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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追砸運鈔車案」一審宣判:押運人員因防衛過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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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近日,廣東東莞市中院通報「追砸運鈔車案」稱,該案於2月1日公開宣判,涉事運鈔車押運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6年,該運鈔車在執行任務時,遭到男子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涉事押運員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其開了一槍。黃某中彈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新京報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關於上述的這個案件,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的相關規定

防衛過當

一、含義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二、特徵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一、本案是否適用無限防衛權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首次規定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損害後果也不負刑事責任。一般防衛權的行使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無限防衛權在防衛強度上具有無限性。總而言之,一切針對暴力犯罪人人身、足以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均為無限防衛權所許可。在本案中,死者黃某與運鈔車發生碰撞而追砸運鈔車,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雖然黃某的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但其行為並不會嚴重危及到押運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能適用無限防衛權。

二、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

我國一向對槍支的管理十分嚴格,梁某這樣武斷地開槍射擊,是漠視人命的行為。相比經過專業訓練且持槍的押運人員,黃某的攻擊力極低,如果雙方當時能多溝通,把誤會解開,就不會造成現在這樣的結果。因此,梁某這種出於保護運鈔車的正常運作而開槍射死黃某的防衛行為,相比黃某的砸車行為,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法院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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