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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交易損失鮮受法律保護

據《浙江工人日報》報道,海寧法院鹽官法庭受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當事人因交易平台操作失誤,損失100枚以太幣。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最終促成庭外和解。

法官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官提醒,公民投資、使用這類虛擬貨幣需謹慎,一旦發生糾紛極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取締首次代幣發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1月26日發布《關於防範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下稱 「提示」)時表示,有關管理部門對境內ICO行為及「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

提示稱,部分投資者轉向境外開展相關活動。根據國家相關管理政策,境內投資者的網路訪問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會受到影響,投資者將蒙受損失。

提示還表示,協會監測發現,境內有部分機構或個人還在組織開展所謂的幣幣交易和場外交易,並配之以做市商、擔保商等服務,這實質還是屬於「虛擬貨幣」交易場所,與現行政策規定明顯不符。在這些相關交易中,有部分國內社交平台為「虛擬貨幣」集中交易提供各種便利,一些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廣大投資者應意識到,上述這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均面臨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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