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一音頻標準必要專利被無效,4億元賠償案「下半場」待解

一音頻標準必要專利被無效,4億元賠償案「下半場」待解

作者 Sammi

(本文版權為知產力所有,轉載請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

(本文2169字,閱讀約需4分鐘)

2月27日,廣州廣晟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廣晟數碼公司)於2009年獲得核准授權的「音頻解碼」專利(專利號為ZL200710141661.6)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無效。

在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提出的專利無效申請中,專利複審委員經審理決定:該「音頻解碼」專利權利要求1、3、5、6、8、10、12相對於專利無效申請人提出的證據3(PCT國際申請公布.wo2006/030289A1,國際公布日為2006年03月23日)不具備新穎性,該專利權利要求4、7、11相對於證據3和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故根據專利法規定,宣告200710141661.6號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按照常理廣晟數碼公司若對該無效決定不服,有可能會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廣晟數碼公司持有的系列專利是電視機產品音頻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國內其他電視機生產商欲繞開其系列專利進行產品生產的可能性較低。由此廣晟數碼公司也與其他電視機生產商發生了一系列的專利訴訟糾紛。

也正是基於此,廣晟數碼公司針對包括創維、海信、等多個電視品牌廠商發起專利侵權訴訟,其中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便是被告之一。

所以,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專利提出無效是其發起了反擊。早在2017年7月,廣晟數碼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創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公司)、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GRB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高創(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共計約4億多元)。

在該系列侵害發明專利權案件中,涉案專利為廣晟數碼公司自主研發的「音頻解碼 (專利號為ZL200710141661.6)」及或 「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號為ZL200810003464.2)、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專利號為ZL200810003462.3)」三項發明專利。

廣晟數碼公司在上述訴訟中認為,被告創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高創(蘇州)電子有限公司、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未經廣晟數碼公司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及或進口被訴侵權電視機產品,未經許可使用其涉案專利;被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了解到,廣晟數碼公司持有的該「音頻解碼」無效專利由廣晟數碼公司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請,2009年5月20日獲得核准授權,該專利提供了對來自基於幀的比特流的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系統、方法和技術及其他。且該「音頻解碼」專利是《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規範》(GB/T 22726-2008)(以下簡稱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

廣晟數碼公司在音頻領域還擁有「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號為ZL200810003464.2)、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專利號為ZL200810003462.3)」,其「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由廣晟公司2008年1月7日提交申請,2011年9月7日獲得核准授權,該專利提供了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編碼的系統、方法和技術,其中獲得分割成幀的採樣音頻信號。「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涉及對採用標準音頻編碼的電視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標準為《數字電視地面廣播傳輸系統幀結構、信道編碼和調製》(GB-20600-2006)(以下簡稱DTMB標準)的必選音頻標準,電視機產品均支持標準。

該系列案件當時引起行業的極大關注,因為廣晟數碼公司與創維公司、創維-GRB公司和國美公司涉及的專利侵權糾紛可能是國內電視領域首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

除此之外,目前我國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主要發生在通訊和電視機生產領域,其中通訊領域尤其典型,例如:華為和中興互訴7起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糾紛、華為和UC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糾紛、華為和IDC專利案件糾紛、華為和三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案件糾紛等。

關於標準必要專利,筆者了解到,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在實施標準時必然要被實施的專利技術,即專利與技術標準結合以後,經營者欲實施標準,必然要實施某專利技術或某專利技術的某項權利要求,在實施標準時必然要被實施的專利技術,通常被稱為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的核心概念是「必不可少,無法繞開」。當專利技術被納入標準後,由於該專利技術是產品的製造商唯一且必須要使用的技術,而專利權人又是該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唯一供給方,因此,產品製造商無法找到替代技術以規避標準必要專利,也就不得不向專利權人尋求專利許可。

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問題上,標準制定組織及現行法律均要求權利人在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基礎上許可他人實施其標準必要專利,即所謂的FRAND許可制度。

在大多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中,一方認為收取的專利許可費過高,一方則認為專利許可費公平、合理;一方希望專利許可合同透明,一方則稱涉及商業秘密,不願公開。

從上述有關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案件走向來看,可能產生的影響主要是其他同行業競爭者必然採取措施以保證能合法使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

因為標準必要專利的「必不可少,無法繞開」,同行業競爭者在獲取該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會嚴格確認專利權利人的專利許可行為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承諾。並且,其也會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確認該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企業欲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居於領先地位就不可忽視原始創新,當然也必須注重對專利的保護。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知產力 的精彩文章:

原創——洗刷國內綜藝節目 「抄襲」之名
回家必看:這些春運必備專利神器你用過哪些

TAG:知產力 |