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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產,又留遺囑又送人!誰能勝出「房產爭奪戰」?

男子去世,留下兩份房屋處置決定,引發兒子與繼母的母子「房產爭奪戰」。當贈予協議和遺囑發生衝突,法律會認可誰?點擊音頻收聽《司法局長在線》——《老人去世引發的母子「房產爭奪戰」》

案情回放

老張與前妻育有一子,名叫小衛。後來老張與前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自願辦理了離婚。離婚後,老張通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李玉成。兩人情投意合,很快辦理了結婚手續。就這樣,李玉成與小衛形成了繼子女關係。

老張有一套個人所有的舊房,在「5.12」地震中受到嚴重破壞。根據當地災後重建政策,老張選擇異地房屋置換。考慮到小衛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前妻照料,母子倆生活不容易,老張便決定將這套置換所得的新房贈與小衛。

2009年5月,老張與小衛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並約定:老張自願將日後置換所得房屋贈與小衛,涉及辦理房屋權屬手續的費用由小衛承擔。老張有義務協助小衛辦理置換房的產權過戶、登記等手續。老張、小衛、小衛的親生母親鍾紅以及繼母李玉成均在合同上畫押簽字。

2009年7月,老張與房管局了簽訂《災後重建住房置換協議書》,並於2011年8月、2013年10月分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自交房起,小衛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並保管著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雙方卻沒有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的過戶手續。

幾年後,老張年事漸高,自覺活在世上的時日不多,為感激現任妻子李玉成的照顧、給妻子留些想念。2015年6月,老張瞞著兒子小衛,自行前往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決定將之前承諾贈與給小衛的房屋由現任妻子李玉成一人繼承。

不久,老張便去世了。小衛持贈與合同,李玉成持經公證的遺囑,都主張房子歸自己所有,由此引發了一場「母子」間的房產爭奪大戰。

一天,鍾紅和小衛正在吃飯,一陣敲門聲響起。

鍾紅

李玉成?有什麼事兒嗎?

我今天來呢,是有事兒來找小衛商量的。

李玉成

鍾紅

你找我們家小衛有事商量?你開玩笑吧你?我家小衛跟別的小孩不太一樣,你又不是不知道,什麼事兒非要找他商量?

我今天來呢,是有事兒來找小衛商量的。

李玉成

鍾紅

你找我們家小衛有事商量?你開玩笑吧你?我家小衛跟別的小孩不太一樣,你又不是不知道,什麼事兒非要找他商量?

我來找小衛把他保管的房產憑證給我,你們呢,也找個時間搬出去吧!

李玉成

鍾紅

胡說八道!6年前,老張和我們小衛簽了一份贈與協議說得很清楚,你我都在協議上籤了字,你現在這話是什麼意思?

話不要說得那麼難聽,你看,這是老張去世之前寫的一份遺囑,裡面說了要把你們住的這套房子留給我。我可不是在沒事找事啊!

李玉成

鍾紅

李玉成你什麼意思?這套房子雖然不在小衛的名下,但贈與合同在先,而且老張把房產的相關憑證也給了小衛來保管,這還不能說明問題嗎?

麻煩你先看下這份遺囑,這是公證處公證過的遺囑,有法律效力,上面寫得很清楚,房子現在歸我。

李玉成

鍾紅

我家小衛精神有問題,生活都困難,老張怎麼可能把房產給你?你現在是要私吞屬於我兒子的房產嗎?

話不要說的那麼難聽,老張生前都是我一直照顧他,他知道只有我才是一直陪在他身邊的人,把房子留給我很正常。

李玉成

鍾紅

別說那些有的沒的,我看你是偽造了一份遺囑來霸佔我們的房子吧。

你別無理取鬧啊,贈予合同那是哪年的老黃曆了,我告訴你。老張這份遺囑是去做了公證的,這份遺囑才最有法律效力!

李玉成

鍾紅

你當我傻嗎?送都送出去的東西了現在還拿一份遺囑改主意?你休想霸佔留給小衛的房子!

我就一句話,我手上的遺囑有法律效力,這事兒不是你說了算,你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

李玉成

雙方爭執不下,繼母李玉成一紙訴狀先將小衛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遺產、收回房屋。小衛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十分困難,面對繼母的起訴,一時間一籌莫展。

聽說法律援助可以幫助經濟困難的人群提供法律幫助,鍾紅便帶著小衛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幫助下,小衛向人民法院另案起訴李玉成,請求法院確認小衛與老張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並要求李玉成按照合同約定幫助小衛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兩案各自獨立但又相互疊加,成了「案中有案」,一場「房產大戰」一觸即發。

法院受理小衛的訴訟後,便裁定中止審理李玉成訴小衛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先就雙方房屋贈與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庭審中小衛認為:老張與小衛、李玉成等簽訂的《贈與合同》真實有效,應基於此確認小衛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

李玉成認為:老張與小衛簽訂的《贈與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更沒有履行。《贈與合同》簽訂時,老張名下沒有房產,原來的房屋因地震垮塌,贈與合同的的標的物尚未存在。無論是老張房管局簽訂《房屋置換協議書》的時間,還是案涉房屋產權的取得時間,都在《贈與合同》簽訂之後,因此《贈與合同》因簽訂時標的物尚不存在而未成立。另外,贈與合同系實踐合同,房屋一直登記在老張名下,而未將其戶主變更為小衛。由於小衛沒有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老張以自書和公證遺囑的方式,將此房屋指定由李玉成繼承,實際是撤銷贈與的行為。基於公證過的遺囑,自己應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氏父子的房屋《贈與合同》真實有效,李玉成關於贈與撤銷權的主張不能成立。2016年10月,一審法院依做出判決:小衛與其父老張(已故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案涉房屋歸小衛所有。李玉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二審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後李玉成服判息訴,自願向法院撤銷了對小衛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至此,這場「母子」房產大戰引發的案中案,終於告一段落,法律也針對糾紛,給出了最終的裁判。

本期嘉賓

都江堰市司法局副局長 王鋒(右)

四川秉卓律師事務所 王興律師(左)

案件解讀

法律層面上

如何界定贈予和遺囑這兩種行為?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老張與小衛是以簽訂贈與合同的形式來進行的;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可以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和口頭遺囑;還有一種法律行為與他們的法律概念非常近似,很多人分不清楚、容易混淆,叫「遺贈」。它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從時間進程來看,對於同一處房產

老張最新的意思表示是,留給李玉成

而鍾紅則認為

此前老張將房屋贈與小衛的協議在先

是一個既定結果

所以是李玉成在搶奪房產。

要想破解這個問題

就得從「贈與」、「遺囑」、「遺贈」

這三個法律概念的區別入手

「贈與」、「遺囑」、「遺贈」

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是什麼?

贈與,是贈與人在活著的時候作出的法律行為,在活著的時候,就產生預期的效果;

遺贈,是被繼承人活著的時候作出法律行為,但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預期的效果。並且,受贈人一定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是被繼承人活著的時候作出法律行為,但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預期的效果;並且,受益人一定是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老張所立遺囑是經過國家公證機構進行了公證的,根據我們日常的生活經驗,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啊。但是最後,法院還是沒有認可這份遺囑,這是為什麼?

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是針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其他遺囑而言的。

很多人認為,經公證的遺囑,具有優越的效力,一定能獲得遺囑所指定的財產。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公證機構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行使的國家證明權。

在司法活動中,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行使的是國家司法權,法院通過審查現有證據及其效力,依法判定其可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從而查明事實、作出裁判。

本案中,母子倆爭奪的是同一套房子,為什麼會出現兩個訴訟?為什麼法院受理了小衛的合同之訴後,又裁定中止審理李玉成的遺產繼承之訴呢?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裁定中止訴訟?

李玉成訴小衛遺產繼承糾紛和小衛訴李玉成贈與合同糾紛之訴雖然都是爭奪同一套房屋,但是是兩個互相獨立的法律關係,法院要分開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關於民事訴訟中止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法院應當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其中一種法定原因就是「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在本案,法院必須在查明小衛與老張的贈與合同糾紛是否有效、小衛是否有權要求李玉成配合房屋過戶的基礎上,才能判定是否支持李玉成對小衛的遺產繼承訴訟。

李玉成主張:「老張與小衛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時,老張尚未獲得涉案房屋,《贈與合同》簽訂時,贈與標的尚不存在,故《贈與合同》不能成立」李玉成的主張是否成立?

關於《贈與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張氏父子的《贈與合同》中明確地載明了贈與物的由來,老張個人所有的房屋因地震垮塌,根據政府相關政策,老張選擇異地房屋置換並將置換房屋贈與給小衛所有。由此可見,《贈與合同》簽訂時,老張實際享有置換房屋的權利,這一權利是確定且可期待的,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在當時已經是明確存在的,待老張與房管局簽訂協議後,置換房屋的地址和面積得以確定,置換房屋的權利最終轉化為實體的房屋所有權,故老張與小衛簽訂的《贈與合同》作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成立並生效。

李玉成主張「老張通過遺囑公證的形式對之前與小簽訂的《贈與合同》進行了撤銷權」,什麼是「贈與的撤銷」?哪些情況可以行使贈與的撤銷權?本案中老張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行使了贈與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存在「拒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法定撫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等法定行為時,贈與人在一年之內也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

在本案中,老張與小衛簽訂《贈與合同》後,房屋一直由小衛居住,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一直由小衛保管,表明該份《贈與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並且,老張在小衛居住在案涉房屋的多年期間並沒有明確作出撤銷《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也談不上該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到達受贈人小衛。故一紙公證遺囑並不能說明老張已經行使了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李玉成還提出:因小衛多年來沒有贍養老張,老張和自己也可以「拒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法定扶養義務」為由,行使贈與撤銷權。在本案中,老張與小衛的《贈與合同》中並沒有附加受贈人小衛任何義務,並且因為小衛是精神病人,自身需要他人照顧,屬客觀上無法履行贍養老張的義務李玉成以小衛未履行受贈義務、撤銷《贈與合同》的主張,亦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又是「贈與合同」、又是「公證遺囑」

老張肯定想不到,自己對房屋重複處置的行為

會在自己死後

引發自己最親的兩個遺屬之間的官司大戰

案件啟示

在大力弘揚法治精神的今天,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像老張這樣的普通市民在行為處事上越來越規範了,他們有了訂立合同的意識、能想到訂立遺囑再做個公證。可以看出大家的法治意識在逐漸增強,這是非常好的現象。

但是,在這裡要給大家、特別是有訂立遺囑的老年人提個醒:

我們遺囑中分配的財產一定要是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財產盡量是沒有權利瑕疵的。比如說,房產是有房產證的、之前沒有被處分過的。如果要處分的遺產之前還存在其他合同、約定或權利瑕疵。請不要怕麻煩,一定要以法律認可形式,先撤銷這些合同或者約定,或者儘可能在消除財產的權利瑕疵之後再辦理遺囑。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律真正保護你處分財產的權利。

一份《贈與合同》、一份公證遺囑、一對「母子」的房產大戰,矛盾的背後,還是民眾對於法律概念的適用存在著模糊的定義。法理是行為的外在標準,情理是行為的內在標尺。最終雙方握手言和,心平氣和接受了法院的判決,前妻也好,繼母也罷終歸也是一家人。

在處理財產糾紛引發的家庭爭議時,情理無法起到比法理更有效的作用,但它更加柔軟。當然,我們也看到法治種子在普通市民中萌芽、傳播,雙方在無休止的扯皮中也逐漸明白,在糾紛發生後,各方理性的選擇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中據理力爭,才是更好的解決之道。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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