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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麗案我們是如何陷入無罪誤區的

案情簡介:2008年12月9日8時20分許,金龍公司員工王某來到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由於託運行李內裝有黃金飾品,值機員徐某告知其需到10號櫃檯找值班主任才能辦理,王某即前往距離19號櫃檯22米遠的10號櫃檯。

當王某離開時,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被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行李手推車單獨停放在19號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

正巧,機場清潔工梁麗此時經過19號櫃檯,看見停放的行李手推車上有一小紙箱,遂將小紙箱搬到清潔手推車底層,之後將小紙箱存放大廳北側16號男洗手間供體弱人士使用的廁所內。約4分鐘後,王某返回19號櫃檯,發現行李手推車及車上的紙箱失蹤,詢問機場工作人員無果,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當天9時40分許,梁麗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同事馬某、曹某兩人來到16號洗手間,將紙箱打開,見到是黃金首飾後,分兩次從中取走兩包。10時許,曹某告訴梁麗,紙箱內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後離開,並從紙箱內取出一件首飾交由同事韓某到候機樓的黃金首飾店鑒別。後韓某告知梁麗是黃金首飾。

14時許,梁麗下班,將紙箱帶回住處放置床下,另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丈夫衣服口袋內。18時許,民警來到梁麗家中,詢問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遂進行勸說。直到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現,梁麗才承認。接著,民警發現箱子已被打開,內裝物品不完整,繼續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仍予否認。民警隨後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從梁麗處查獲的黃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

同日,公安機關又先後從曹某、馬某家中查獲二人拿走的黃金首飾,共819.78克,價值人民幣172152元。另外,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摘自羊城晚報)

辦案機關就梁麗的辯解進行的事實還原:

1、涉案紙箱並非在垃圾桶邊,而是在19號櫃檯前1米黃線處的行李手推車上被梁麗搬走。寶安區檢察院還專門就梁麗案的幾個關鍵事實向媒體作了說明: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時,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被被害人王某單獨停放在19號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與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約11米的距離。梁麗本人關於從垃圾桶旁邊「撿」到涉案紙箱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2、梁麗搬走行李手推車上的涉案紙箱前,手推車旁並未發現有其他人員在場。

梁麗本人辯稱案發當時,見到一名50歲左右的女子帶著一個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車的籃子上,後兩人與另一名年輕女子匆忙進入安檢口離開。當時,行李手推車籃子內放著一個小紙箱(即涉案紙箱),過了三四分鐘後見無人來取,以為旅客不要的,未詢問任何人後即將小紙箱搬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上。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並不存在上述情形。

3、從被害人離開到梁麗拿走涉案紙箱的時間約1分鐘。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被害人離開19號櫃檯的時間與梁麗到達19號櫃檯發現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的時間相距約半分鐘。其後,從梁麗查看涉案紙箱到將紙箱搬離19號櫃檯,共持續約半分鐘。

4、涉案贓物並非梁麗主動上交給警察,而是在警察發現後被迫承認並交出。

經查,案發當天16時許,同事曹某找到梁麗,告知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了黃金,且已報警。18時許,3名辦案警察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後,梁麗丈夫打開家門,警察依法對梁麗是否從機場帶回財物進行盤問,梁麗予以否認。警察遂對其進行了長達20餘分鐘的規勸,在此過程中,警察發現梁麗家中客廳床下存放的紙箱,梁麗遂被迫承認該紙箱就是機場丟失的紙箱。梁麗本人辯稱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時配合上交贓物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其應當知道來人為真正的警察,所來目的是為了查找涉案紙箱。(摘自百度百科梁麗拾案)

意見分歧:梁麗案經媒體披露後,當時引起熱議,大家紛紛各抒己見,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構成盜竊罪;第二種意見是侵占罪;第三種意見是無罪。另外,山東大學有學者認為,梁麗案是一個典型的「四不像」案件,既不像有罪,也不像無罪,既不像盜竊,也不像侵佔。之所以會這樣,原因不在案件事實本身而在於法律。因為法律行為(例如盜竊、侵佔)具有典型性,而現實世界中此種典型行為與彼種典型行為之間,存在有中間地帶,處於中間地帶的行為,往往無法準確定性。梁麗的行為就是一種介入盜竊與侵佔之間的行為,傳統的要件理論無法對梁麗的行為進行歸類,故無法準確定性。

評析:司法人員確定案件的性質,既不能像某些學者一樣依據所謂的理論來認定案件性質,也不能像社會公眾一樣憑著對法律樸素理解來認定案件性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換言之,以事實說話,以法律說話,就能夠立於不敗之地。定性結論經得起檢驗,就不用懼怕輿論炒作。

梁麗案的準確定性,必須注意案發的特殊環境,在人來人往,到處都有監控的侯機大廳,作為清潔工梁麗可謂是老員工了,她難道不清楚,旅客由於各種原因暫時離開身邊財物的情形,在侯機大廳里是司空見慣的么?梁麗干這行不是一天二天了,事實上她非常清楚,正是因為這裡的流動人員多,監控多,旅客暫時離開身邊的財物也不用擔心的。

請大家仔細閱讀上述案情介紹,梁麗是如何把旅客裝有巨額黃金的紙箱搬走的。監控顯示,這個紙箱是在19號櫃檯前1米黃線處的行李手推車上被梁麗搬走的,此處距垃圾箱有11米的距離,而且梁麗搬走紙箱之前,並沒有任何其他旅客在紙箱旁邊。也就是說,被害人的財物位置並沒有使梁麗產生什麼錯覺的。案發後,梁麗故意作了紙箱位置和看到紙箱旁邊有人離開的虛假陳述,其掩飾自己行為的真實目的昭然若揭。更為重要的是,本案被害人離開紙箱僅半分鐘,梁麗來到紙箱旁邊後,也僅有半分鐘就毫不猶豫地將紙箱搬走了,從紙箱的包裝的完整性,到紙箱的重量及所處的位置來看,顯而易見,梁麗根本不是撿到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廢棄物,而是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盜竊行為。打個比方,旅客攜帶行李箱在機場侯機大廳,因內急想去洗手間方便一下,去了才一分鐘就急忙返回,結果發現自己放在手推車上的行李箱不見了,還有誰會懷疑自己不是被盜了么?梁麗案的被害人也就離開了僅僅四五分種而己,被害人假如僅離開一分鐘返回,梁麗也已經把紙箱藏匿了。如果真是撿到別人的,這麼包裝完整而且重量很沉的紙箱,總得問問周圍的人,有誰丟了東西沒有,總是要在沒有人知道紙箱的來源,沒有人承認紙箱是自己的情形下,才可以拿走吧。紙箱被梁麗搬走後,不是按自己的工作職責規定,將紙箱上交給機場管理處,而是立即將紙箱藏匿在殘疾人洗手間內,這個地點是機場中很少有人使用的隱秘地點。梁麗不僅十分熟悉案發現場的環境,而且藏匿的隱秘地點暴露了她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的目的,既然是「撿到的」,那為何要這麼隱秘藏匿呢?至於事後梁麗告訴了兩位同事,有人以此認為梁麗不屬於秘密竊取。事實上,盜竊罪的秘密竊取,是針對被害人而言的,並不針對其他人,梁麗明顯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梁麗告訴兩位同事,實際上迫於案發的特定環境,為了給自己留條退路。因為梁麗非常清楚,機場這麼多的監控,只要調看監控,她的行為是容易被發現的。因此,他告訴兩位同事,實際是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萬一被發現了,就有人證明自己是撿到的。事後梁麗和同事發現是黃金之後,仍然把紙箱拿到家裡去了,警察找上門了,仍然拒不承認,甚至還把所盜黃金分散藏匿。可以說,特定的環境下,就有特定的盜竊行為。儘管梁麗極力狡辯,然而從整個案件案件事實來分析,客觀方面秘密竊取了他人財物不容否認,主觀方面非法佔有的故意難以掩飾,梁麗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就山東大學那位學者所謂的「四不像」的觀點,其意是存在中間地帶。筆者認為,四不像是個偽命題。不是案件四不像,不是法律四不像,而是學者的思維陷入了誤區,許多認為梁麗不構成犯罪的社會公眾,同樣陷入了誤區,一開始就被梁麗的辯解所欺騙或者誤導了。所謂的拾金而昧的觀點,其實是對特定情形下的盜竊行為,未能準確把握。梁麗案給司法人員的啟示是,案件的準確定性,有時熟悉案件發生的特定環境, 是必不可少的。當我們對案件定性舉棋不定的時候,如果有條件到案發現場去,進入行為人的生活中去理解行為人案發當時的行為,司法人員心中的疑惑往往就會煙消雲散。司法人員對於媒體報道應有清醒的認識,輿論的傾向性是無法克服的,很容易誤導受眾,在輿情一邊倒的情況下,要能保持足夠定力,是個很大的考驗。學者們切忌閉門造車,想當然地從自己熟悉的理論出發,去理解形形色色的生活行為,很容易陷入思維的誤區。梁麗案無罪論或者侵佔論,主要就是受到梁麗欺騙與媒體誤導的原因。梁麗案也有不少人持盜竊的觀點,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批捕部門就是持這種觀點的。為什麼最終該案竟然讓梁麗逃脫了處罰呢?原因就在於輿論影響了司法。強大的輿論壓垮了司法人員的自信心,這是件很令人遺憾的事。先有許霆案,後有梁麗案。許霆案的真相就在案卷中,許霆連續取款成功171次之後,許霆仍然連續按鍵取款多次,再也沒有能夠取出錢款來的事實,足以動搖許霆案的盜竊定性。還有那位負責程序升級的程序員的證詞沒有出現在案卷中,該程序員對櫃員機出現這種支付錯誤的真相清清楚楚,也能夠證明許霆的行為與盜竊無關。然而,這兩個重要事實都被忽視了。有學者想當然地認為櫃員機出故障,猶如神經病人一樣。這完全是主觀臆測的產物,實際上根本不是這麼回事。涉案櫃員機是嚴格執行錯誤程序,取1000元,只扣一元,付款1000元,這個規律重複一百六十七次,其餘四次取2000元,只扣二元,付款2000元,難道有這樣一絲不苟的神經病么?當然是不可能的。公安機關並沒有查清楚錢款是如何到許霆手裡的。許霆案的實質,就是櫃員機發生了支付錯誤,錢款是櫃員機錯誤支付給許霆的。這種情形,與客戶到銀行櫃檯去取錢,本來取1000元,扣賬1000元,櫃員實際支付給客戶10000元一樣,是個支付錯誤。錢都是銀行支付給許霆的,跟盜竊沒有任何關係。對此,詳情請參考筆者的其他文章。許霆案本身不構成犯罪,判無期徒刑冤枉,本身不應該判處重刑。梁麗案完全不同,梁麗是構成犯罪的,盜竊金額特別巨大,理應判處重刑。兩案都受到了輿論的嚴重影響,結果讓人失望,該放的許霆被判了刑,該判的梁麗被存疑不起訴釋放了,我們的司法機關有必要總結經驗,從中吸取教訓。

作者:肖佑良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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