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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02 周林剛 | 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

原標題:No.702 周林剛 | 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


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


周林剛

華東師範大學政治學系


華東師範大學世界政治研究中心



本文原題《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卡爾·施米特的學術思想與納粹經歷》,載《讀書》2017年第12期。


作為二十世紀最具爭議的法政思想家,施米特的納粹經歷成了施米特研究中強大的驅動力之一。同樣的判斷當然也適用於哲學家海德格爾。有趣的是,在納粹掌權之後,正是海德格爾寫信給施米特,邀請他加入納粹黨。對於許多人來說,他們這一級別的思想家應該位列人類精神世界最高貴的代表者行列,但他們與之為伍、為之服務的卻是人類歷史上最邪惡、最卑劣的政權之一。這究竟是出於他們人格的卑劣——比如在加入納粹之後,那些流亡海外但一度崇敬施米特的德國知識人,就怒斥施米特代表了德國知識人的懦弱和道德墮落——還是出於其學說內在的邏輯?這需要解釋。


關於希特勒的暴行,施米特自己也曾說:「在這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時,不言而喻的是,人類有義務對希特勒和他的共犯們犯下的『不可名狀的罪』(selus infandum)予以懲罰。這種懲罰應當是獨一無二的,其效果應該震撼人心。」所謂「不可名狀的罪」也可以被稱為自然的罪,在法學家的用語中,它表示即使人類的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這類行為也是可以懲罰的;因為它們的邪惡程度超出了人類的極限,對它們可以不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可見,在施米特的筆下,希特勒政權所犯下的暴行也是多麼滅絕人性。


不過,這個說法出自施米特1945年所寫的一份刑事辯護備忘錄。備忘錄是受人之託,為一位被美軍羈押的德國工業家寫的,原本打算提交給國際軍事法庭。這位工業家從報紙獲悉,傑克遜大法官打算把金融、經濟、工業領域中的特定人員,也包括在國際軍事法庭的戰犯審判計劃之中,涉及的罪名是「蓄謀進行侵略戰爭」。由於此時的德國已經戰敗,而且在這份備忘錄中施米特的角色是他主顧的辯護人,所以其中的各種說辭不免帶有策略的意味,從而未必能夠代表施米特自己的真實看法。但是,它的辯護策略所依據的理由,除了狹義的法律根據之外,最終訴諸一個政治原理:為政法世界奠基的是「保護—服從」關係。這一原理在施米特的政法理論中可以說是一以貫之的,而它的引入也使施米特的這份辯護詞在臨近結尾之時,幾乎成了對於戰勝者的控訴。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或許值得假設,這份備忘錄多多少少暗含著施米特對其納粹經歷的某種自我辯護。


施米特承認,希特勒和他的決策圈應該受罰。施米特自己則離這個權力中心很遠。他有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之名,而且還同其中的若干核心成員有直接間接的聯繫,儼然是一個能夠直達天聽的人物。即使如此,他也根本不是納粹決策圈的一員。這一點既可以從盟軍的判斷獲得證明——因為施米特先後被蘇軍和美軍羈押,但最終都被釋放,並且沒有被起訴;也可以從有關施米特生平的歷史研究中得到支持。施米特在備忘錄中詳盡地探討了可能構成希特勒共犯的人員類別,以證明他的主顧不在其列。他自己同樣如此。對首惡之人及其共犯之外的人們來說,生活在邪惡政權之下、服從邪惡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無罪,也不該承受超法律的懲罰。他的邏輯是:假如為了要遵守更高的法——無論你稱之為「自然法」還是國際社會的法——從而要反抗當局、反抗國家法,而這更高的法卻沒有能力為反抗者提供保護,那麼人們就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服從這種更高的法,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反抗邪惡的當局;未能服從這種更高的法的行為,事後,也不能被科以懲罰,否則就有失公正。任何權力,如果不能提供保護,就無權要求服從。當然,「保護—服從」關係是雙向的。你也可以反過來說,若不服從權力,權力也無義務提供保護。但是,在德國戰敗之前,國際社會的法根本就沒有能力對生活在納粹政權之下的德國人提供什麼保護。沒有保護的能力、欠缺提供保護的可能性,要求予以服從這件事情,也就無從談起了。所以,在「保護—服從」關係的前提下,施米特的批判是雄辯的。

施米特把「保護—服從」關係視為霍布斯最核心的教導,而人們有時也把他本人稱為「二十世紀的霍布斯」。在此,關於「保護—服從」關係是否足夠為政治法律世界奠基的問題,我們權且存而不論。具有啟發意義的是,「保護—服從」公式要求你的保護者就是那個具有絕對優勢、能夠傷害你的人。若非強大到具有傷害你的能力,又怎麼有能力保護你呢?正像霍布斯所說的,「一個人如果認為別人沒有力量幫助或傷害自己,就不會服從他」(《利維坦》第十章)。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霍布斯那裡,「保護—服從」契約出現在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間:當征服者能夠殺死被征服者而他沒有殺死他,被征服者因此以對征服者的服從為報償的時候,「保護—服從」關係便成立了。所以,「服從」的理由在這裡有些模稜兩可:理論上說,毫無疑問,服從的根據在於提供保護;然而,這個理由卻很難同對主權者暴力的單純「畏懼」或「恐懼」撇清關係。換句話說,「保護—服從」關係其實同時意味著「威脅—屈從」的關係,甚至以後者這種暴力關係為前提。所以,如果對「保護—服從」理論詠味再三,就不免會使人想到:施米特通過他的政法思想建構起來的那個威嚴的保護者,是個有著另一幅恐怖面具的雙面神。就像他自己早年曾經寫下的箴言:「魔鬼不是上帝的對立面;他只是上帝的卑劣、惡毒的模仿品。」(《教會的可見性:經院學思考》,1918)



(霍布斯像)



在「保護—服從」或「威脅—屈從」的背後,是人對暴死的恐懼和求自保的動機。但是,即便1945年的這份備忘錄真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視為施米特的自我辯護,它所能解決的也只是「法律責任」問題,而人們對一位在政治上「淪陷」的思想家所期望的那種解釋,要比這多得多。本德斯基(Joseph W. Bendersky)的研究就為我們提供了更豐富的解釋。與多數研究者從施米特的論著來解釋其政治經歷不同,本德斯基(Joseph W. Bendersky)試圖「系統地檢視他的生活和政治活動」,以便通過其政治活動來返觀施米特的思想。從這個視角出發,我們一方面看到了一位對自己的生命安危特別敏感、甚至過於敏感的施米特,另一方面也能看到一個因為追求職業成就而進行政治投機,但在政治過程中不斷失算的施米特。自我保存和政治投機相互牽扯,難解難分,有時伴隨著那些事後看來不免天真的幻想。

最大的失算當然就是施米特對納粹運動所具有的力量的錯判。1932年,施米特還在對一位學院同事說,不出半年希特勒鐵定玩兒完(他當然更不會想到,這位同事日後會在黨內揭發他的反黨言論)。很快,他就發現他估計錯了。等到納粹掌權,他的恐懼促使他調整自己的立場,以適應既成事實。但這種「適應」卻又不僅僅是「屈從」,其中還不乏投機的算盤,雖然他的投機根本不是出自權力欲的投機。他設想,成為體制內的黨人法學家或許能夠為他贏得一種特別有利的位置,來發展一種新的法律理論,為這場「年輕」的納粹運動提供一個有力的法律框架。既然納粹也是英美自由主義的敵人,那麼藉助敵人的敵人來發展新的理論以取代自由主義,看上去也不失為現實的權宜之計。所以,在1933年4月海德格爾寫信邀請他入黨一周之後,這位習慣於與黨派政治保持距離的法學家,打破自己一貫的作風,加入了一個他之前厭惡並反對的政黨。這就不是單純的自我保存動機所能解釋的了。正如本德斯基的解釋所表明的,同樣是一等一的法學家,諸如拉德布魯赫,既沒有選擇流亡,也沒有向黨靠攏以求恩寵。他們選擇自我邊緣化,選擇「內心的流亡」。所以,施米特的入黨,確實需要比單純的自我保存更多的理由。


但他的投機只是令他陷入了更進一步的失算。施米特加入納粹的決定首先使他成了自己朋友們的敵人。那些流亡海外的崇拜者們對他失望透頂,因愛生恨,不遺餘力地揭發他如何從一個納粹反對派搖身變為「第三帝國的桂冠法學家」。而這些因愛生恨者們所做的,又正中施米特黨內反對者們的下懷。他們把施米特這個新黨員當作卑鄙的投機分子,質疑他對黨的忠誠,證明他的理論與國家社會主義理論貌合神離,並欲將之清除出黨、剝奪其地位而後快。所以說,敵人的敵人未必就是朋友。到了1934年,施米特就處在里外不是人的尷尬境地。黨衛軍也加入了這場反施米特運動,因為黨衛軍自認為是納粹意識形態的闡發者和其純潔性的捍衛者,而他們竟獲悉,施米特視他們為主要的意識形態競爭者。若不是戈林的干預,黨衛軍的行動很可能導致施米特不是流亡就是被送進集中營。終於在1936年,施米特被剝奪了黨內職務,只保留了教職和那個頗為諷刺的普魯士議員身份。還好,生命無虞,只是靠邊站而已。


這一連串的「估計錯誤」,就像漩渦一樣不斷壓縮著他自己的理論和現實之間的迴旋餘地。畢竟,施米特的投機並非為了功名利祿,而是為了在現實運動的基礎上發展理論。早在1934年,一個巨大的考驗便來臨了。這一年6月,希特勒以非法手段清洗了衝鋒隊,但在這一行動中未經法律程序而被屠殺的人員,包括了大量衝鋒隊以外的人士。此即令人震驚的「長刀之夜」行動。希特勒被要求在帝國議會面前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整個納粹黨都力挺希特勒。無論自願不自願,施米特這位「桂冠法學家」都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他本人其實也認同對納粹中的極左勢力進行清洗的必要性,但他無法原諒的是,這次行動把包括他的好友施萊歇爾將軍在內的其他保守派「無辜人士」也順帶屠殺了。遲疑再三,施米特給出了他的「辯護」方案。在《領袖守護法律》這個臭名昭著的篇章中,他寫道:領袖的在危急狀態下的行動是正當的,但超出領袖授權的「特殊行動」是非法的,兇手必須被嚴懲。對朋友的哀思和對濫殺無辜的不妥協立場,就這樣悄無聲息地理論化在了這個區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本德斯基還提到了另一個特別與知識人的自我意識相關的動機。在自保、投機、失算、妥協、隱忍的漩渦之中,交織著施米特的一個精神幻想。在納粹掌權之後、入黨之前,施米特就可能設想過,與納粹的合作或許能夠發揮他這個「持守中立思維」的單純學者的思想影響,「制約和引領」這場他自己也認為是「有組織的瘋狂」的運動。這倒是一種對投機決定來說極其美妙動人的自我正當化。若是從後見之明的立場來看,這一設想不啻為一個知識分子的幻想。一位原本在暴君腳下求自保的書生,在他的自我意識中,儼然成了暴君之師。弱者和強者、受害者與解救者的位置忽然翻轉,又或者渾然合一了。也許,在知識分子的精神世界中,「君主論」的傳統是根深蒂固的,因為實際上,他們掌握和能夠掌握的都不是權力,而他們探討和喜愛探討的,又總是和權力有關。戰後的施米特將自己的隱居之所命名為「聖卡齊亞諾」,這正是馬基雅維里蟄居和寫作了《君主論》等偉大著作之地的名字。


當然,本德斯基的研究全然與這種精神分析無關。但他的確把問題帶到了更根本的層面,因為他的解釋最終觸及施米特的理論同納粹政治現實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上述所有可能動機,包括他的幻想的前提。如果本德斯基的傳記研究是可靠的,如果施米特是抱著發展一種理論的動機加入納粹的,那麼人們就有理由假設,在施米特自己看來,他的理論發展同正在展開的納粹運動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係:這場運動是有意義的,或者說是可以有意義的——就像他自己在1933年寫下的,這事關一場「偉大的政治運動中固有的穩定內涵」(《政治的神學》1933年版序);但是,納粹自己太過「年輕」、「瘋狂」,從而是無知的,根本不能理解這場運動的意義,因此也不能單獨使這場運動變得有意義。關於施米特的思想與納粹運動之間的這種特殊關係結構,似乎也出現在阿倫特對施米特的理解之中。阿倫特曾在她對施米特《大地的法》一書的閱讀筆記中寫到:「可憐的施米特:納粹說血與土——他理解土。而納粹想要的卻是血。」這個評論的本意雖是嘲笑施米特過於天真,不理解納粹的實質,但它同樣也極其敏銳地刻畫出了施米特看待納粹運動的獨特方式:他試圖揭示一場運動的思想,而這場運動的發起者和操控者本身卻是思想的對立物。


換言之,施米特與納粹的關係根本不是什麼「曲意逢迎」的問題。他是在一個獨立的思想立場上揭示現實政治的思想含義。從納粹以及納粹反對者的角度看去,施米特的政法論述是納粹的有力辯護;但從施米特理論的角度望去,納粹只是某種拙劣的仿製品。在這一點上,為「長刀之夜」辯護的例子再次顯示出它的特殊意義。這次殺戮是典型的權力鬥爭,其手段也是非法的。雖然施米特的《領袖守護法律》被視為一份事後正當化的辯護詞,但這份辯護詞與一般的辯護決然不同。訴諸緊急狀態理論的確很方便,而且在憲法框架下本來也只有這一途徑。但施米特特別指出,領袖的行動區別於共和制下的專政。共和制下的專政目的是為了恢復受威脅的既有憲政秩序,而領袖則為民族生成一套新的秩序。這呼應了他在1921年《論專政》中的論題。在這部著作中,施米特建構了專政概念從古典的委託專政向現代的主權專政演進的歷史,其中的轉折式人物之一是克倫威爾,主權專政的早期典範。據此,領袖之為領袖,所行並非委託專政,而是主權專政。嚴格來說,施米特在這份辯護詞中做的不是為希特勒免責;它做的遠遠超過了希特勒自己所能「自證清白」的限度。因為他不只是證明希特勒清白,而且還證明希特勒和帝國議會之間的位置應該被徹底地顛倒過來:不是帝國議會質疑希特勒,希特勒自我辯護,然後議會給予事後的諒解、免責;相反,領袖之法即人民生存之法,帝國議會反倒應該在這一生存之法的代表面前尋求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帝國議會的權威在這份辯護之前黯然失色。從此,帝國議會在理論上就淪為領袖的講壇了。誰都知道《授權法》在希特勒奪權的路上具有重大的意義(人們甚至很難理解希特勒對「依法奪權」的癖好)。在實際的效果上,《授權法》使魏瑪憲法名存實亡,但理論上魏瑪憲法卻仍然有效,畢竟,《授權法》的法律根據還出自這部憲法。但《領袖守護法律》卻使魏瑪憲法在理論上也失效了,因為這份訴諸主權專政的辯護,已經把唯一能夠作為《授權法》根據的憲法緊急狀態條款遠遠地拋在了腦後。不妨說,真正終結魏瑪憲法的不是納粹的《授權法》,而是施米特的這份辯護詞。


如果這份辯護是黨員施米特的任務,那麼他超額完成了任務:在違法者需要一份無罪辯護的時候,他卻證明這位違法者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人們通常都認為這是施米特厚顏無恥的最好證據;似乎他只不過從自己的工具箱里拿出一件正好合適的工具一用而已,以便達到自己卑劣或卑微的目的。但人們卻不曾設想,這個辯護為現實政治讀出的「意義」,正好鑲嵌在他早年的專政思想史所勘定的「現代發展」階段上。在施米特的思想構想中,希特勒的這次卑劣行動背後,是歐洲思想大歷史的一環。沒錯,納粹正好需要一份辯護,施米特的文章也達到了辯護的效果;但他的辯護不是從納粹的需求角度出發的,而是從他自己的理論邏輯、從他的思想所建構的歐洲思想史的角度出發的。如果1934年的語境還讓人懷疑這一點——畢竟這時的施米特處在其職業成就的巔峰,也是他投機納粹(至少在表面上)獲得最豐厚回報的時期,那麼1936年之後施米特的寫作,或許會更有說服力。1936年是繼施米特入黨之後的又一個轉折點。這一年他在黨內靠邊站了,但他仍然不甘寂寞,沒有停止公開的學術創作。他避開了敏感而直接的國內政治與憲法問題,轉向了霍布斯研究,以及更重要的,轉向了國際法。邊緣化的法學家此時所面對的,不再是「長刀之夜」事件給他這個黨員帶來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辯護壓力。他相對自主地選擇他想要發表意見的論題。其中特別應當提到的,是他關於大空間(Groβr?ume)的理論探討。如果說《領袖守護法律》延續了納粹經歷之前的學術線索,那麼1936年以後對大空間理論的系統闡述則開啟了他戰後的學術論題。


從理論邏輯的角度看,施米特在1936年以後對大空間的探索,具有某種必然性。施米特確實對「國家」概念情有獨鍾,但是當攜帶致命武器的飛行器能夠輕易穿越國家邊界時,國家的空間就成了問題。技術和經濟樣式的發展,似乎已經摧毀了歐洲古典國家概念所依託的勢力均衡格局。這一切看起來都應和著英美普世主義的趨勢。但施米特對政治上的普世主義卻從來怵惕再三,早在《政治的概念》中,他就申述「世界並非政治統一體,而是政治多樣體」。舊秩序已經鬆動而無法自我維持,普世主義的訴求在他看來又是帝國主義的面具。在這個夾縫之中,「大空間」這個被認為可以由德國人的帝國(reich)概念所表達的事物,處在兩個端點之間,承續著歐洲國家傳統、抵擋著英美普世主義。在施米特對大空間理論的闡述中,最引人注意的,或許是他把美國的門羅主義拿來當作大空間原則的先例。根據他的解釋,門羅主義包含著大空間理論的三個基本要素:一個排除外來干預的大空間,支配這個空間的一個獨特政治理念,以及作為該理念擔綱者的、在政治上覺醒了的民族。


這是一套極富想像力、也極其雄辯的國際法理論。施米特是在1939年的一個學術會議上作大空間理論的演講的。而1939年前後的納粹理論家們本來就迫切需要為德國的擴張政策發展出某種合理化的理論。「生存空間」(Lebensraum)就是其中最為著名的概念。但是,在施米特的「大空間」和「生存空間」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別。大空間奠立在獨特的政治理念基礎上,而生存空間卻是一個基於人口擴張的赤裸裸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概念。最關鍵的是,德國的擴張政策及其戰爭手段,其實並不能妥當地經受大空間理論的具體檢驗,因為大空間的理念在於歐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尊重(與美國大空間的普世人權理念形成對比),而希特勒的政策和手段同這種互相尊重並不相干。


這些重大的理論差異,再加上施米特根本不是納粹政策制定者的一員這個事實,將理論家施米特同納粹明確地區別了開來。然而,施米特為「長刀之夜」辯護的那種獨特效果再次出現了,只是這次沒有黨員身份帶來的那種「逼迫」。大空間理論大有歐洲國際法重生之效,並且構成施米特書寫歐洲精神史的重要環節,遠遠超出了為當下某種政治實踐辯護的可能用處。不過它顯然在實際的權力政治中具有辯護的功能。在德國侵略捷克之後,羅斯福給希特勒和墨索里尼發了電報,要求他們在一個給定的時間內不得再進攻或侵入他列出的那些國家和地區。希特勒為此在帝國議會的講話中援引門羅主義反擊羅斯福說,德國從來不曾對美國指手畫腳,「我們德國人支持一條適用於歐洲的相似原則」。頃刻之間,該在世界的輿論法庭上自我辯護的不再是希特勒的德國,反倒是偽善的普世主義國聯和美國。和平的破壞者忽而成了世界的立法者。


也許要準確地考證希特勒演講的理論來源並沒有那麼容易,但在希特勒的這次演講之後,施米特的保護人漢斯·弗蘭克提醒施米特,要對歐洲門羅主義概念的真正來源保持沉默,因為領袖正為他自己的原創性洋洋自得。在此,問題的關鍵是,大空間理論是對正在發生的歷史大趨勢所作的理論化,而事實上為他呈現出這種大趨勢的現實政治行動,正是希特勒的德國。這不啻於說,在魔鬼的行徑中畢竟仍然有著上帝的意圖。



(希特勒)


如果1936年施米特靠邊站之後的寫作仍然不能令人信服地認為,施米特是在同納粹的某種「視差」之中獨立地思考的,那麼只要考慮到施米特在納粹之前、納粹之中和納粹之後整個理論生涯中思想發展的連貫性,這種疑慮就應當退場了。即便存在相當的修正,沒有哪位嚴肅的施米特研究者能夠否認這種基本的理論連貫性。或許只有理解並承認了這種連貫性,人們才能理解施米特戰後對其納粹經歷的「沉默」。在這種「沉默」中透著某種傲慢甚至抗議——照某些施米特研究者們的話說,施米特從不曾懺悔,而他在戰後的筆記《語彙》中則表達了對自己遭遇的忿忿不平。本德斯基的研究在施米特的人格和他的學術寫作之間建立起了聯繫,情況似乎是這樣:施米特有自己的學說,為了適應現實而不得不對之作出刪改、隱藏,不得不加入各種表態以及與學說本身無關的套話等等。但這樣的研究無法解釋施米特的「沉默」。因為要解釋這一「沉默」,就必須把重點放在施米特學術寫作一以貫之的獨立與自主上,而不是放在他為了自保而在自己的論著中妥協、退讓之上。他所謂的「持守中立思維」,正是對這種思維品性的典型表述:自韋伯以來,客觀性和中立性,以及與之聯繫在一起的學術思想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已然成為現代學術自我理解的核心要素。而能讓一位思想者有遺世獨立的傲慢意識的,除了這一一以貫之的「獨立思想」之外,還能有什麼更好的理由呢?


施米特有著虛榮、懦弱以及諸如此類的人性弱點,他在為人、為學中有失足、有失敗;然而,這些都不是施米特這個思想個案的教訓所在。施米特的教訓同他作為學者的天才和成功,同未曾放棄他自我標榜的「持守中立思維」有關。換句話講,施米特的教訓同他那本屬高貴的知識美德有關。「魔鬼不是上帝的對立面;他只是上帝的卑劣、惡毒的模仿品。」他早年的這句箴言究竟是在為魔鬼辯護——就像他納粹時期的寫作不免給人的印象那樣,或者是在為上帝禮讚,還是在為知識人解讀天意的能力暗自驕傲?施米特對其納粹經歷的沉默,其恐怖之處也許並不在於他為魔鬼辯護,而在於他在魔鬼那裡讀出了魔鬼自己根本不曾擁有、也不曾理解的歷史意義。


相關文獻:


1、[美]約瑟夫·W. 本德斯基:《卡爾·施米特:德意志國家的理論家》,陳偉、趙晨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2、Carl Schmitt, Writings on War,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Timothy Nunan, Polity Pres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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