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判決書 本金4.9萬 判刑1年半 法律很無情
重點解讀:
對於信用卡和網貸的逾期,我們不要根據自己的喜好做判斷標準,有的人欠款只罵催收,催收的人只罵欠款是老賴,這兩種做法都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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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判決書的研究,來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對自己和家庭負責任的態度
本判決書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解密日期:2018年2月23日
圖1
圖2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吉0112刑初18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丹,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文盲,無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住所地長春市雙陽區。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5年2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於2015年4月10日執行完畢。如果你想學習信用卡申、養、提黑科技,網貸最新下款口子,消除卡逾期技術,降低負債的方法,你可以在公眾號『鎚子金融』社群。因涉嫌信用卡詐騙,於2017年9月25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10月25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長春市第四看守所。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雙檢刑檢刑訴(2018)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丹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朝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丹於2013年1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春金程支行辦理牡丹貸記卡一張,卡號為XXX0854,信用額度5萬元。王丹使用該卡在雙陽區等地消費,自2013年3月8日起開始透資,至2013年11月7日逾期。如果你想學習信用卡申、養、提黑科技,網貸最新下款口子,消除卡逾期技術,降低負債的方法,你可以在公眾號『鎚子金融』社群。銀行自2013年11月15日開始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報案日)共透支本金49887.37元,利息、滯納金33997.70元,被告人王丹於2017年9月25日被抓獲歸案。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王丹的供述與辯解等。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丹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早於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系漏罪,不屬於累犯。
被告人王丹對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丹於2013年1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金程支行辦理牡丹貸記卡一張,卡號為XXX0854,信用額度5萬元。王丹使用該卡在雙陽區等地消費,自2013年3月8日起開始透資,至2013年11月7日逾期。銀行自2013年11月15日開始多次採取電話、簡訊方式進行催收,因被告人王丹更換電話號碼,均無人接聽。如果你想學習信用卡申、養、提黑科技,網貸最新下款口子,消除卡逾期技術,降低負債的方法,你可以在公眾號『鎚子金融』社群。2014年3月6日及2014年3月15日,銀行通過被告人王丹辦卡時留存的聯繫人王某213465157222的電話號碼,告知王某2王丹卡號為XXX0854的信用卡已欠款並逾期,王某2事後將銀行的催收通知轉告了被告人王丹,被告人王丹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欠款本息。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共透支本金49887.37元,利息、滯納金33997.70元。被告人王丹於2017年9月25日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針對指控提供如下證據:
一、書證
1、犯罪嫌疑人頭像、戶籍信息,證實:犯罪嫌疑人王丹的自然情況。
2、刑事判決書,證實:王丹因於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間容留他人吸毒,於2015年2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
3、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金程支行於2015年12月23日向雙陽公安分局遞交報案材料;2016年2月28日金程支行委託職工李某到雙陽區公安分局報案,雙陽區公安分局於2016年2月28日立案偵查。
4、抓獲經過、傳喚證,證實:犯罪嫌疑人王丹於2017年9月25日被雙陽公安分局民警在雙陽區喜盈門飯店抓獲。
5、工銀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聯網核查結果,證實:王丹於2013年1月26日向工商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時的申請表及身份信息等情況,體現:王丹電話XXX1721,住宅XXX1087,單位自來水公司電話XXX2298;聯繫人:王某1電話XXX0045,王某2XXX7222。
6、工商銀行卡號為XXX0854信用卡自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14日交易清單,證實:該卡自2013年3月8日開始透支,2013年11月7日逾期。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報案日)共透支本金49887.37元;利息、滯納金33997.70元。同時證實該卡在長春、雙陽等地進行消費的情況。
7、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回執),證實:王丹名下的XXX0854信用卡,截止2017年3月30日欠本金及違約金共計109178.95元,當日進行呆賬核銷全部欠款並已銷戶,核銷本金49887.37元。
8、工商銀行催收記錄,證實:2013年11月15日到2015年8月14日多次進行催收情況,體現:自2013年11月15日發催收簡訊、人工電話催收及發函方式向王丹本人及聯繫人催收,其中2014年3月6日及2014年3月15日兩次向聯繫人王某2XXX7222電話催收,表示」同意轉告」。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證言,證實:我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陽支行牡丹卡產品經理,負責信用卡業務,我受支行委託來報案的,客戶王丹使用信用卡5萬元額度的過程中,從2013年11月7日開始逾期,2013年11月15日開始對其多次進行電話催收、發函催繳,2013年12月12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15日打通了預留的王某2電話並同意轉告被告人。如果你想學習信用卡申、養、提黑科技,網貸最新下款口子,消除卡逾期技術,降低負債的方法,你可以在公眾號『鎚子金融』社群。但王丹至今未還款,到2015年12月23日,已催收超過90天,共透支本金49887.37元,利息、滯納金33997.70元。
2、證人高某證言,證實:我和王丹是夫妻關係,知道王丹因信用卡透支還不上錢的事,2015年夏天,王丹讓我去銀行辦理是不是能夠辦理分期還款的事,雙陽銀行答覆說信用卡是長春辦理的,去長春總部辦理。總部說因為封卡了,分批不行,只能一次性還,一直到現在也沒有還上。
三、被告人王丹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月26日自己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陽支行辦理信用卡的過程,辦卡時留了王某2的聯繫方式。同時證實自己使用該卡透支近5萬元後,銀行兩次向聯繫人王某2催收,王某2都轉告自己了,因為沒錢,到現在一直沒有還款。
被告人王丹對公訴人提供的以上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丹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因被告人王丹對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本庭予以確認採信,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3個月仍不歸還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如果你想學習信用卡申、養、提黑科技,網貸最新下款口子,消除卡逾期技術,降低負債的方法,你可以在公眾號『鎚子金融』社群。被告人王丹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構成坦白。被告人王丹信用卡詐騙罪既遂於2014年6月15日,其容留他人吸毒發生於2014年9月18日至10月10日期間,2015年2月13日被判處刑罰,信用卡詐騙罪早於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漏罪,不屬於累犯,現被告人王丹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罰已執行完畢,應當對被告人王丹所犯的信用卡詐騙罪單獨定罪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丹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二、被告人王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向被害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金程支行退賠經濟損失人民幣49887.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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