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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影業股東勝訴:獲准到辦公地查閱資料

IT之家2月28日消息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思偉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裁決書,上訴人(原審被告)為樂視影業,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為北京思偉,法院判定維持原判,發布日期為2月24日。

法院認為思偉股權中心公司要求查閱、複製樂視影業公司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於法有據,且符合法律程序。

IT之家小編了解到,2017年,北京思偉因樂視影業方面拒不提供會計賬簿等資料,以違反了北京思偉作為股東的知情權為由,將樂視影業訴至法院。

在2017年10月10日披露的起訴書中,北京思偉稱,「曾於2017年6月9日向被告(即樂視影業)法定代表人張昭及CFO吉曉慶、融資經理陳慧源分別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來的會計賬簿、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查閱、複製。而被告拒不回應,亦不允許查閱,時至今日已超過《公司法》第33條規定的15日期限。被告的行為致使原告無從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監督公司的運營,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故訴至法院。」

在北京思偉作出起訴後,樂視影業在2017年10月13日也作出回應稱,樂視影業自成立以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始終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股東查閱公司相關財務及運營信息的要求,一直積極予以配合。」樂視影業還表示:「因公司處於重大資產重組期間,基於對內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們已於2017年5月應北京思偉要求及時向其提供了財務報表。」

該案一審中,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一,樂視影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置備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於其辦公場所,供思偉股權中心查閱、複製;二,樂視影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置備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及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於其辦公場所,供思偉股權中心查閱。隨後樂視方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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