的數據管控機制保障體系;加強數據標準建設,統一數據定義;推進全生命周期的數據質量管理;實現分類分級的數據安全管理;優化數據架構,通過架構落實數據標準,增強數據整合。

然而在落地過程中,數據治理依然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首先,監管要求方面。監管部門對銀行數據治理提出了越來越嚴格的要求,要求銀行將數據治理作為重要的制度性建設與基礎性工作,並加強了相關的審計工作。其次,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方面。有待建立數據治理專門的組織架構,明確各相關機構的角色與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形成數據認責機制。第三,數據統計標準和數據質量方面。從各業務系統和各自業務條線出發確定所需的數據內容,既要滿足前台功能的數據質量要求,也要保證後台數據統計與分析的需要和數據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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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流通與信息安全

從上文幾部分可以看出,高經濟學價值、高密度的外部大數據是金融機構業務必不可少的原料和補充。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開始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從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多個維度提供了切實法律保障。

敏感數據和涉密數據,對於個人和企業來講尤為重要。這些數據能夠發揮巨大的價值,但其流通使用必須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制定了數據的保護規則,對個人和企業數據的使用必須徵得數據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存留數據被定義為非法。該法律的頒布對數據所有權人的權益保護起到了有效作用,同時也對數據源向個人和企業提供相關數據方面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數據隱私保護與數據開放在缺乏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時,存在著較嚴重的矛盾。為了不觸犯相關法律,數據源方往往不對外開放涉及數據所有權人利益的數據。而根據實際業務需求,數據所有權人又常需要遠程調用數據源的數據,例如,在銀行貸款時常需要調用稅務局的個人納稅數據。如果不打通數據源和數據需求方的數據壁壘,將會對數據的有效利用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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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金融機構的組織變革

新的科技武器要求相應的新的IT軍種與組織。金融機構的通病是,只關注新技術,從來不調整組織結構。大型金融機構仍然沿襲十多年前Client-Server時代的組織,很難掌握今天的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作為一個組織整體,失去了學習和自適應的能力。組織內的協同方式、工作流程、管理機制、部門角色分工、職能團隊設置全部過時。同時,它割裂了IT與業務的鏈條,使IT成為黑箱。

傳統金融機構把「IT部」改名「科技部」,並成立一個叫「創新部」的部門,找家互聯網企業入股,自我命名為「互聯網券商」、「互聯網銀行」;招聘幾個互聯網名企的總監、工程師,聲稱擁抱了互聯網技術;把開發人員和運維人員放在同一組用同一KPI考核,自稱DEVOPS,企業內各種系統遍地命名為「某某平台」、「某某雲」,這些都是粗暴應對技術創新的偽組織的例子。

從創新的角度,科技金融要不斷進行組織和業務的雙重迭代,利用金融科技的技術手段特別是大數據不斷解決傳統行業中的痛點,通過新驅動力、新連接方式來解決信息不對稱,進一步提升金融的效率,使長尾用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得到快速響應,從而釋放巨大的市場潛力。【STF】

編輯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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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科技與金融》雜誌2018年1-2月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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