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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為什麼遭關八百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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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遭關八百餘天是怎麼回事?為什麼遭關八百餘天?具體情況?雖然說法律是公正的,可是發生冤假錯案也不是沒有的事情,近日有件母女就因為冤假錯案遭關八百餘天!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朱招1954年出生,其女兒王小林1975年出生,兩人均為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劉千河鄉的農民。1996年,這對母女捲入了一場命案當中。榆林市榆陽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收容審查。1997年1月31日,榆陽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

1997年4月24日,該案由榆陽公安分局移送榆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6月11日,榆陽區檢察院報送榆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榆林市檢察院以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米某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為,撤銷對兩人的批准逮捕決定,1998年11月21日,榆陽公安分局將朱招、王小林釋放。這個過程中,朱招被羈押865天,王小林被羈押866天。

之後,朱招與王小林向榆陽區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榆陽區檢察院於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駁回兩人的賠償申請。

朱招與王小林不服榆陽區檢察院不予賠償的決定,向榆林市檢察院提起複議,榆林市檢察院於2016年7月4日作出駁回朱招與王小林國家賠償申請的決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2017年12月22日,陝西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撤銷榆林中院的賠償決定。

陝西高院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對無罪逮捕賠償請求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朱招被無罪羈押865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無罪羈押866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傷害,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長期羈押造成的精神損害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精神,榆陽區檢察院分別支付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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