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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法集資的法律知識,請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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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審議通過,以下簡稱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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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資案件「

向社會公開宣傳」問題?

法釋〔2010〕1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實踐中,有些行為人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擴散。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並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並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向社會公開宣傳」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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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

社會公眾」?

法釋〔2010〕18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社會公眾」認定問題也作出專門規定:

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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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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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非法集資活動呈現怎樣的形勢

和特點?

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從全國來看,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繼續處於高位,達歷年來第二峰值。

二是發案區域廣泛,重點地區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斷向新的行業、領域蔓延。很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諮詢等中介機構公開「代人理財」大肆非法集資;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等融資性機構超範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以入股分紅為誘餌吸收農民資金投資異地或放高利貸;網路平台打著「民間借貸」旗號非法集資風險也日見凸顯。非法集資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擾亂國家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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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非法集資活動出現了哪些新的

形式?

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主要發現有以下六個典型的手法:

第一種類型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種類型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類型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種類型是以「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第五種類型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第六種類型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貸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後,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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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P2P網路借貸平台涉嫌

非法集資?

目前P2P的網路借貸發展迅猛,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升,已屢屢出現兌付危機、倒閉、捲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資。具體而言,網路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搞資金池,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賬戶,產生資金池。

二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為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三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捲款潛逃。

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有四點要明確:一是要明確這個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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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手段是什麼?

(一)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友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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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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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到的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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