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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美術品的「原創性」探討

陝西大荔阿壽村藥王祭祀中的面花製作 2013

(民間美術作品共性思想與具體表達之間的界限有時確難清晰。)

民間美術品如何納入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不僅法律界懸而未決,學術界也一直爭論不斷,其難度的焦點首先在於民間美術品的「原創性」確認。以筆者管見,可有如下討論:

一、「原創性」與「智性思想」表達

「原創」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與起點。現行立法中所言的「獨創性」,並非要求作品具有相當的藝術水準,而是要求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並區別於他人在先創作的作品。此處所言的獨立完成,不是指創作個體的獨自參與性,而是指部分知識的唯一性,即不與他人的在先知識雷同。這裡所說的在先知識主要是指表達形式,著作權並不禁止複製思想。然而,思想與表達之間常常難以精確劃定界線,我們如何判定某種表達是源於自己的思想還是他者的思想呢?

實際上,原創性知識是部分的、相對的,沒有任何人的知識創新與傳統或他人不存在任何關係。在民間美術的傳統中,創造性很多時候被視為創造性的模仿。因此,獨創性一般是指作品須具有個性化特徵,或者打上作者個性智力的烙印。作為民間美術品而言,著作權法對其原創性的判定,只能僅限於視覺層面,即表達形式,而不能追認這種表達形式與思想的關係。

二、「無名」傳統與「集體性」創作特徵

呂品田先生認為:「民間美術的流轉過程,就是集體創作的過程,集體性通過時間跨度表現出來,因為這個原因,民間美術品往往是無名的。這種無名是集體性的一種表現,它不意味著不尊重個人,反而因為被人分享而顯示出自身價值深刻的普世化。集體性是民間創作與現代專業創作的本質性區別。」(呂品田《中國民間美術觀念》)這種觀點言明了民間美術品的創作特徵,也被絕大多數人所接受。筆者認為,民間美術的「集體性」創作特徵易於造成作品「原創性」判定含混及創作主體的不易追認。「集體性」可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去理解,前者是指某些民間美術品須由多人協作完成,後者則是指在歷史的線性結構中,眾多造物者知識和技藝的不斷優化和累積。這也是導致民間美術品「原創性」與著作權立法錯位的主因。

「集體性」不僅是造成民間美術品「無名」的直接因素,也是民間美術知識資源再生與傳播的基礎和土壤,由此也造成了社會公眾對其知識資源「共享性」特徵的判斷,從而增加了民間美術品比一般(主流)美術品在知識產權立法保護中的複雜性,但是,在知識產權的語境中,籠統地認為民間美術品是「非原創」且「無名」的觀點,是需要警惕的。

陝西華縣皮影-老生氅 牛皮、礦物質顏料 高30厘米 清代

(經典化的工藝規範往往折射出民間美術知識系統的「共知性」特徵。)

三、「唯新性」標準與「共知語系」表達

對於造型藝術而言,民間美術品無論在「無形知識」還是「有形表達」上,都具有某種趨同性的特徵,這是民間美術品不斷尋求集體認同從而有效傳播的生存法則與個性,進而形成頗具共知性的語言系統和自身特色。但不難發現,現行著作權法的「唯新」特徵,與民間美術品「維穩」的生存方式似有對抗。著作權是隨「原創」作品產生而自動生成的權利,只要作品被創作出來且具個性或獨創性,無論發表與否,均受著作權法保護,與作品的藝術性無關。這種「唯新」的權益理念,對於具有共性藝術風格或工藝規範的民間美術品而言,明顯有失公平。比如,對幾乎經典化的皮影造型來說,雖各地之間有所差異,但在相近的文化區域內,其形象圖案都顯現出極大的趨同性和穩定感,對該傳統藝術而言,「唯新」性標準似乎成了需要警惕的對象。

依靠「求同」性互知,民間美術建立起自身的語言系統和文化方向,而著作權「唯新」性的立法標準,更多是在鼓勵「立異」,生存方式與價值標準的差異性便成為諸多矛盾的觸發點。

四、「原創」視覺認知的立法適用性局限

現行著作權法中對於作品「原創」的准入門檻很低,於是造成了「原創」與「非原創」之間的專業標準差異,也即法律事實認定與行業藝術認定的關係問題。由於難於確定民間美術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屬於「原創」,便自然導致了侵權作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屬於侵權的模糊感與彈性空間。比如,兩件在外形上極其類似的作品,其藝術水準有可能差距甚大,但是法律只能判定由造型相似度所帶來的「侵權行為」,卻無法核准其藝術層次。一件工藝粗陋、藝術性也未見多高但區別於其他作品的「原創作品」,與一件工藝精湛的傳承性作品,現行法律側重保護的是前者。不難看出,從強調傳承性知識形態的民間美術品保護角度來講,與現行著作權法是錯位甚至相悖的,同時也存在認定和保護實踐上的現實難度。比如宜興紫砂壺,不少工藝師為了維護自己的原創造型或特殊的工藝技巧,經由外觀專利來予以確認。但實際上,別的藝師只要稍異於其造型,便可避開與他人原創的重疊,因此,真正能得以通過法律對自己原創進行保護的可操作性其實很低。出現此類問題的核心點在於,作為實用器的紫砂壺,其造型與結構可發揮的空間很小,尤其是強調功能性和造型簡約的器形。

對於反剽竊,造型藝術的「侵權」認定依然得依靠人的專業經驗來執行,經驗的局限性以及人的主觀性,都有可能在認定中產生偏差或者與法律理性不相匹配之處,尤其是對具有複雜文化內涵的民間美術系統而言。從目前所見的一些民間美術品侵權案件來看,很多是「意猶未盡」、「餘音繞梁」,因為現行立法明確的更多是如何對原創作品進行保護,但並不能詳盡確認民間美術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屬於「原創」。

綜上所述,筆者的觀點可歸納為:1. 對民間美術傳統而言,著作權法的適用性是有限的,要適度避免「削足適履」的暴力「保護」。2. 尊重以民間美術為主體的非遺知識傳統,可以提示和完善現代知識產權立法體系。3. 在立法框架中,民間工藝美術品的「原創性」認定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在了解和尊重傳統的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對待。4. 立法保護是雙刃劍,私屬權益的保障與知識傳播的阻礙可能會交互存在,成為民間美術新時代演進的矛盾性動力。

張西昌 西安美術學院美術史論系副教授、中國藝術研究院博士後

(本文原載《美術觀察》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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