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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讀了「婚姻考試卷」

從今年2月份開始,一份命題人是主審法官,根據答卷內容來參考評判是否准予離婚的「考卷」,在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張家堡法庭出現。這份試卷中有「談戀愛的時間有多久、結婚紀念日、家務事是怎麼分工的」等問題,也有「發生矛盾時誰先打破僵局,通過什麼方式?」「你在家庭中盡了什麼責任,做得好和不好的都有哪些,打算如何改進」等問題。(2月27日《三秦都市報》)

上學要考試,找工作要考試,拿駕照要考試。如今"離婚也要考試」的說法,可能讓一些「吃瓜群眾」難以接受,畢竟婚姻法等規定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實,如果稍微對人民法院的審案過程有所了解的話,就不會對此產生誤解。因為所謂的「婚姻考試卷」,不過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了解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必要權力和手段,完全合法合理合情。

眾所周知,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主要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婚姻問題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利,既有結婚自由,又有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預。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如在離婚方面,尤其是訴訟離婚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條件。並不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就必須准予離婚。畢竟,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離婚之後,將產生一系列法律後果和社會後果。因而,任何人都應承擔起對家庭和子女的應有責任,慎重離婚,人民法院也有職責和權力先行調解,並從嚴掌握准予離婚條件,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目前,在離婚糾紛中,應准予離婚的條件和情形並不多。根據婚姻法,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方應准予離婚。除此之外,在初次起訴離婚時,人民法院大多不準予雙方離婚,而是給婚姻雙方一個緩和的機會和期間。而且,由於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不便介入,當事人證據搜集意識和能力較差,一方言之鑿鑿的說辭往往欠缺證據支撐。

因此,為查清離婚糾紛的起因,雙方為家庭盡到責任的大小,以及各自在糾紛中有多大過錯。法官往往需要調查詢問雙方當事人,甚至需要詢問雙方父母等了解情況的親屬。也就是說,在審判工作中,即便沒有所謂的「婚姻考試卷」,法官有職責也有權力查清相關問題。這些問題,雖然不像「婚姻考試卷」所列的那麼清晰和格式化,卻也是查清糾紛來龍去脈時所涉及的。

那麼,當事人對「婚姻考試卷」所列問題的回答,以及雙方參與調解、庭審時的言談舉止,往往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的佐證。以便法官綜合其他證據,通盤衡量是否應准予糾紛雙方離婚。退一步而言,通過「離婚考試卷」,也可以讓糾紛雙方從家庭、倫理道德、責任感等角度出發,珍惜婚姻,慎重決定離婚,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可以說,對「離婚考試卷」等做法,不能一概地加以否定,認為屬於超越許可權的創新,或者屬於私設門檻,不當干預當事人離婚自由。因為,這與其說是創新,不如說是法官對日常工作中相關辦案流程、細節的歸納梳理與整合。也是其承擔責任,勸阻離婚糾紛雙方切莫輕率離婚的有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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