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爸爸帶異性回家,被兒子看見了……
最近小泰妹在論壇上看到這樣一個爆料
原文如下
朋友已協議離婚,雙方簽訂好撫養權歸男方,房子歸兒子(有房貸),暫時為了兒子雙方離婚不離家,但雙方在離婚後都不可以帶異性宿住,現男方已違規,對孩子造成很大影響,想諮詢還能再掙到孩子的撫養權嗎?有房貸房子能否分割?
什麼?
離婚不離家?
還當著孩子的面把異性帶回家??
????
還有這樣的操作???
顯然網友也覺得此事有點「奇葩」
1
離婚了就別管了!雙方都有自由的權利!離婚後不離家本來就是可笑的怪事!矛盾會變得越來越多!
2
離婚不離家?那多尷尬,還不如表離婚,你不管我,我不管你,多好。
3
口口聲聲為了兒子,不要拿兒子說事,既然為了兒子還離什麼婚,既然為了兒子離婚還住一起,離婚只能說明你們各自心有不估。不要口口聲聲為了孩子。離婚了,就乾乾淨淨的離!
4
為什麼要爭撫養權呢?估計關鍵還是為了房子,兒子又不跟你姓,你可以在找一個疼你的人好好過日子,別的就不要管了。
5
離婚了,就搬出來,幹嘛離婚不離家,這樣離婚不離家,還離婚幹嘛!搬出來,自己對自己好點,還舒服點!
什麼是「離婚不離家」?
顧名思義,即是離婚後沒有離開家。這是當今社會留存的一種社會新潮流,它是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它是人性使然,是一種無奈的痛苦選擇和難耐承受。
「離婚不離家」有什麼特徵?
夫妻兩人從法律意義已正式解除婚約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由於主客觀原因使原夫妻雙方仍過著離婚不離家的蝸居生活。
為什麼會出現「離婚不離家」的現象?
經濟原因
有的夫妻因本人工資收入不高,離婚後若單獨在外租房,扣除本人日常生活開支,還要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生活拮据。有的外來媳無固定收入來源,尤為困難。
政策原因
曾經有的家庭為了買房子假離婚,由於新房鑰匙遲遲領不到,夫妻長期處於分居狀態。沒有了結婚證書的束縛,男人一不留神就出了軌。新房子還沒住進去,好好的一個家卻散了。房子固然重要,但能比一個完整的家更重要嗎?!
有人為了生孩子假結婚,有人為了獲取低保、取暖費、為了買房假離婚……我們的一些制度建設尚有漏洞,有越來越多的人,不再把婚姻當成一樁嚴肅的事情。還有的為了多拿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閃電離婚」如願以償。可當女方高高興興打算復婚時,男方卻和「小三」偷偷結婚。為了區區一杯羹,女方賠上了苦心經營的婚姻,面對丈夫的決絕,只能暗自吞咽苦果。
環境原因
離婚後的夫妻無法分割動遷後的新房,只能離婚不離房仍蝸居在一起。有的外來媳離婚後戶口暫時無處遷移,又從感情上離不開孩子只能與前夫商議借宿在婚姻原址做生活保姆。
主觀心理原因
有些夫妻感情尚未真正徹底決裂,只不過是家庭矛盾積怨很深,一方不得不採用離婚方式來懲戒對方,給雙方都有一個緩衝,能夠有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和空間,在情感上也能得到舒緩 。
其他客觀原因
有些夫妻為規避個人經營經濟債務、賭博欠高利貸生怕連累妻子和孩子。
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嗎?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取消;
(3)財產上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終止;
(4)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消失;等等。
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則從本質上否定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並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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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微靖江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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