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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札記:男朋友對你揮金如土,是一種怎麼樣的體驗

這是2017年的事情。

這個當事人姓周,大大的眼睛,圓圓的臉蛋,頭髮不長不短,扎著馬尾辮子,剛好過肩膀;美中不足的,是她的嘴唇有點干,有點脫皮。如果我不是一名毒品犯罪辯護律師,見面的地點不是在看守所里,我是絕對不可能將她與毒品聯繫起來的。

周是在廣州讀的大學,商務英語專業,會說一口流利的英語,畢業之後,在廣州的一個外國使館從事行政工作。

工作關係,她認識了來大使館辦理證件的她的男朋友FRANKY,還有一同前來的她男朋友的一個朋友。

認識之後,FRANKY叫她做嚮導,到廣州各處遊玩,保吃保住,每次回來都會給一小沓美金作為酬勞。

一個月後,周就成了FRANKY的女朋友。

FRANKY了解到周的經濟狀態不是很好,每個月固定轉一萬五千元給周,五千寄回老家給父母,一萬自己花。

三個月後,周就與FRANKY同居了。

同居期間的某天,FRANKY叫周幫他聯繫一間物流公司,將一批貨物寄到境外。周言聽計從,五天之後,周被公安機關送到了看守所。

我們團隊拿到卷宗材料後,大夥都說,數量這麼大,證據這麼確實、充分,還是個積極實施者,這個人絕對是翹瓣子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這個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聯繫的,快遞毒品的物流單據是她寫的,支付給快遞的費用是她名下的銀行卡號轉帳的。

要命的是,物流單據上寫的是假名,這不是做賊心虛嗎?

還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機關在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這不是擺明她接觸過毒品嗎?

這簡直就是證據確鑿啊,不,簡直是鐵證如山啊!

在目前嚴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運輸冰毒50克以上的,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運輸的冰毒卻達30公斤之多,簡直可以槍斃她十次了。

沒有任何律師願意看到當事人在自己手上喪失生命的,哪怕這個當事人再窮凶極惡,人盡可夫。

為了能夠救她一命,我們團隊一遍又一遍的翻著卷宗,連一個標點符號都不敢放過,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與她核對證據,哪怕是一些芝麻綠豆的細節。

為什麼這樣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麼應該發現的疑點或問題,由於我們的原因,最終沒有發現,這個人就被做掉了啊!

後來,我們團隊終於發現了一個模模糊糊的細節問題,其實當時內心挺虛的,但還是要向檢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過將案件的現場勘驗筆錄與DNA檢測報告進行對比,發現毒品的外包裝有六層之多,雖然DNA檢測報告認定在毒品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但好像沒有明確究竟是那一層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層檢測出她的指紋,那她就未必接觸過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觸過毒品,就未必知道郵寄的音箱裡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將不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啊。

為了引起檢察官的重視,我們團隊還與檢察官通電話,說這是一個死刑案件啊,應該按照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去認定事實,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疑點。

這個案件還有兩個人逃逸在外,如果某天這兩個人被抓到了,一致聲稱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時候她已經被槍斃了,那該如何是好?

檢察官也許覺得我們說的有點道理,競然親自找到這起DNA檢測的司法鑒定員核實去了。

神奇了。

競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而不是最內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

既然不是在最內層的外包裝袋上檢測出指紋,那她或許沒有接觸過毒品呢?

如果她沒接觸過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

最後,檢察官決定對她作出不起訴處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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