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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他懷疑長女不是自己親生,竟做出這種事

半島網日照消息在押服刑人員張某與越南籍婦女潘某於1999年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長女小文(化名),後又生育二女兒和三女兒。2008年6月潘某在遭受張某的家庭暴力後攜二女兒和三女兒回越南居住至2016年8月返回張某家。期間,張某與長女共同生活,因懷疑長女不是自己親生遂多次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小文將自己的遭遇向母親潘某傾訴,潘某了解事實後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張某於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7年4月10日,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向莒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並對其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莒縣人民法院對張某下達判決書後,莒縣人民檢察院以莒縣人民法院對張某量刑過輕為由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認為一審判決判處的刑罰不能與張某所犯罪行為及主觀惡性相適應,決定在原有量刑基礎上加重對張某犯強姦罪的處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決生效後,為幫助未成年人小文徹底擺脫父親張某的折磨,莒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潘某申請撤銷張某對小文的監護權。潘某雖對張某恨之入骨,但因自己不能靈活運用漢字,文化水平低,未曾接觸過中國法律知識,自願放棄「申請撤銷張某對小文監護人資格一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檢察機關考慮到張某在其幼女之母離家後,不但不履行作為父親的監護職責,還利用父親這一特殊的身份,無視法律法規、罔顧人倫道德的對其女兒進行了長達五年的性侵害,對小文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傷害,導致孩子至今仍是噩夢連連,性格孤僻,聲稱有生之年不想再見到禽獸不如的父親。莒縣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於2017年12月12日向莒縣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以單位名義向莒縣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張某對小文的監護人資格。

莒縣民政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後立即聯繫了莒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為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在日照市尚屬首例,莒縣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況後,高度重視此案。經嚴格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從保護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指派中心掌握心理學知識的女律師承辦此案,在會見當事人時,承辦律師多次與受害人進行溝通,安撫受害人情緒,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心理創傷,使其漸漸打開心結。承辦律師積極聯繫莒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促使此案件在元旦前順利立案,2018年1月19日,隨著法槌落下,小文在莒縣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得到了莒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撤銷張某對小文的監護權。

這是日照地區首例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小文總算徹底擺脫了違背倫常的家庭環境,獲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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