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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底層民眾有沒有「階級固化」的焦慮?不當官能不能過好一生?

最近在網上看到很多關於秦國商鞅變法後走向公平、和諧的社會的觀點,突然開了個腦洞,想想,2000多年前的秦國底層民眾,在軍功授爵制這個大殺器的背景下,他們到底有沒有「階級固化」的焦慮,上升通道是不是暢通無阻的呢?

因為篇幅有限,本文只涉及上升通道,對於向秦人時刻敞開的「下降通道」,也就是犯法成為刑徒,我們就不展開介紹了,回頭專文敘述。

按照老祖宗的分法,四民就是「士農工商」,看起來都挺重要,其實所謂上升空間,無非有錢、有權兩頭。

秦人自商鞅變法,就採取的封爵授田制度,從《雲夢秦簡》等出土材料來看,秦律並沒有對於土地買賣的管理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案例,所以學術界的普遍認識是秦國、秦朝都採取的是土地國有制。繼承秦朝制度的漢朝,在《二年律令》里比較清晰地展示了漢初「名田宅」的分配規定,也就是不同爵位授予土地的硬杠杠。

秦朝底層民眾有沒有「階級固化」的焦慮?不當官能不能過好一生?

這張圖表雖然展示的是漢初的制度,可一旦與出土的秦律對照, 就會發現兩者之間的繼承關係極為明顯,包括圖表中所展示的爵位的等級,即分為侯、卿、大夫和士四個層次。

「士」的層級包括四個爵位,就是公士到不更,這個層級,據朱紹侯先生考證在漢初也叫「小爵」。

所謂小,不是人數少,恰恰相反,大秦朝的黔首們,恐怕最多的也就是這個層次的爵位,還有無爵的士伍。

而我們看看上圖的田宅授予,戰國和秦漢,經常說「一夫作百畝」,算是比較基礎的,也就「士伍」的標準,這也就是所謂的一般水平線,然後隨著爵位的上升增加,而「不更」以下都被稱為「卒」,也就是士兵。

可見,秦帝國的耕戰金字塔的基石就是這些低爵、無爵的民眾,而這些人,根據秦簡透露出來的制度信息,根本不擁有他們所耕種土地的所有權,也不存在買賣,甚至父子之間的繼承,在爵位有差距是時,還要交還國家一部分。

比如父親的爵位是「大夫」,應該佔有500畝地,其繼承爵位的「後子」只能降等繼承為「簪裊」,就只有300畝地了,剩下的200畝,就需要交還國家,重新分配。

秦朝底層民眾有沒有「階級固化」的焦慮?不當官能不能過好一生?

這種土地的制度,在古代的中國和近代的西方都曾經存在過,比如先秦講3年一換地,就是村社的土地進行內部輪換耕種,秦國的變法將這種輪換變成了以「一生」為單位,肯定算是一個進步;類似的村社制度,在十月革命前的俄羅斯也曾存在,農民們定期輪換土地,並為村社付出一定的勞役,也正是因為這些玩意兒的存在,19世紀俄羅斯的無政府主義革命家巴枯寧,一生堅信俄羅斯農民是天然具有社會主義屬性的革命者。(編者註:馬克思一直在批判他)

所以,今天的大秦粉對於秦朝「公平」制度的謳歌,一點不令人意外。

事實上,過去50年對於商鞅變法的很多意識形態的討論,都是為了貼合「五階段論」,即落後的奴隸制被先進的封建製取代,然而,當一批批秦簡出土之後,之前的絕大多數認識都被事實破碎了。

比如,秦國和秦朝,乃至西漢,都有非常大規模的國家奴隸階層, 其中既包括一般意義的奴隸,也包括有刑期或沒有刑期的勞役刑徒,這也是秦國普通民眾最容易滑落的底層,而高爵者則可以享受爵位抵罪的優待,而且由於秦律中有大量的罰金、貲甲、貲盾之類的財產性懲罰,所以,有爵、有錢者在整個律令體系中的自由度要遠遠高於一般的平民。

所以,所謂的「秦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就是一個不符合事實的笑話,這些律令的後門是早早便開好的,是為他的整個貴族社會服務的。

秦朝底層民眾有沒有「階級固化」的焦慮?不當官能不能過好一生?

再比如秦國的田租收繳,作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一部分,它的繳納方式,很能代表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過往我們往往認為秦國在變法之後採取的是「分成租」,然而,新出土的秦簡表明,秦國的田租計算是區域平均產量計算後的定額稅,而且衡量的方式,並不是禾苗或是糧食多寡,而是一塊土地中割出一塊田地,作為稅田……

可見,秦不是「太先進」,而是太落後,變法之後律令體系約束下的國家經濟,仍舊有著自治村社時代的濃重特徵,而這種村社組織,實際上很難接入市場經濟,反倒更容易被「秦帝國規則化的暴力」所控制。

而秦帝國的制度體系也非常樂於強化這種「淳樸」,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人口流動申請制度控制各個「閭里」的百姓的出入,而百姓本身居於「里」中,也要受到里典、田典的隨時窺探和管理,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完美」的網格化管理結構。

所有商業行為都被規定在縣城及以上的政區的城內,所有的交易行為都必須在官吏控制下的「市」進行,也就意味著政府掌握商人的來去節點,過程中伴隨著交通道路上設置的「亭」的分段身份檢查,商人也一樣無所遁形,而他們的商籍在戰爭發生時,將是最大的催命符,他們會被優先徵召參與「更戍」,另外的一群人就是贅婿,他們也不允許單獨立戶,所以沒有常態的徭役,在國家需要時,他們就要對應地償還「血稅」。

至於工,哪怕是秦簡中帶給我們的信息也並不多,最讓人津津樂道的就是他們的「物勒工名」制度,即將器物製造者、監造者、製造機構等的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政府考核工匠和官員的績效,進而大讚秦人的「工匠精神」,但是,這些「粉」們沒有考慮過的就是,這些器物的製造價值和懲罰是不是對等?

事實上,這種制度施行的基礎就是對「工」的「賤民化」,在秦朝的手工業者中,除了國營大工場中的附庸工匠和刑徒之外,還有一小部分私營手工業者,這個考古上有一定的發現,他們的地位要比一般編戶農民要低,主要的工作就是謀生和隨時準備著「國家需要你」,然後你來服徭役,這個角色, 在《工人程》裡面也是與刑徒並稱的。

整體而言,秦代的工匠身份與元、明時代的匠戶差相彷彿,而由於市場經濟的不發達,他們的生存遠比後世的同行要艱難,最終的命運,無非是在某一次服役中犯法還不上錢,變成國家的「工匠」罷了。

四民在秦帝國的命運,我們說了三個,下一篇文章,我們重點說說「士」,看看是不是很多人眼中的「公平」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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