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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酒駕,他卻成了危險駕駛被告

晚報網訊 車主喝酒未開車,但把車交給一起喝酒的朋友駕駛,結果兩人雙雙涉嫌觸犯刑律。昨天,記者從港閘區檢察院獲悉,該院辦理的我市首例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案嫌疑人邵某、徐某已被提起公訴。

2017年夏天,邵某、徐某等人在港閘區幸福街道一家小飯店聚餐,其間幾人喝了不少酒。飯後,邵某要和這些朋友到某茶樓找人談事。當時邵某酒喝得有點多,情緒比較激動,拿著車鑰匙卻未能發動自己的汽車。在場的朋友徐某見此情景,就把邵某攙扶到汽車後排,考慮到同行的其他幾人沒有獲得駕駛證,便「自告奮勇」地從邵某手中拿過車鑰匙,提出由自己來駕駛,邵某也沒說什麼。隨後,徐某發動汽車,載著邵某等人到達某茶樓。商談事情時,邵某在茶樓內與他人發生了衝突,前來處警的民警發現邵某等人身上酒味濃烈,在了解車輛駕駛情況後,將邵某、徐某帶走調查。經血液鑒定,徐某體內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而邵某明知徐某已經喝酒,仍將汽車交給徐某駕駛的行為同樣涉嫌犯罪。

「我雖然喝酒了,但是沒有開車,怎麼就涉嫌犯罪了?」這讓邵某百思不得其解。據案件承辦檢察官介紹,日常生活中,出現較多的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本案中,邵某的行為正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在自己做到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也務必不能縱容身邊的人喝酒開車。開車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記者 張亮 通訊員 蔣群 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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