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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何淪為持槍社會?因為警察明說沒義務保護你……

2018年2月14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中學爆發槍擊案,17人死亡。

據悉,當時在學校中有一名持槍保安,但是他並沒有能夠阻止悲劇發生。保安事後說道:他在室外找到掩體,並開始呼叫警隊。

保安名叫皮特森,他曾是警察,深諳警務規範。所以雖然人們抨擊他是懦夫,但事實上皮特森所做不過是美國警察的常規操作。

皮特森

美國警察沒有義務保護公民。

很多中國人在觀察美國時經常犯的一個錯誤就是用中國習慣看美國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中國人就理所當然認為,全世界警察都有義務保護人民。

對不起,讓大家失望了。

說一句有意識形態意味的話吧,美國是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

美國建國之父們在設計這個國家時考慮到了三權分立,聯邦制,保護各州利益,選舉規則,甚至考慮到了一旦政府成為「暴君」,民眾有持槍權推翻政府。

但是唯獨沒有考慮——「服務人民,保護人民」。

很多人會說,在YouTube上看到過很多好警察的故事啊,他們笑容燦爛,幫助小朋友,救助小貓小狗……怎麼能說警察不服務人民保護人民呢?

這樣的場景並不是常態

事實上,美國警察在美國社會基層有巨大權力,而且美國法律也為這個巨大權力保駕護航。

所以,美國警察的執法邏輯權重排列如下:

1、保護自己安全

2、制服嫌疑人

3、保護受害者……

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美國警察但凡感覺自己受威脅,都會開槍。哪怕最終打死嫌疑人,多數情況下也可以脫罪。

這一切的法律邏輯都基於以上執法邏輯權重。

美國警察作為個人時,出於人性的善會做暖心事。但我今天要討論的是,美國制度設計並不要求美國警察保護人民。

美國體制不要求警察保護人民

這事兒我們要回到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

1975年3月16日凌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沃倫(Carolyn Warren)和塔利婭費羅(Joan Taliaferro)發現住在樓下的道格拉斯女士家被匪徒破門而入,道格拉斯女士在孩子面前慘遭強姦。

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立刻撥打911報警,有4組巡警接案,但是一組巡警開車經過就走了,第二組巡警敲了敲門沒人開就走了,第三組也沒有進一步執法就走了,第四組則去調查可能的嫌疑人。

沃倫只好再次報警,並且明確告知匪徒已經進了公寓。

911保證會出警!

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相信了911的保證,所以下樓幫助道格拉斯女士。結果她們倆也被匪徒發現,關進公寓。在接下來的14個小時內,除了警察沒有來,該來的都來了。三名女性被輪姦、搶劫和毆打。

好在人質僥倖逃脫,沃倫決定起訴警察!

但是法庭宣布不受理此案,理由是:警方的責任是保護廣義社會,而不是保護某一個具體的公民。所以在此案中,警察沒有法律義務保護他們三人。

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位受害者不服,繼續上訴。1981年,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以4:3的票數維持原判。同年,最高法院宣布不受理此案上訴。

舉國嘩然!

這讓很多人心裡涼了一大截,不過最高法院不受理就代表還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如果哪天良心發現,還可以用新的判決來推翻此前的判決。

後來最高法院出手了。

讓我們回到1999年。

1999年,美國科羅拉多州城堡石鎮(Castle Rock),6月22日晚上,傑西卡·岡薩雷斯(Jessica Gonzales)致電城堡石警察局,要求他們搜索並且逮捕她已經分居的丈夫西蒙·岡薩雷斯(Simon Gonzales)。傑西卡已經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當天,西蒙告訴傑西卡自己帶著三個女兒去丹佛某遊樂園。

接到報警之後,警方沒有立刻出動。隨後,西蒙駕車來到警局,此時三個女孩兒已經成了屍體。而西蒙用三具女兒的屍體作為肉盾向警察局射擊。最終警方擊斃了西蒙。

事後,傑西卡起訴了城堡石警隊。理由是她已經申請人身保護令,所以有權要求警方在保護令範圍內逮捕西蒙。而警方沒有執行保護任務。

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沒有憲法義務保護公民免受傷害,哪怕是已經獲得法院頒發保護令的婦女,警方也沒有義務去保護她。

岡薩雷斯

最高法院明確表示:

「警察的任務是將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保護,而沒有法律義務去保護任何具體的公民。所以,你,且只有你,有義務保護你的安全,你家人的安全和你愛的人的安全。」

那麼警察不保護你,你能不能選擇不和警察合作呢?

不行,否則進監獄。

以佛羅里達州為例,《佛羅里達法典》843章4條規定,拒絕協助警察逮捕逃跑的罪犯,將被判1級輕罪,處1年以下監禁。

《佛羅里達法典》843章6條規定,拒絕在執法人員執法時提供幫助者將被判2級輕罪,處60日以下監禁。

惡法就會造就惡之花盛開的土地。

每當美國爆發槍擊案,人們的矛頭就會指向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認為是他們利用錢和選票控制了國會。

但是這種邏輯的幼稚性不亞於在一部文藝片裡面找反派。

可以說,「警察無義務保護具體公民」的判例間接促成美國成為了一個槍支社會。

其實,早期美國禁槍是非常順利的。在1933年取消禁酒令之後,美國政府開始逐步打擊在禁酒時期形成的黑幫,並且禁掉了黑幫喜歡使用的「芝加哥打字機」還有霰彈槍。

下圖是美國各州持槍權的立場:

紅色:完全不允許公民室外持槍

黃色:由政府選批公民室外持槍

藍色:通過考試就可以室外持槍

綠色:完全不限制公民室外持槍

GIF

各州控槍情況(1986-2017)

可以看到在1980年代沃倫訴哥倫比亞特區案時,美國主流趨勢是積極控槍,紅色和黃色州佔到了41個。連我們最熟知的右派大州德克薩斯都絕對禁止室外持槍。

此後,控槍趨勢戛然而止。讓我們再看看今天,紅色州(完全禁止室外持槍)已經不存在了,黃色州(允許但要由政府選批)只剩下可憐的8個。

相反,擁槍派在全美獲得勝利。目前藍色州(通過考試就可以室外持槍)已經成為了主流29個。綠色州(完全不限制)居然已經達到了13個。

被槍擊案傷害的家庭在電視上痛苦,但是他們畢竟是被媒體放大的少數。

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家長,當你看到政府軟弱無能,而這種事情又屢禁不止的時候,你會選擇什麼?

當然是持槍自衛!

巧了,這也是NRA的宣傳手段。NRA大量廣告都是在告訴人們,警察靠不住,自己靠自己。

NRA廣告

是的,為什麼美國控槍難。有的人說是NRA作祟,有的人說軍火商的蛋糕不能碰,但是歷史告訴我們,美國曾經在控槍的路上走得十分順利。

但是當政府、法院雙雙宣布不保護老百姓的時候,我想多數人都會覺得有一把槍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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