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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商品因侵犯商標權被起訴 有一種情況銷售者無須賠償

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批案件,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起訴吳江橫扇鎮、盛澤鎮等地多家超市,訴稱這些超市銷售的麻辣酒鬼花生米、樂口香花生等多種商品侵害了其註冊的「酒鬼」商標。

原告公司創立於1998年,是一家主營食品飲料等產品的公司,百世興酒鬼花生是一款比較受消費者青睞的休閑食品。2003年,原告申請註冊了 「酒鬼」商標。原告經調查發現,數家超市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經過審理,有的超市同意與原告進行調解,有的超市被判決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有的超市卻僅被判決停止侵權。為什麼看似相同的案件卻有著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原來是因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來源」抗辯,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訴橫扇鎮某超市的案件中,該超市向法院陳述其向商家進貨時查驗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經營部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並且提供了上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進貨時的送貨單。送貨單中商品標註的條形碼與公證實物上的條形碼一致,送貨單均加蓋「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經營部」印章。對此,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經營部也出具情況說明,認可被告超市的花生確系向該經營部採購。根據以上證據,法院認為被告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該案中,被告不能再銷售涉案商品,但無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以不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是需要舉證證明的。法官提醒,商家在進貨時要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以合理價格購進產品。對於食品、酒水等還應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送貨單上要註明進貨的物品名稱、型號等,單據要有供應商的蓋章。進貨時盡量和供應商簽訂正規合同,事先對於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爭議進行約定。同時,保留好合同、送貨單、發票等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要求供應商承擔責任,或者在訴訟中可以提出「合法來源」抗辯。

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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