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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還有信仰嗎?

春節假日已過,還未從祥和熱鬧的場景中解脫出來,帶著親人和朋友的祝福回到了工作地點。假期中,不管在與親友的交流,還是鄉親的問候,總免不了談到有些隱私的問題:今年賺了多少錢?此話本是一種體恤關愛之意,但叫應答者為難,如如實相告恐被看低,如果浮誇,又不符合本性,不告知又怕傷了感情,這是一個不好作答的問題,但卻是年年回老家被問及的問題,其背後隱藏著一股攀比之風、拜金之氣。大多不會問及你工作怎麼樣?順不順心?有什麼難處沒有?感情生活怎麼樣?如不如意等之類的問題,好像只有金錢才能衡量一個人的「好壞」與「成功」,其他的如信仰或理想已經離開很久了。

大年三十,人們還沉靜在除夕的歡樂氣氛里,張扣扣將隔壁鄰舍的王氏父子三人捅死,快意恩仇叫囂22年大仇得報,慷慨赴死。殺人動機源於22年前其母與王氏一家發生糾紛,繼而演變為打鬥,因張母先將王三打傷,王三還手致張母顱腦損傷而死。後經當地法院判決因張母故意向王二吐唾沫而引起,王三因被扁鐵打傷而還手,認定張母有過錯,王三系未成年人,遂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判決本已生效,已執行完畢多年。當年那個犯罪的初中生也得到了應有的處罰,如今舊仇未了,張扣扣一刀三命,年過七旬的王老漢弒於廊橋,王一項脖接近割離,三人均身中數刀,作案手段之殘忍,村莊之人無不惶恐萬分。

近日,互聯網上引來一陣狂歡,許多人將殺人者稱之為好漢、崇之為英雄,要將犯罪人無罪釋放。我驚愕,一些人竟跟律師就法理還在掰扯一二。如此跟杭州保姆案類似的一個結局,就因為兇手有復仇的「大前提」就可以為所欲為,法律還有沒有被尊重,被一點信仰?當網友為「英雄」叫好的時候,竊以為最好的一種反駁方式是讓其親臨一下案發現場,與血淋淋的痕迹和屍體近處,聽聽它們無聲地訴說,最起碼也要到庭審現場去聽一聽,如此才能感受到「正義」。信仰不需要心心念念,只是一種對規律的自然遵守,是對萬物普遍聯繫的一種尊重。法律是一種強制的行為規則,代表大多數人的意志。正義代表民眾的心聲,將判決結果控制在絕大多數人盼望里,或至少能夠接受的範圍之內,這就是正義的。對於正義,很多時候與大家良心的感知是相同的。那麼我們用大眾的良知來看看張扣扣有沒有值得稱道的地方。

1、張扣扣年少時見到母親被打死,成為其日後報復殺人的唯一理由

張扣扣13歲目睹其母被毆打致死,對其幼小的心靈產生激烈的刺激,應當說對其心性的形成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但其在除夕這個萬家團圓之日以一刀三命來為母親祭奠,對於一個年屆35歲的男人來說,絕不僅僅是這一個原因使其「一往無前」。母親死亡已有22年,22年可以讓一個從小經歷苦難的少年成長起來,現在看來行兇者還停留在13歲時的復仇心理里,未能走出。

張家一直經濟拮据,張扣扣多年身無技能傍身,多年來打工收入只能算作勉強糊口。過春節多年不回家,姐姐出嫁也不回,親情淡化。不善交際,生活多不如意,心理也是不健康的。加之長期睹物思人,看到鄰家其樂融融,聯想自己的境地,與之因果聯繫,在除夕之日,內心壓抑多年情緒得以爆發,手攢長刀,全副裝備,一刀一命,生命如韭菜,殺人燒車一氣呵成。張作案後的主張是為母報仇,可追尋其作案的邏輯:現狀生活從小沒有母親是王氏父子造成的得出結果:殺死他們。從此可以看出其一切生活的不如意歸結為沒有母親,那場多年前的命案。如果說張現在生活富足、家庭幸福,他還會做這樣的事情嗎?而生活富足、家庭幸福不是父母天生就能給予的,需要後天創造的。故而,母親命喪他手不是行兇的條件和唯一理由。應當說當年母親命喪他手是其今作案的動因,但多年來,其家庭教育、親友規勸,包括部隊領導的思想工作,都是其放棄邪念的外在條件。多年的外出務工生活,應當看透事物規律,但依然沒能阻擋內心強大的魔鬼,這隻能是他個人的悲哀,沒有普遍性。

2、母親命喪他手是否存在司法不公,是否以命抵命才是「公正」

多年前的喪母案是否存在司法腐敗或不公,也是網友存有爭議的焦點。那麼我就來在此談談法律。先來扒一扒判決書,由於案件審理時間是在1996年,當時適用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是1979年的。79年《刑法》規定,未成年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未成年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王三所犯的罪名是故意傷害(致死)罪,依據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就是說故意傷害罪在老《刑法》里,根本就沒有死刑,只能適用七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加之王三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被害人對案發有重大過錯,法院適用了七年的起底刑,未對其降格減輕處理。這是符合法理的。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也是網友質疑的地方,一條人命何以只有一千五百元(除去已付的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這也是我所疑惑的地方,按圖索驥79年刑訴法,沒有找到明文的賠償細則規定,追尋零星的司法解釋,得出了這樣的司法理念:97年之前對刑事附帶訴訟案件以刑為主以民為輔,刑訴法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對賠償項目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對被害人現有和將有損失的補償標準。請看這樣的條文: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已經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的通知第六十二條,現已廢除)。從現有眼光來看,此條文難以被理解,但在特殊歷史時期有其局限性。在現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雖有法律更精細的規定,但短時期內刑主民輔也是長期存在的。然本案中,王三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由其父王老漢承擔,王老漢先期承擔了巨額喪葬費,已經無錢賠付,但法院還是酌情支持被害方的請求。

據此分析,我們認為法院不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刑罰上沒有降格處理,嚴格適用了法律的規定。民事賠償上也已經在法律之外進行了酌情考量,現看來這在當時來說是一個還不能挑剔的判決。有法律人說,此案的說理不充分,是受詬病的一個原因。我們不能用現在標準衡量過去,79年刑法在當時總數還不到兩百條,法制尚不完善,刑法理論尚不充分,法官說理沒有時機,這種強求是有違客觀性的。

多年前鄰裡間發生的命案,斷送了一個少年的升學之路、美好前程,一個母親因自己的潑辣死於少年的應急反應,讓自己的孩子多年來喪失了家庭的溫暖,而今,母親的孩子恩仇暢快,讓鄰里滅門,讓父親的孩子沒有父親,這只是悲劇,悲劇中悲劇!何來英勇?奈何以歌頌?

張扣扣案是讓人震驚的,22年的生活歷程,沒有讓一個退伍兵感悟,反倒讓他歇斯底里。對待這樣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案件,深刻剖析內在原因,是很有必要的。鄉村本是平靜與祥和,春節本是親戚朋友歡慶的日子,每一個人都在回憶過去、暢想未來、期盼美好,而張扣扣把仇恨塞滿他的整個空間,讓王氏三口與母親一起灰飛煙滅,與自己一起玉石俱焚,這不僅不讓人唏噓,難受和感慨!

我的親友和鄉親在春節期間問我掙多少錢的問題,背後雖有攀比之心的不正之風,但無時無刻不再教導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小讀書要用心,長大工作要上心,生活處處要留心,這些都是前人的經驗和教訓,無不包含豐富的生活哲理。信仰不是很高尚的東西,只是對哲理的一種遵從,對自然規律的一種尊重,對已經論證結論的一種接受。

願張扣扣案少些喧囂,逝者安息!願世間少些恩仇,多謝理解。少些惡意,多些善意。當你被打擊時,讓自己變得強大。當你迷茫時,堅持自己的珍貴。愛你所愛,不行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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