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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經營網吧,被判非法經營罪!沒收37台電腦,罰款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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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未經許可開設「黑網吧」的,有可能會觸犯行政法或刑法。而據刑法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要達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在下面這則案例中,法院認定被告人無照經營網吧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判決其構成非法經營罪,並做出沒收37台電腦,罰款13完余元的判決。如此嚴懲,是否突破了刑法謙抑性的原則,使得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趨向口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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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望刑初字第16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壯族,貴州望謨縣人,小學文化,農民。

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13年9月18日被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火炬開發區分局抓獲,2013年9月19日被依法執行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望謨縣看守所。

望謨縣人民檢察院以望檢公訴刑訴(201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從2012年8月8日到2013年6月4日,在其家中無證經營網吧。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經營網吧產生36424條上網記錄,記錄總營業額達18085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據此,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但提出兩次鑒定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何不一致,故對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存疑。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經營的數額為180701.20元是不夠準確的。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但是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成立立功表現,請法院予以酌情考慮;被告人的母親患有間歇精神病,被告是家中唯一能照顧其母親的人;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從2012年8月8日到2013年6月4日,在其家中無證經營網吧。經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經營的數額為180701.20元。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經營所得為135211.2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抓獲經過、寄押在逃人員證明、調取證據清單、寬頻原始流量證明、xx供電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望謨縣xxx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局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望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清單、望謨縣公安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xxx新場旅社業務辦理過程、隨按移送清單、情況說明,證人林某、蔡某、羅某、黃某、王某、黃某甲、岑某、班某、楊某、王某甲、黃某乙、吳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黔西南州公安局電子物證檢驗鑒定報告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在卷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其家中無證經營網吧,經營數額達180701.20元,非法經營所得為135211.2元,擾亂了互聯網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5211.2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即履行。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二、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135211.2元,作案工具電腦37台、交換機1台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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