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曾調查過這一現象,現如今巧換名目,大肆斂財!
1930年前後,毛主席通過三次實地調查,獲得大量一手資料,寫出了《興國調查》一文,裡面揭露了一個醜陋的現象:典妻!
產生這種現象的直接原因,是滿清大量搶奪婦女,多吃多佔,以致地主富農有妻有妾,貧農遊民僱農,多孑然一身。
時過境遷,典妻已然不存。但沒想到,卻被人巧換名目,變成了租女友,過年前後的生意,火爆異常。
很顯然,典妻與封建思想的三從四德自相矛盾,那為什麼還在滿清達到鼎盛呢?
一個字:窮!
就算是標榜成盛世的康熙乾隆時期,國民的生活,依舊有上頓沒下頓,這一點,乾隆五十八年的英國馬戛爾尼使團,就很明確的記載了。
極度貧窮暴露人性,滿清統治下的典妻現象,又有哪些方式呢?
所謂典妻,分時間長短,短期一兩年,為租;長期三五年,為典。
因為典妻跟金錢直接掛鉤,所以雙方需要簽訂契約,完全按白紙黑字來辦事。
方式一是坐堂招夫。
由於夫家貧困,或者長期患病,家庭失去了主要勞動力,經過協商,典夫類似『入贅』,所生子女為典夫所有,但典夫得承擔家務勞動。
方式二是捆妓。
在夫權思想的影響下,女性其實相當於夫家的私有產物,行使權在夫家手裡。
要是遇到天災人禍,家庭開支周轉不開,就會有下三濫的男人打起妻子身體的主意,一般是典押給青樓,並立字為據。
青樓根據女子姿色及年齡,支付相應典金。
當然,這種情況不會是終身制,大年(十六個月)、中年(十四個月)、小年(十個月),『俟限滿,帳還清,准其妻離館』。
方式三是搭夥。
脫胎於皇宮裡太監宮女的對食,東北地區比較流行,具體指夫家常年不歸且無生活費寄回,妻子活不下去了,又沒辦法改嫁,只好把自己典當。
或者夫家暫時窮困,將妻子典當給其他男人,自己出去謀生路。
這相當於合法情人,大家各取所需,要是哪天夫家回來,又不介意,交付一定贖金,就可將妻子領回。
其實歷朝歷代,都嚴禁典妻,《大明律》就對典妻量刑,『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
八十大棍,不死也殘了!
而滿清的《大清律例便覽·戶婚》記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寬鬆到等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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