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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復仇案:同態復仇下的私力救濟

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中午12點20分左右,在陝西省漢中新集鎮王坪村發生的一起兇殺案,造成三人死亡,兇手張扣扣逃亡後自首歸案。兇手並未對受害者妻女下毒手,坊間傳言:兇手未失理智,只為報二十二年前殺母之仇。

該案的來龍去脈,界面新聞有詳盡描述: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948579.html

1、先有事實判斷,再進行價值判斷

在進行事實判斷之後再進行價值判斷,這應該是每個人發表公共言論和發泄情緒之前的基本準繩。人們會經常受到一些輿論的影響,但卻進行選擇性關注,我們會更關注情緒和觀點的部分,而忽視這些觀點和情緒所賴以建立的事實基礎。尚未進行事實判斷,就直接進入價值判斷。

這是陳少文在《要有具體關注,而不要有抽象憤怒》中的話,深以為然。公共事件剛曝光之時,我們看到的,聽到的往往是一家之言,單一視角。此時,對事件本身作價值判斷,難免會有失偏頗。隨著媒體對事件曝光的深入,會有更多的當事人發聲,詳盡的細節呈現。此時,我們可能會發現之前作出判斷的事實基礎是有誤的。

「張扣扣復仇案」中,有關死者之一為當地政府領導,王家家族勢力較大的傳言是否屬實;為了獲輕判,讓未成年的王某頂包的傳言是否屬實;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後,未服期滿就被放出的傳言是否屬實;這些都是有待證實的傳言,傳言沒有被證實前,我們應理性客觀的看待此案,而非先入為主的有了憤怒情緒。

根據最新的官方通報,能確定的是,張扣扣的殺人動機是其對1996年王某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以下是對張扣扣帶有血親復仇性質同態復仇的看法。

2、同態復仇的淵源

同態復仇源於氏族社會時期的血親復仇,血親復仇意為當一個氏族成員受到其他氏族侵害或殺死時,同氏族的其他成員必須為其復仇。此時,血親復仇的程度不止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其對象也不局限於加害者本身,還包括加害者氏族其他成員。如呂思勉先生所講:復仇之風,初皆起於部落之相報,雖非天下為公之義,猶有親親之道存焉。

同態復仇最早作為一項成文法律始見於約公元前18世紀的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漢謨拉比法典》196條規定:挖去別人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197條:打斷別人骨頭的人也要被打斷骨頭;200條: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齒的人將會被敲掉牙齒。這就是通常我們常說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可以看到,相比於原始氏族時期血親復仇,其程度僅限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其對象也僅限於加害者本身。通過限定程度與對象,《漢謨拉比法典》有關同態復仇的規定撫慰了受害者氏族,維護了這一時期的秩序。

隨著文明的進步,同態復仇由於其血腥的本質受到了進一步限制。公元前449年古羅馬時期的《十二銅表法》第八表「私犯」第2條規定: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形體」;第3條:折斷自由人的骨頭的,處300阿斯的罰金,如被害人為奴隸,處150阿斯的罰金;第4條:對人施行其他強暴行為的,處25阿斯的罰金;第5條:對他人的偶然侵害,應負賠償責任。可以看到,相比《漢謨拉比法典》,《十二銅表法》將同態復仇的範圍進一步降低,並且引入了罰金制度。

通過以上兩部法典可以看到,同態復仇隨著文明的不斷進步,在古代部分地區就已被拋棄。近代以來,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也指出,刑罰的威懾力在於其確定性與及時性,而不在於嚴峻程度。隨著國家的建立,國家開始替代受害者及其家屬實施刑罰,此時同態復仇就已無必要。

「張扣扣復仇案」曝光後,部分輿論認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張扣扣是孝子。為何部分輿論會將殺人犯認定為孝子?和「於歡辱母案」類似,這和我國古代漫長的血親復仇史有關,其中凸顯的是孝與義、情與理、禮與法的矛盾衝突。其中著名的是東漢時期董黯為母報仇的故事:

董黯,東漢句章人,董仲舒六世孫。幼年喪父,雖家境貧寒,亦盡心孝母。曾往返數十里汲水,為母親治病。

董黯有個鄰人叫王寄,富而不孝。一日,董母與王母閑談,談及各自兒子的孝與不孝,恰好被王寄聽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離家外出時,前去董家辱罵毆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憤極,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幾年之後,王母病逝,葬事過後,董黯就殺了王寄,為母報仇,然後自縛向官府自首。漢和帝聞其孝心,寬宥其擅殺之罪,並詔他為郎中,被董黯所拒絕。後受皇恩俸祿,隱居終老於大隱。

此後歷代方誌文獻中多有記載此人事迹,董黯被稱為「董孝子」。今天的浙江寧波慈溪市,正是因董黯的「母慈子孝」而得名。

東漢董黯為母復仇,不僅未受律法的制裁,還被授予官職俸祿。這與東漢的《輕侮法》有關。《輕侮法》頒布之前,對復仇者要處死刑,頒布之後,多對復仇行為採取寬容,甚至是崇尚的態度。

然而,同樣在漢和帝時期,尚書張敏先後兩次上書批評《輕侮法》,認為該法的實施導致了大量的冤案,很多人鑽法律的空子為自己的罪行開脫。於是,漢和帝宣布廢除了這部施行了18年的法律。這之後的血親復仇者就沒董黯那樣的好運氣了。

漢順帝時期,青州北海國安丘縣有個叫毌丘長的,一天「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而亡」,毌丘長被官府抓到要明正典刑。

但是膠東相吳祐覺得他是一個孝子,不同意馬上處刑,而是把毌丘長的妻子找來,特許他們同在獄中,等妻子懷孕了才處決毋丘長,好讓毋丘長留有後代。沒有了《輕侮法》的保護,毌丘長的行為已經構成死罪,只是膠東相吳祐不令其無後凸顯了古代律法情與理的一面。

由此可見,即使是在中國古代血親復仇之風最為盛行的漢朝,也並不是所有的血親復仇者都能夠全身而退。

3、同態復仇的弊端

同態復仇的弊端首先是,它的權利來源是不對的,是惡的。同態復仇用最通俗的解釋就是「你打了我,我也可以去打你」,這種我打你的權利來源於你打我的行為。而正當的權利來源應當是善的。同態復仇中,不管我打你的權利是私力救濟還是被賦權,都是不允許的,這也是告訴人們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利去傷害別人,更遑論剝奪他人的生命。

其次,現代社會,我們處理糾紛的方式應當是公力救濟,而非私力救濟。所謂公力救濟,就是說公安系統、審判系統、監獄系統來對「犯錯的人」實施懲罰。這樣的做法類似於「社會契約論」,大家將「武力反擊的權利」上交給國家,由國家統一行使該權利,而在市民社會中沒有「武力反擊的權利」,大家誰都不能侵犯誰,這樣市民社會就避免了暴力的出現。社會也就文明了,而私力救濟在沒有第三方管理制約的情形下,極易被亂用,缺乏秩序性,標準不統一。

最後一點,復仇觀並不利於培養良善之心。社會的發展需要的避免摩擦,彼此和諧,在此基礎上滋養德性。同態復仇雖然有理,但卻代表了暴力與矛盾。

4、問題出在哪裡?

我想「張扣扣復仇案」中,真正觸發群眾敏感神經的是死者之一為當地政府領導,王家家族勢力較大,以及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後,減刑出獄的這些傳言。

但凡此類案件一經曝光,便有被殺者如何有權有勢的傳聞,殺人行為也因此被賦予了某種正當性。人們憤怒的情緒源於樸素的正義觀。但即使傳言屬實,該問題實質也應當是,公力救濟沒有途徑之時,我們應該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正當權益?

顯然這是很難回答的問題,但答案一定不是私力救濟。在現代國家相對完善的司法體系和刑事訴訟制度下,都會有種種不可控力和人為因素導致審判結果的不公,更何況毫無程序和制約可言的私力救濟?

「辛普森殺妻案」在美國轟動一時,種種證據指向辛普森就是殺人兇手,而辛普森最終成功脫罪,這在美國引起了經久不息的爭論。大多數公眾雖然認為辛普森就是殺人兇手,但公眾更相信的是程序正義,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因為該案確實存在很多疑點。文明的進步,社會的發展一定是制度的完善和權力的制約,而不是退回到同態復仇的古代社會。

有人認為:張扣扣是水泊梁山武松一類人物,是一條好漢,應該刀下留人。這種觀點實難贊同。道德凝聚人心,但具有盲目性。

《水滸傳》中的英雄好漢,古道熱腸,行俠仗義,不懼生死,為人們所欽佩,但同時他們也視人命如草芥,殺人不眨眼。這也是我從來不推崇他們的原因。其一,一個不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也同樣會拿別人的生命當兒戲。其二,這種行俠仗義所代表的私力救濟極易被亂用,該殺與不該殺全憑英雄好漢自己樸素的正義觀。

借用熊培雲先生的觀點:這種在高歌血親復仇者中群起、佯裝而輕佻的振奮,實為報自己「正義的私仇」,更可能會把更多徘徊在不幸路上的失意者推向深淵。

5、有關法律

「張扣扣復仇案」讓人想到蘇格拉底的故事:蘇格拉底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但卻被雅典法庭以不虔誠和腐蝕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處死刑。蘇格拉底被判處有罪以後,他的學生已經為他打通所有關節,可以讓他從獄中逃走。並且勸說他,判他有罪是不正義的。然而蘇格拉底選擇了慷慨走向刑場,視死如歸。他的理由:我是被國家判決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會失去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

正如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也易於變為狂信,所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不至於形同虛設。如果有人認為他人有罪,就可以用私力救濟施以懲罰,安全和秩序就將不復存在。法律被遵守才有權威性,才有國家秩序和社會正義的存在,它雖然不完美,但也只有在人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們才會有更大限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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