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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將建立污染地塊名錄

26日,省人大常委會在網站登出《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地級以上市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同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污染地塊所在地縣政府。該條例出台後有望加快我省污染地塊的治理。

每十年開展一次

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

如何及時摸清土壤環境質量的「底數」?筆者發現,此次徵求意見的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的責任部門與周期。根據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國土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每10年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農業等主管部門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食用農產品產地等重點區域至少每5年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

與此同時,草案還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資料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納入省一體化政務平台,加強數據整合與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按照草案要求,根據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同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各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對於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草案要求進行治理修復;對於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並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居民區周邊

禁止新建焦化企業

在預防土壤污染、保護土壤環境方面,草案在一些地區劃定了某些產業的禁入「紅線區」。比如草案明確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已建的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對有關企業或者周邊單位進行調整或者搬遷。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當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工礦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草案提出建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定期對名單內企業周邊土壤環境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

對於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而言,應當每年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範,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如果違反並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監測,費用由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承擔。

南方日報記者 駱驍驊

通訊員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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